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海關(guan) 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近日下發通知明確,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我國海洋進行石油(天然氣)開采作業(ye) 的項目,進口國內(nei) 不能生產(chan) 或性能不能滿足要求,並直接用於(yu) 開采作業(ye) 的設備、儀(yi) 器、零附件、專(zhuan) 用工具,在規定的免稅進口額度內(nei) ,免征進口關(guan) 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所謂海洋,是指我國內(nei) 海、領海、大陸架以及其他海洋資源管轄海域(包括淺海灘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