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日前公布了《關(guan) 於(yu) 實施經營者集中資產(chan) 或業(ye) 務剝離的暫行規定》,首次就我國反壟斷審查中資產(chan) 或業(ye) 務剝離的相關(guan) 程序作出明確規定。
根據我國《反壟斷法》第10條和國務院有關(guan) 規定,商務部是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的執法機構,負責受理和審查經營者集中申報的具體(ti) 執法工作。
根據相關(guan) 規定,商務部在經營者集中進一步審查中可作出三種類型的決(jue) 定:一是禁止集中的決(jue) 定,二是不予禁止的決(jue) 定,三是附加限製性條件批準集中的決(jue) 定,其中業(ye) 務剝離就屬於(yu) 附加限製性條件批準集中中的一種結構救濟行為(wei) ,是否需要業(ye) 務剝離的主要標準是集中是否對相關(guan) 產(chan) 品市場產(chan) 生限製或排除競爭(zheng) 效果。
暫行規定明確,剝離義(yi) 務人應當在審查決(jue) 定規定的期限內(nei) ,找到適當的買(mai) 方並簽訂出售協議及其他相關(guan) 協議(即自行剝離);如果剝離義(yi) 務人未能如期完成自行剝離,則由剝離受托人按照審查決(jue) 定規定的期限和方式找到適當的買(mai) 方,並達成出售協議及其他相關(guan) 協議。
暫行規定明確,剝離義(yi) 務人應當在出售協議及相關(guan) 協議簽訂之日起3個(ge) 月內(nei) 將剝離業(ye) 務轉移給買(mai) 方,並完成所有權轉移等相關(guan) 法律程序。
2009年11月21日,商務部公布了《經營者集中申報辦法》和《經營者集中審查辦法》,並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公布的暫行規定就是按照《審查辦法》製定的,以規範經營者集中附加資產(chan) 或業(ye) 務剝離限製性條件決(jue) 定的實施,確保資產(chan) 或業(ye) 務剝離的順利完成。
《反壟斷法》實施以來,在我國公布的附加限製性條件批準集中的決(jue) 定中,鬆下收購三洋、輝瑞收購惠氏等案例均涉及業(ye) 務剝離。在輝瑞收購惠氏一案中,商務部要求輝瑞公司剝離在中國境內(nei) (中國大陸地區,不包括香港、澳門及台灣)輝瑞旗下品牌為(wei) 瑞倍適及瑞倍適-旺的豬支原體(ti) 肺炎疫苗業(ye) 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