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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香港公司好處

光伏出口配額不妨“價高者得”

以競價(jia) 的方式獲得出口份額,不僅(jin) 有利於(yu) 中國出口企業(ye) 盈利能力的提高,還有利於(yu) 中國光伏企業(ye) 的優(you) 勝劣汰。而且可以避免企業(ye) 利用政策套利、[馬紹爾公司注冊(ce) ]然後產(chan) 能過剩、社會(hui) 資金遭到極大浪費的現象再次出現。

8月6日,中國光伏產(chan) 業(ye) 出口光伏產(chan) 品到歐盟開始執行雙方達成的臨(lin) 時協議,其中價(jia) 格不低於(yu) 0.56歐元/瓦、所有中國輸入歐盟內(nei) 的光伏產(chan) 品的量不得超過7GW。現在對於(yu) 中國的光伏企業(ye) 來說,最重要的就是如何從(cong) 7GW的配額中爭(zheng) 取到更多的份額。

有報道說,國內(nei) 對於(yu) 該如何分配這批配額,仍在討論中。目前擬定的分配辦法可看做是“6:3:1”方案,即60%的份額按曆史出口數據而定,30%將分配給36家抗辯企業(ye) ,10%則給予規模較小的企業(ye) 。最新的消息則是“6:3:1”變成了“6.5:2.5:1”。

60%或65%主要是按照過去的曆史數據進行份額計算,看似公允,但是過去中國光伏企業(ye) 以價(jia) 格戰的方式獲得了市場份額,如果給予這些企業(ye) 六成以上的主要出口份額,等於(yu) 承認過去企業(ye) 的價(jia) 格戰的行為(wei) ,為(wei) 以後其他產(chan) 業(ye) 開了個(ge) 不好的先例。所以,在分配份額時,即使不懲罰過去那些搞價(jia) 格戰的企業(ye) ,也絕對不能變相縱容或鼓勵企業(ye) 進行價(jia) 格戰。從(cong) 這個(ge) 角度而言,這種分配機製是不可取的。

以應訴來分配份額,也不盡合理。誰應訴,誰得益,看似合理,但是前提是要應訴讓整個(ge) 產(chan) 業(ye) 得益了才能使用這個(ge) 規則。實際上一些企業(ye) 的應訴對這次與(yu) 歐盟達成的臨(lin) 時協議,並沒有重要影響,按照這個(ge) 原則分配一部分份額也不在理。況且,[馬紹爾注冊(ce) 公司]在那些應訴的企業(ye) 之間,如何分配30%或25%的份額,也是大有問題的,企業(ye) 之間說不定使出各種辦法來爭(zheng) 取份額,潛伏尋租的風險。

剩下10%的份額給小企業(ye) ,也是看起來照顧到了小企業(ye) ,但是同樣難以做到在小企業(ye) 之間公正地分配這部分份額。

總之,帶有行政性或計劃性的分配機製,都應當放棄。

如果按照市場機製的辦法,則可以比較公正地解決(jue) 份額問題。例如,可以在中國成立一個(ge) 行業(ye) 協會(hui) 性質的光伏出口份額管理臨(lin) 時機構,誰向歐盟出口光伏產(chan) 品,就向這個(ge) 協會(hui) 申請,企業(ye) 間公開競爭(zheng) 份額,價(jia) 高者得。當然,報價(jia) 必須高於(yu) 0.56歐元/瓦,或者,協會(hui) 定期或不定期的公開組織競價(jia) 會(hui) ,價(jia) 高者得份額。需要受到監督的是,價(jia) 高者的真實出口價(jia) ,必須不低於(yu) 競價(jia) 時的報價(jia) 。

如此一來,企業(ye) 要想獲得配額,就需要報出高價(jia) ,而要贏得市場,[注冊(ce) 新加坡公司]又必須使價(jia) 格不至於(yu) 高到離譜。兩(liang) 相權衡,有利於(yu) 形成一個(ge) 較為(wei) 合理的價(jia) 格體(ti) 係。而這種競價(jia) 方式,有利於(yu) 改善中國光伏產(chan) 業(ye) 在歐盟的貿易形象,不僅(jin) 有利於(yu) 中國出口企業(ye) 盈利能力的提高,還有利於(yu) 中國光伏企業(ye) 的優(you) 勝劣汰,促進光伏產(chan) 業(ye) 的良性發展。更重要的是,還可以避免地方政府出優(you) 惠政策、企業(ye) 利用政策套利、然後產(chan) 能過剩、社會(hui) 資金遭到極大浪費的現象再次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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