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wei) 促進我國動漫產(chan) 業(ye) 健康快速發展,增強動漫產(chan) 業(ye) 的自主創新能力,財政部、海關(guan) 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會(hui) 同文化部共同製定了《動漫企業(ye) 進口動漫開發生產(chan) 用品免征進口稅收的暫行規定》。該規定執行時間暫定為(wei) 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企業(ye) 應於(yu) 每年的3月底前向文化部提出申請,由文化部會(hui) 同財政部、海關(guan) 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對動漫企業(ye) 的免稅資格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由文化部、財政部、海關(guan) 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公布享受進口稅收優(you) 惠政策的動漫企業(ye) 名單,並在已取得的“動漫企業(ye) 證書(shu) ”中對該企業(ye) 是否享受本規定的進口稅收優(you) 惠政策予以標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