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簡化行政審批程序促進投資貿易便利化
為(wei) 進一步簡化行政審批程序,促進投資貿易便利化,國家外匯管理局近日下發了《國家外匯管理局關(guan) 於(yu) 調整部分資本項目外匯業(ye) 務審批權限的通知》(匯發[2010]29號,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實施。
《通知》提出10項簡化行政審批的具體(ti) 措施,其中,3項業(ye) 務的審批權限由總局下放至分局,4項業(ye) 務由分局下放至中心支局(支局),還有2項業(ye) 務由外匯局審批變為(wei) 銀行直接辦理,並明確了相關(guan) 操作規程。此外,還簡化了部分業(ye) 務的審核材料。《通知》要求各級外匯局和銀行完善相應的內(nei) 控管理製度,加強人員培訓,嚴(yan) 格執行有關(guan) 資本項目外匯業(ye) 務管理文件和操作規程的規定,並按照相關(guan) 規定履行報備手續。
此次審批權限的下放和審核材料的簡化,有助於(yu) 降低企業(ye) 成本,提高企業(ye) 經營效率,也有利於(yu) 各級外匯局進一步明晰工作職責、完善管理。外匯局在簡化事前審批的同時,將加大對有關(guan) 審批事項的事後監督和檢查力度,同時加強統計監測,促進相關(guan) 業(ye) 務規範開展。(完)
附: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guan) 於(yu) 調整部分資本項目外匯業(ye) 務審批權限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0-06-29 文號:匯發[2010]29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wei) 進一步簡化行政審批程序,促進投資貿易便利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相關(guan) 外匯管理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總局")決(jue) 定對部分資本項目外匯業(ye) 務審批權限進行調整。現就有關(guan) 問題通知如下:
一、審批權限由總局下放至分局的業(ye) 務
(一)境內(nei) 企業(ye) 境外放款超過規定比例和金額的個(ge) 案,由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分局")根據集體(ti) 審議會(hui) 議意見辦理,相關(guan) 批複文件應同時抄報總局資本項目管理司。
(二)符合現行法規確定的資本項目管理原則、但相關(guan) 文件和業(ye) 務操作規程中無明確規定的個(ge) 案,由所在地分局根據集體(ti) 審議會(hui) 議意見辦理,相關(guan) 批複文件應同時抄報總局資本項目管理司。
(三)境內(nei) 中資企業(ye) 短期外債(zhai) 餘(yu) 額指標的核定,由所在地分局根據本年度總局確定的短期外債(zhai) 餘(yu) 額指標核定的原則,在本地區短期外債(zhai) 餘(yu) 額指標內(nei) 核定。
二、審批權限由分局下放至中心支局(支局)的業(ye) 務
分局可根據轄區內(nei) 具體(ti) 情況,就以下業(ye) 務對轄內(nei) 中心支局(支局)進行相應授權:
(一)外國投資者競標土地使用權的保證類專(zhuan) 用外匯賬戶開立、變更、注銷和資金劃轉的核準。
(二)外國投資者產(chan) 權交易外匯資金(包括價(jia) 款及交易保證金)托管及結算專(zhuan) 用外匯賬戶開立、變更、注銷和資金劃轉、結匯的核準。
(三)境內(nei) 企業(ye) 境外放款資金付匯及資金匯回入賬核準。
(四)境內(nei) 個(ge) 人參與(yu) 境外上市公司員工持股或認股期權計劃資金調回及結匯的核準。
三、外匯指定銀行可直接辦理的業(ye) 務
(一)外資參股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含保險公司,下同)外方利潤購付匯的核準,由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外資參股非銀行金融機構應在匯出利潤之日起5個(ge) 工作日內(nei) ,持銀行購付匯單據到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備案。
(二)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從(cong) 境內(nei) 支付境外上市費用匯出的核準,由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應在匯出上述費用之日起5個(ge) 工作日內(nei) 將有關(guan) 數據報備所在地分支局。
四、簡化業(ye) 務審核材料
企業(ye) 在辦理涉及資本項目購匯的業(ye) 務時,可不再提交"最近5個(ge) 工作日的人民幣賬戶對賬單"。
以上審批權限調整後,外匯局、外匯指定銀行應完善相應的內(nei) 控管理製度,加強人員培訓,嚴(yan) 格執行有關(guan) 資本項目外匯業(ye) 務管理文件和操作規程的規定,並按照相關(guan) 規定履行報備手續(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相關(guan) 業(ye) 務操作規程詳見附件)。各分支局應加大對有關(guan) 審批事項的事後監督和檢查力度,進一步加強統計監測。在遇到重大情況和政策問題時,應及時向總局反饋。
接到本通知後,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應將通知轉發轄內(nei) 中心支局(支局)、外資銀行,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應盡快將通知轉發至所轄分支機構。
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實施。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司反饋。聯係電話:010-68402273。
特此通知。
附件: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相關(guan) 業(ye) 務操作規程
外資參股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含保險公司)外方利潤購付匯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