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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香港公司好處

進口汽車售價翻倍被指壟斷

在發改委連續對“洋奶粉”和跨國製藥公司進行反壟斷調查之後,下一個(ge) 目標會(hui) 是誰?新華社日前發出的一篇《進口汽車:市場壟斷的“重災區”?》,將矛頭引向了以豪華車為(wei) 代表的進口車市場。

在這一報道中,新華社引用購車者、經銷商[開曼公司注冊(ce) ]、汽車流通協會(hui) 等人士的評論,指出外資汽車廠商在價(jia) 格過高、利潤過高、指定單一渠道、限製最低銷售價(jia) 格等方麵存在壟斷嫌疑。

但上海泛洋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huo) 人劉春泉、北京天地和律師事務所合夥(huo) 人律師鄧誌鬆分別對騰訊財經表示,這些指控有些不成立,有些還需要更多證據才能界定,不能簡單認定一定是壟斷行為(wei) 。

價(jia) 格利潤過高須具體(ti) 分析

上述報道舉(ju) 了奧迪Q7、奔馳350、路虎、寶馬X5等車型,指出同樣的車型,國內(nei) 售價(jia) 為(wei) 國外售價(jia) 的2-3倍。

對於(yu) 國內(nei) 稅收過高導致售價(jia) 差異的說法,該報道引用乘用車市場信息聯席會(hui) 秘書(shu) 長饒達的評論稱,按照我國的稅率,進口環節的關(guan) 稅、消費稅和增值稅隻能使汽車價(jia) 格比到岸價(jia) 格增加一倍。上海外高橋汽車市場總裁張敏也稱,“對於(yu) 大排量豪華車,我國征稅額確實比較高,但也不可能有三倍的差價(jia) ,這裏確有暴利問題。”

中國汽車流通協會(hui) 常務副會(hui) 長兼秘書(shu) 長沈建軍(jun) 說,涉嫌壟斷最突出的表現之一是,銷售價(jia) 格居高不下,廠商利潤明顯超過全球平均水平。饒達也稱,外國汽車廠在中國內(nei) 地銷售高檔車的利潤高於(yu) 國際平均30%左右,“沒有市場壟斷,哪來的如此暴利?”

但在劉春泉和鄧誌鬆兩(liang) 位律師看來,價(jia) 格國內(nei) 外存在明顯差異,廠商賺取了更多利潤,並不代表一定存在壟斷行為(wei) 。

這一現象可以套用我國《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的第一款來分析。該款規定,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以不公平的高價(jia) 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jia) 購買(mai) 商品。

扣除稅收因素後,豪華進口車在國內(nei) 售價(jia) 仍比國外高出數倍,這可以被視作“不公平的高價(jia) ”,但仍有前提條件,即必須是“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的這一行為(wei) 才被法律禁止。假如不具備市場支配地位,定價(jia) 再高也是市場自由行為(wei) 。

如何判斷經營者是否具備市場支配地位?《反壟斷法》第十九條規定,“一個(ge) 經營者在相關(guan) 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的,可以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鄧誌鬆表示,界定“相關(guan) 市場”的標準是看產(chan) 品之間是否具有替代性,如有替代性即可認為(wei) 處於(yu) 同一個(ge) “相關(guan) 市場”。他認為(wei) ,進口豪華車和國產(chan) 合資廠商生產(chan) 的豪華車相互之間是有替代性的,例如進口寶馬5係轎車與(yu) 國產(chan) 奧迪A6L之間具備替代性,因此可將整個(ge) 豪華轎車市場視為(wei) “相關(guan) 市場”。

而目前,奧迪、寶馬和奔馳,[開曼注冊(ce) 公司]都沒有在豪華轎車市場上占到50%的市場份額,其餘(yu) 豪華車品牌市場份額更小,因此對於(yu) 他們(men) 壟斷的指責並不成立。

不過,《反壟斷法》也規定,“三個(ge) 經營者在相關(guan) 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四分之三的,可以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奧迪、寶馬和奔馳三者的市場份額數字,在不同機構的統計數字中,約合占70%-80%的市場份額。是有可能被認定為(wei) 涉及壟斷行為(wei) 的,律師認為(wei) ,這需要法院根據具體(ti) 的數字,才能最終認定。

同時,市場支配地位還需要界定“經營者在相關(guan) 市場內(nei) 具有能夠控製商品價(jia) 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guan) 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在奧迪、寶馬、奔馳三家超過75%市場份額的情況下,還要看是否阻礙其他豪華車品牌進入市場,即影響市場競爭(zheng) 等因素。

指定單一渠道不涉嫌壟斷

新華社報道中,指出的另一個(ge) 涉嫌壟斷的要點是,國外廠商利用2005年的《汽車產(chan) 業(ye) 政策》和《汽車品牌銷售實施管理辦法》,“通過境外總經銷商對包括定價(jia) 權、零部件供應、售後服務等進行控製,造成進口汽車售價(jia) 、配件維修價(jia) 格十分昂貴。”

中國汽車流通協會(hui) 常務副會(hui) 長兼秘書(shu) 長沈建軍(jun) 也說,在國外,一個(ge) 汽車品牌有很多經銷商來經營,充分的市場競爭(zheng) 很難進行價(jia) 格操縱,而在中國內(nei) 地,從(cong) 汽車銷售到零配件服務,隻有單一的4S店渠道,因而從(cong) 產(chan) 品定價(jia) 、零配件分撥、商務政策全是國外廠商說了算。

但在律師看來,選擇單一的渠道,“基本是沒有問題的”,這是企業(ye) 的經營自由選擇,不能由此判斷是壟斷行為(wei) 。《反壟斷法》以及工商總局等出的配套解釋中,並沒有對此的限製。

限定售價(jia) 涉嫌壟斷 但證據難抓

上述指定單一渠道雖然不涉及壟斷,但在選擇單一的渠道之後,廠商若給經銷商指定最低銷售價(jia) 格,則會(hui) 被視為(wei) 存在縱向的壟斷協議,涉及壟斷。

新華社的報道就指出,“國外廠家為(wei) 了控製市場價(jia) 格,設置最低限價(jia) ,經銷商一旦突破,就會(hui) 受到嚴(yan) 厲處罰,顯然涉嫌價(jia) 格壟斷。”

上述兩(liang) 名律師也告訴騰訊財經,如果有證據證明廠商對經銷商設定了最低限價(jia) ,肯定是違反了《反壟斷法》的,應被視為(wei) 壟斷行為(wei) 。不過,劉春泉表示,現實情況是,由於(yu) 外資廠商經驗豐(feng) 富,這種縱向壟斷的證據並不容易抓到。

《反壟斷法》第十四條規定,禁止經營者與(yu) 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一)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jia) 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jia) 格。

中國汽車流通協會(hui) 副秘書(shu) 長羅磊對騰訊財經表示,外資廠商指定經銷商的最低銷售價(jia) 格,這在汽車流通市場上是一個(ge) 很普遍的現象,廠商通過扣返點的威脅,限定經銷商的最低銷售價(jia) 格,甚至同時也限定銷售區域,被稱作“兩(liang) 限。”

律師稱,這種“兩(liang) 限”的行為(wei) 是明顯的壟斷行為(wei) 。[注冊(ce) 馬紹爾公司]但法律強調證據,這種縱向的壟斷協議往往需要紙質證據,而由於(yu) 外資豪華汽車廠商經營經驗豐(feng) 富,往往不會(hui) 留下這種明顯的證據。羅磊也稱,廠商對經銷商的“兩(liang) 限”指令通常都是口頭通知。

事實上,今年年初茅台和五糧液遭遇反壟斷出發,原因在於(yu) 茅台董事長袁仁國在經銷商會(hui) 議宣布了限價(jia) 令,但最重要的證據在於(yu) 茅台在今年1月初在內(nei) 部客戶係統下發了通報文件,對降價(jia) 銷售的經銷商作出嚴(yan) 厲處罰,這是這份形成了文字的通報文件成為(wei) 了壟斷的最直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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