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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馬鈴薯澱粉反傾銷措施到期

商務部6日發布2011年第43號公告,稱原產(chan) 於(yu) 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澱粉反傾(qing) 銷措施將於(yu) 2012年2月6日到期,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國內(nei) 產(chan) 業(ye) 或代表國內(nei) 產(chan) 業(ye) 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guan) 組織可在該反傾(qing) 銷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書(shu) 麵形式向商務部提出期終複審申請。

公告稱,2007年2月5日,商務部發布2007年第8號公告,決(jue) 定對原產(chan) 於(yu) 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澱粉征收反傾(qing) 銷稅。該反傾(qing) 銷措施自2007年2月6日開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qing) 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經複審確定終止征收反傾(qing) 銷稅有可能導致傾(qing) 銷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傾(qing) 銷稅的征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如國內(nei) 產(chan) 業(ye) 或代表國內(nei) 產(chan) 業(ye) 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guan) 組織未提出複審申請,在該反傾(qing) 銷措施到期日前,商務部也未主動發起期終複審調查,則上述反傾(qing) 銷措施於(yu) 2012年2月6日起終止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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