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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香港公司好處

中國繼續對日本等進口雙酚A征反傾銷稅

商務部今日發布公告,自2013年8月30日起,[馬紹爾公司注冊(ce) ]繼續按對原產(chan) 於(yu) 日本、韓國、新加坡和台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實施反傾(qing) 銷措施,實施期限為(wei) 5年。

據悉,2007年11月22日,商務部發布年度第96號公告,決(jue) 定自2007年11月23日起,由韓國(株)LG化學繼承LG石油化學株式會(hui) 社所適用的6.4%的反傾(qing) 銷稅稅率。

2009年12月15日,商務部發布年度第108號公告,決(jue) 定自2009年12 月15日起,韓國(株)LG化學的反傾(qing) 銷稅由6.4%調整為(wei) 4.7%。

2012年8月29日,商務部發布年度第43號公告,決(jue) 定自2012年8月30日起對原產(chan) 於(yu) 日本、韓國、新加坡和台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所適用的反傾(qing) 銷措施進行期終複審調查。

商務部介紹,本複審調查的被調查產(chan) 品與(yu) 原反傾(qing) 銷調查被調查產(chan) 品相同,即雙酚A,該產(chan) 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072300。該產(chan) 品英文名稱為(wei) :Bisphenol-A(簡稱BPA)。該稅則號項下的雙酚A鹽不在調查範圍之內(nei) 。

商務部對終止自日本、[馬紹爾注冊(ce) 公司]韓國、新加坡和台灣地區進口雙酚A所適用的反傾(qing) 銷措施,導致傾(qing) 銷和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並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guan) 稅稅則委員會(hui) 提出維持反傾(qing) 銷措施的建議。

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原反傾(qing) 銷措施,原產(chan) 於(yu) 日本、韓國、新加坡和台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對中國大陸的傾(qing) 銷可能繼續發生,進口被調查產(chan) 品對中國大陸雙酚A產(chan) 業(ye) 造成的損害有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自2013年8月30日起,繼續按照商務部2007年第68號公告、[注冊(ce) 新加坡公司]2007年第96號公告和2009年第108號公告,對原產(chan) 於(yu) 日本、韓國、新加坡和台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實施反傾(qing) 銷措施,實施期限為(wei)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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