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寧波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保稅區辦事處對轄區內(nei) 出口商品的產(chan) 地證標記進行檢查時發現,不少企業(ye) 對原產(chan) 地標記沒有明確概念,對於(yu) 出口的產(chan) 品普遍標識為(wei) “中國製造”,這種做法實際上是不正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chan) 地條例》第三條規定:完全在一個(ge) 國家(地區)獲得的貨物,以該國(地區)為(wei) 原產(chan) 地;兩(liang) 個(ge) 以上國家(地區)參與(yu) 生產(chan) 的貨物,以最後完成實質性改變的國家(地區)為(wei) 原產(chan) 地。第六條規定: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的實質性改變的確定標準,以稅則歸類改變為(wei) 基本標準;稅則歸類改變不能反映實質性改變的,以從(cong) 價(jia) 百分比、製造或者加工工序等為(wei) 補充標準。具體(ti) 標準由海關(guan) 總署會(hui) 同商務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製定。根據這些規定,海關(guan) 總署發布了《關(guan) 於(yu) 非優(you) 惠原產(chan) 地規則中實質性改變標準的規定》,該規定以四位數級稅目歸類發生了變化為(wei) 基礎,並附加其他的加工工序、從(cong) 價(jia) 百分比標準。
據了解,目前在國內(nei) 廣泛開展的加工貿易中,相當部分的產(chan) 品其實僅(jin) 僅(jin) 在中國進行了簡單的加工裝配,並不符合原產(chan) 中國的標準,也不應當標注為(wei) “中國製造”。部分企業(ye) 對此沒有足夠的重視,認為(wei) 這種做法並未對企業(ye) 的出口產(chan) 生損害,其實這種觀念是錯誤的。當大量的僅(jin) 僅(jin) 在中國進行簡單加工的商品以中國製造的名義(yi) 出口,產(chan) 生虛高的外貿順差的時候,緊隨其後的就會(hui) 是各種製裁和反傾(qing) 銷,最終的受害人隻能是企業(ye) 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