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布《關(guan) 於(yu) 邊境地區一般貿易和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以人民幣結算準予退稅試點的補充通知》,通知明確非陸地指定口岸出口貨物退稅和人民幣核銷退稅手續等問題。
財政部3月24日消息,財政部發布《關(guan) 於(yu) 邊境地區一般貿易和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以人民幣結算準予退稅試點的補充通知》,通知明確非陸地指定口岸出口貨物退稅和人民幣核銷退稅手續等問題。 《通知》補充有關(guan) 事項如下:一、對財稅26號文件第一條規定中“以一般貿易或邊境小額貿易方式從(cong) 陸地指定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鄰國家的貨物”的內(nei) 容調整為(wei) “以一般貿易或邊境小額貿易方式從(cong) 海關(guan) 實施監管的邊境貨物進出口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鄰國家的貨物”;二、外匯管理部門、邊境省份出口企業(ye) 辦理以一般貿易或邊境小額貿易方式從(cong) 海關(guan) 實施監管的邊境貨物進出口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鄰國家的貨物的核銷手續,按照《通知》及其他相關(guan) 規定執行;四、邊境省份出口企業(ye) 在2010年3月1日至本通知發布前報關(guan) 出口的貨物,由於(yu) 前述非陸地指定口岸出口貨物退稅和人民幣核銷退稅手續等問題沒有明確而未辦理出口退稅的,按照本通知規定辦理出口退稅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