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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重組上市IPO

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

日前,由司法部會(hui) 同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研究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對外公布。條例作為(wei) 將於(yu)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以下簡稱外商投資法)的配套行政法規,在外商投資法的框架內(nei) ,明確和細化法律的有關(guan) 規定、增強製度的可操作性,保障外商投資法有效實施,為(wei) 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促進外商投資,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規範外商投資管理提供更為(wei) 有力的製度保障和支撐。

平等參與(yu) 政府采購

征求意見稿共5章、45條,主要作了以下規定:

征求意見稿在規定國家完善相關(guan) 政策措施,持續加大對外開放力度,優(you) 化外商投資環境,鼓勵和積極促進外國投資者依法在中國境內(nei) 投資的同時,對外國投資者依法可以與(yu) 中國的自然人共同在中國境內(nei) 投資、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nei) 投資新建項目的具體(ti) 含義(yi) 、外商投資企業(ye) 登記注冊(ce) 的辦理機關(guan) 、外商投資準入負麵清單的製定和調整程序,以及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密切配合、相互協作,共同做好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強對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等作了明確規定。

為(wei) 積極促進外商投資,征求意見稿對下列事項作了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包括:外商投資企業(ye) 平等適用國家支持企業(ye) 發展的各項政策;起草與(yu) 外商投資有關(guan) 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聽取外商投資企業(ye) 以及外國商會(hui) 等方麵的意見;建立健全外商投資服務體(ti) 係;鼓勵和引導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ye) 在特定的行業(ye) 、領域、地區投資,鼓勵外國投資者以其在中國境內(nei) 的投資收益在中國境內(nei) 擴大投資;外商投資企業(ye) 依法平等參與(yu) 標準製定工作、平等適用強製性標準、平等參與(yu) 政府采購活動;外商投資指引的編製等。

不得因為(wei) 換屆毀約

在促進外商投資之外,對外商投資加強保護,也是征求意見稿的重要內(nei) 容。

為(wei) 加大對外商投資的保護力度,征求意見稿規定:為(wei) 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實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具體(ti) 情形應當有法律的明確規定,不得根據法律以外的依據實行征收或者征用。

國家建立知識產(chan) 權侵權懲罰性賠償(chang) 製度,推動建立知識產(chan) 權快速協同保護機製,健全知識產(chan) 權糾紛多元化解決(jue) 機製和知識產(chan) 權維權援助機製,加大對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ye) 知識產(chan) 權的保護力度;同時,進一步細化了禁止利用行政手段強製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ye) 轉讓技術,以及行政機關(guan) 及其工作人員嚴(yan) 格保護在履職過程中知悉的外商投資企業(ye) 商業(ye) 秘密的有關(guan) 規定。

製定涉及外商投資的規範性文件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核和公平競爭(zheng) 審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guan) 部門非因國家利益、社會(hui) 公共利益不得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guan) 責任人更替等為(wei) 由違約毀約。

征求意見稿還對外商投資投訴工作機製的建立及其職責、運行等作了明確規定。

規範管理外商投資

對於(yu) 外商投資,既要促進保護,也要規範管理。為(wei) 此,征求意見稿規定,中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外設立的全資企業(ye) 在中國境內(nei) 投資的,可以不受外商投資準入負麵清單規定的有關(guan) 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限製。外商投資需要辦理投資項目核準、備案的,按照國務院以及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的有關(guan) 規定執行。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外國投資者投資負麵清單內(nei) 限製投資領域的審核機製,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辦理登記注冊(ce) 時審核外商投資是否符合負麵清單規定的股比、高管人員等方麵的限製性要求;對有關(guan) 主管部門依法辦理相關(guan) 手續時已經審核的,不再重複審核。

征求意見稿還從(cong) 規範外商投資信息報送、盡可能減輕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ye) 負擔的角度,對外商投資信息報告製度作了進一步細化。

值得注意的是,為(wei) 了既確保外商投資法有效實施,又保持外資政策和管理的連續性穩定性,盡可能方便外商投資法施行前依照“外資三法”設立的現有外商投資企業(ye) 調整組織形式等,征求意見稿對現有外商投資企業(ye) 組織形式等進行了過渡期安排。

這些規定包括:現有外商投資企業(ye) 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等與(yu) 公司法、合夥(huo) 企業(ye) 法等法律的強製性規定不一致的,國家鼓勵其在外商投資法施行後5年內(nei) 依法辦理變更手續;在上述期限內(nei) 未依法辦理變更手續的,應當自2025年1月1日起6個(ge) 月內(nei) 依法辦理變更手續,逾期未辦理的,企業(ye) 登記機關(guan) 不予辦理該企業(ye) 的其他登記事項,並可以將相關(guan) 情形在企業(ye) 信息公示係統中公示;現有外商投資企業(ye) 合營、合作各方在合同中約定的收益分配方法、剩餘(yu) 財產(chan) 分配方法等,在合營、合作期限內(nei) 可以繼續按照約定辦理。

為(wei) 保持港澳台投資管理政策的連續性穩定性,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者在內(nei) 地投資,參照外商投資法和本條例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台灣地區投資者在大陸投資,適用台灣同胞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未規定的事項參照外商投資法和本條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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