盡管美國為(wei) 全球貿易規則的製定以及重建貿易多邊體(ti) 係做出了卓越的貢獻,但作為(wei) 貿易大國而言,貿易摩擦、爭(zheng) 端增多,貿易壁壘難消,貿易投資不透明,這些弊端並不利於(yu) 美國和它的貿易夥(huo) 伴們(men) 更為(wei) 健康地發展。
在接受記者采訪時,[馬紹爾公司注冊(ce) ]清華大學國際問題研究所教授、經濟外交研究中心主任何茂春指出,總體(ti) 而言,中美間貿易投資自1979年建交以來發展比較平穩正常。“可以肯定的是,美國在全球貿易投資便利化和自由化中有其獨特的貢獻。盡管中美之間存在各種貿易摩擦、爭(zheng) 端和衝(chong) 突,但整體(ti) 仍是積極的、正常的,這也是必須強調的大前提。”
但美國在貿易政策方麵也確實存在很多問題。何茂春指出,從(cong) 中國企業(ye) 、各行業(ye) 協會(hui) 以及法律界人士反映的意見來看可以歸納為(wei) 四點。
首先也是最為(wei) 普遍的問題是在貿易領域。“在貨物貿易方麵,美國在市場準入和開放程度上對中國的歧視是眾(zhong) 所周知的。無論是在進口還是在出口方麵,美國均在經濟製度、體(ti) 製、人權等方麵設置人為(wei) 的障礙。”何茂春指出,這也是造成中美間貿易失衡、順差過大的主要原因。
其次,在服務貿易方麵,美國服務市場自由化的程度也令人質疑,美國的一些市場並不容易進入。何茂春解釋道:“美國的優(you) 勢產(chan) 業(ye) 是金融、文化等高附加值產(chan) 業(ye) ,而建築、物流、工程承包等產(chan) 業(ye) 是不少新興(xing) 國家的優(you) 勢,但美國會(hui) 人為(wei) 地為(wei) 後者設置障礙,如市場並非完全公開進入、競標過程中沒有透明度等,這也令不少中國企業(ye) ‘找不到頭緒’。”
再次是在投資領域,盡管美國需要外資,但對美投資卻障礙重重。何茂春指出,美國對中國的企業(ye) 改革製度並不了解,仍停留在以往的認知中,想當然地給中國企業(ye) 都貼上國有企業(ye) 的標簽。事實上,中國已經進入混合所有製經濟時代。但一些中國企業(ye) 仍無端地上了美國的“黑名單”,包括三一重工、華為(wei) 等企業(ye) ,這種不可理喻的行為(wei) 也表明,美國對中資企業(ye) 的開放度還遠遠不夠。
此外,何茂春透露,從(cong) 以往的實踐來看,美國的外資審查製度也被業(ye) 界公認為(wei) 是中國赴美投資的主要障礙和突出問題,不僅(jin) 缺乏透明度,而且對“國家安全”沒有明確的界定。除了法律製度設計上的原因,負責外資國家安全審查的外國投資審查委員會(hui) 在操作中主觀隨意性也較大,再加之政治因素的影響,外資審查製度阻止中國企業(ye) 進入的壁壘作用將更大。華為(wei) 多次並購美國企業(ye) 失敗和三一重工關(guan) 聯企業(ye) 投資美國風場失敗,都是因為(wei) 受到外國投資審查委員會(hui) 的阻撓。
在爭(zheng) 端解決(jue) 機製方麵,美國的一些法律法規與(yu) 世貿組織(WTO)的規則相矛盾。其中最為(wei) 明顯的就是美國經常性地濫用貿易救濟措施,對其他國家尤其是中國進行“雙反”(反傾(qing) 銷、反補貼)調查。何茂春指出,這也是此次審議過程中,中方提出的主要問題。此外,中國在美國投資的企業(ye) 可享受國民待遇,但事實也並非如此。
事實上,近年來,美國對中國企業(ye) 濫用貿易救濟措施幾近常態。中國商務部研究院美洲、大洋洲研究部副研究員王立指出,從(cong) 公平的貿易規則上來說,美國“雙反”違背WTO的基本原則和基本精神。
資料顯示,2010年,美國商務部出台強化貿易救濟措施一攬子建議,以加強反傾(qing) 銷、反補貼等措施執行力度,其中包括“取消給予單個(ge) 外國出口企業(ye) 在特定情況下的反傾(qing) 銷或反補貼豁免,同時,規定在相關(guan) 部門作出反傾(qing) 銷或反補貼初裁後,受到製裁的企業(ye) 隻能以現金(而不是原先的以現金或債(zhai) 券)作為(wei) 保證金繼續向美國出口商品”,以及“改變目前計算傾(qing) 銷幅度時有關(guan) 出口關(guan) 稅和增值稅的計算方法”等14項一攬子建議。
2012年美國通過《1930年關(guan) 稅法》修訂案(即GPX法案),授權美國商務部可以對非市場經濟國家適用反補貼措施,並溯及既往地追認此前調查的合法性。由於(yu) 其在征收反傾(qing) 銷稅時運用了“非市場經濟”的“替代國”方法,實際上已經考慮了補貼因素,導致出現對補貼的雙重救濟,美國對中國等國家提出的“雙反”嚴(yan) 重違反了WTO相關(guan) 規則。
“盡管中國在貿易救濟措施並不一定能勝訴,但在時間和資金投入上增加了中國企業(ye) 的法律成本。”王立直言。此外,在美國“雙反”措施下,中國企業(ye) 出口美國的相關(guan) 商品也承受了高額關(guan) 稅。
王立說:“無論是在此次審議過程中,還是遭遇美國‘雙反’,中國都應積極應對,據理提出中國的意見,以預防、減少此類貿易爭(zheng) 端。”事實上,在美國的“雙反”調查中,如果中國企業(ye) 和政府能夠主動應對,那麽(me) 美國發動調查的成本就會(hui) 很高;但如果不應訴,美國發動調查的成本就為(wei) 零。
對於(yu) WTO規則下的信息谘詢機製,美國做的還很不到位。何茂春指出,“按照WTO原則,美國需要給發展中國家在商業(ye) 政策、法律法規上一定的便利幫助、指導和信息谘詢服務,但美國在這方麵做的並不完善。”
美國複雜的法律環境是眾(zhong) 所周知的,一方麵,美國法律“多如牛毛”。作為(wei) 一個(ge) 典型的聯邦製國家,美國存在多層法律體(ti) 係,創建、運營和解散企業(ye) 實體(ti) 的法規通常由州法律來確定,不僅(jin) 聯邦和州兩(liang) 級的規定不同,而且各州之間的規定也存在較大差異,關(guan) 於(yu) 外來投資的程序十分繁瑣,很少有中國企業(ye) 對美國法律體(ti) 係有清晰的認識,即使已經在美國市場經營多年的企業(ye) 亦是如此。
另一方麵,與(yu) 中國的成文法文化不同,美國是判例法國家,其關(guan) 於(yu) 外來投資的規則不隻體(ti) 現在體(ti) 係化的法律文本中,更多地要通過龐雜的判例去了解。如果沒有美國本土法律顧問和相關(guan) 中介組織的幫助,在開展對美業(ye) 務方麵幾乎是寸步難行。
何茂春指出,[注冊(ce) 新加坡公司]世貿組織審議就是在相互批評和學習(xi) 中促進各國相關(guan) 規則的完善,包括中國在內(nei) 的各個(ge) 國家都會(hui) 對美提出質疑,這是正常的程序,也是良性互動,並不有礙中美雙方的正常合作。
王立提醒,從(cong) 經驗來看,在策略、方法和技術上,各國對美國的貿易政策提出質疑能夠產(chan) 生一定的作用,但從(cong) 技術層麵來看,世貿組織以及美國對這些意見的采納與(yu) 否則要打個(ge) 問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