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guan) 於(yu) 對原產(chan) 於(yu) 日本、韓國、美國和法國的進口水合肼征收反傾(qing) 銷稅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於(yu) 2005年6月17日發布2005年第36號公告,決(jue) 定對原產(chan) 於(yu) 日本、韓國、美國和法國的進口水合肼征收反傾(qing) 銷稅,實施期限為(wei) 自2005年6月17日起5年。2006年12月7日,商務部發布了2006年第94號公告,對原產(chan) 於(yu) 法國阿科瑪公司的100%濃度水合肼產(chan) 品執行價(jia) 格承諾。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qing) 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經複審確定終止征收反傾(qing) 銷稅有可能導致傾(qing) 銷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傾(qing) 銷稅的征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2010年1月8日,商務部發布2010年第1號公告,規定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國內(nei) 產(chan) 業(ye) 或代表國內(nei) 產(chan) 業(ye) 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guan) 組織可在該反傾(qing) 銷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書(shu) 麵形式提出期終複審申請。
2010年4月16日,商務部收到國內(nei) 水合肼產(chan) 業(ye) 代表提交的反傾(qing) 銷期終複審申請書(shu) 。申請人主張,如果終止反傾(qing) 銷措施,原產(chan) 於(yu) 日本、韓國、美國和法國的進口水合肼對中國的傾(qing) 銷有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國內(nei) 產(chan) 業(ye) 造成的損害有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請求商務部裁定繼續對原產(chan) 於(yu) 日本、韓國、美國和法國的進口水合肼征收反傾(qing) 銷稅。
商務部對申請人資格、被調查產(chan) 品和國內(nei) 同類產(chan) 品、被調查產(chan) 品向中國出口情況、傾(qing) 銷及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進行了審查。經審查,商務部認為(wei) 申請人產(chan) 量占同期中國國內(nei) 總產(chan) 量的50%以上,並且申請中提出了傾(qing) 銷和損害有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初步證據,符合期終複審立案的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qing) 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商務部決(jue) 定自2010年6月17日起,對原產(chan) 於(yu) 日本、韓國、美國和法國的進口水合肼所適用的反傾(qing) 銷措施進行期終複審調查。現將有關(guan) 事項公告如下:
一、繼續實施反傾(qing) 銷措施
根據商務部建議,國務院關(guan) 稅稅則委員會(hui) 決(jue) 定,在反傾(qing) 銷期終複審調查期間,繼續按照商務部2005年第36號公告公布的征稅範圍和反傾(qing) 銷稅稅率征收反傾(qing) 銷稅,並繼續按照2006年第94號公告的內(nei) 容執行價(jia) 格承諾。
二、複審調查期
本次複審的傾(qing) 銷調查期為(wei) 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產(chan) 業(ye) 損害調查期為(wei) 2005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三、複審調查產(chan) 品範圍
複審調查產(chan) 品範圍與(yu) 商務部2005年第36號公告中列明的產(chan) 品範圍一致,該產(chan) 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8251010。
四、複審內(nei) 容
本次複審調查的內(nei) 容為(wei) ,如果終止對原產(chan) 於(yu) 日本、韓國、美國和法國的進口水合肼實施的反傾(qing) 銷措施,是否可能導致傾(qing) 銷和損害的繼續或再度發生。
五、複審程序
(一)登記應訴。
就傾(qing) 銷調查,任何利害關(guan) 係方可於(yu) 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nei) ,向商務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申請參加應訴,同時被調查國家的有關(guan) 出口商或生產(chan) 商應提供調查期內(nei) 對中國及其他市場出口該產(chan) 品的數量及金額。《傾(qing) 銷調查應訴登記參考格式》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網站公平貿易局子網站(網址為(wei) )“公告”欄目下載。
就損害調查,任何利害關(guan) 係方可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nei) 向商務部產(chan) 業(ye) 損害調查局申請參加應訴,同時應提供產(chan) 業(ye) 損害調查期內(nei) 的生產(chan) 能力、產(chan) 量、庫存以及在建和擴建的計劃。《參加產(chan) 業(ye) 損害調查活動申請表》可在“中國貿易救濟信息網”(網址為(wei) :www.cacs.gov.cn)“公告”欄目下載。
(二)不登記應訴。
如果利害關(guan) 係方未在本公告規定的時間內(nei) 向商務部登記應訴,商務部有權拒絕接受其提交的有關(guan) 材料,並可以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三)利害關(guan) 係方的權利。
如利害關(guan) 係方對本次調查的產(chan) 品範圍、申請人資格、被調查國家及其他相關(guan) 問題有異議,可於(yu) 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nei) 將意見書(shu) 麵提交至商務部。
利害關(guan) 係方可以到商務部反傾(qing) 銷公開信息查閱室查閱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shu) 公開文本。
(四)問卷發放。
為(wei) 獲得調查所需信息,商務部將根據需要向相關(guan) 利害關(guan) 係方發放調查問卷。利害關(guan) 係方答卷應當按照調查問卷規定的時間和方式提交。
(五)聽證會(hui) 。
利害關(guan) 係方可以按照商務部《反傾(qing) 銷調查聽證會(hui) 暫行規則》和《產(chan) 業(ye) 損害調查聽證規則》規定提出舉(ju) 行聽證會(hui) 的書(shu) 麵請求,商務部認為(wei) 必要時也可主動舉(ju) 行聽證會(hui) 。
(六)實地核查。
商務部在必要時將派出工作人員赴境內(nei) 外進行實地核查;利害關(guan) 係方提交的任何材料均應包括同意接受核查的聲明;核查前,商務部將提前通知有關(guan) 國家和企業(ye) 。
(七)調查時限。
本次調查自2010年6月17日起開始,通常應在2011年6月17日前結束。
六、不合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qing) 銷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調查機關(guan) 進行調查時,利害關(guan) 係方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guan) 資料。利害關(guan) 係方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guan) 資料的,或者沒有在合理時間內(nei) 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嚴(yan) 重妨礙調查的,調查機關(guan) 可以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七、商務部聯係方式
商務部公平貿易局
聯係人:馬欣 王棟
電 話:(8610)85093407;85093406
傳(chuan) 真:(8610)65198497
商務部產(chan) 業(ye) 損害調查局
聯係人:邢敏 於(yu) 偉(wei) 毅
電 話:(8610)65198062;65198083
傳(chuan) 真:(8610)65197578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