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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重組上市IPO

2017年1月1號實施CRS涉稅協議

   “一人交稅,全家光榮!”中國將從(cong) 2017年1月1日起,清查所有境外離岸賬戶!猛一聽,這是要嚇死人的趕腳啊!別說是做外貿的人了,在境外有投資和資產(chan) 的都要嚇一跳。掐指一算,就剩一個(ge) 多月了,別以為(wei) 小編是危言聳聽,這是真的!不信?你往下看!
很多外貿企業(ye) 、貨代企業(ye) 都會(hui) 開設境外離岸賬戶,一方麵方便資金劃轉,另一方麵也可實現一些逃稅、避稅。但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相關(guan) 管理辦法,將從(cong) 2017年1月1日起,清查境外賬戶,有離岸賬戶的要密切留意了。


國家稅務總局在10月14日,在官網上發布了《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向社會(hui) 公開征求意見。意見截止日期到10月28日。
目前,該意見截止日已到,《管理辦法》並無多大改動,將正式於(yu) 2017年1月1日起實施。
事件背景
2016年9月,我國在二十國集團(G20)層麵承諾將實施由G20委托經濟合作與(yu) 發展組織(OECD)製定的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CommonReportingStandard,簡稱CRS),旨在通過加強全球稅收合作提高稅收透明度,打擊利用海外賬戶逃避稅行為(wei) 。
所以說,並非是我們(men) 一個(ge) 國家進行清查。目前,全球已有101個(ge) 國家加入了CSR,各國將把經營地和開戶地分開的公司或個(ge) 人的財務賬戶資料共享。
其中逾50個(ge) 國家(地區)承諾於(yu) 2017年進行第一次信息交換,並於(yu) 2016年1月1日實施新的賬戶開戶流程。大家注意,其中常用的英屬維爾京開曼群島就是第一批加入的,16年1月1日就實施新的賬戶開戶流程了。所以,目前手續也更加複雜。


實施日期


根據上表,中國是第二批加入的,其實施時間表如下:
(1)中國境內(nei) 金融機構將從(cong) 2017年1月1日起按照“標準”履行盡職調查程序,識別在本機構開立的非居民個(ge) 人和企業(ye) 賬戶,收集並報送賬戶相關(guan) 信息,由國家稅務總局定期與(yu) 其他國家(地區)稅務主管當局相互交換信息。
(2)預計2017年12月31日前,將會(hui) 完成對存量個(ge) 人高淨值賬戶(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賬戶加總餘(yu) 額超過600萬(wan) 元)的調查。
(3)中國首次對外交換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的時間是2018年9月。與(yu) 之相對應的是加入信息交換係統的國家和地區也將於(yu) 2018年9月將涉及中國稅收居民的海外金融信息向中國報送。屆時,你在國內(nei) 外有多少資產(chan) ,該交多少稅,都將一目了然。
哪些賬戶信息將被交換?
對於(yu) 公司賬戶,需要看公司是積極類型所得公司還是消極所得公司。如果公司是消極所得類型的公司(投資所得占50%以上),需要將控製人作為(wei) 情報交換的對象。而對於(yu) 控製人,則要根據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的關(guan) 於(yu) 反洗錢的行動建議來判定。
另外,對於(yu) 已有的個(ge) 人賬戶,沒有門檻;即無論金額多少,均在情報交換的範圍。對於(yu) 已有的公司客戶,金額在25萬(wan) 美元以下的可以不在情報交換的範圍之內(nei) 。對於(yu) 新開設的個(ge) 人或者公司賬戶,無論金額大小均需進行情報交換。
除了餘(yu) 額,還包括相關(guan) 賬戶的利息收入、股息收入、保險產(chan) 品收入、相關(guan) 金融資產(chan) 的交易所得。當然還有帳戶的一係列基本信息:姓名、出生日期、國別等。以及年度付至或記入該賬戶的總額,反正能交換的都交換了。


常見問題
逃避稅將如何處罰?
《管理辦法》是各國(地區)之間加強跨境稅源管理的一種手段,所約束和打擊的對象是利用境外賬戶逃避稅的個(ge) 人和企業(ye) 。對於(yu) 故意隱瞞收入、逃避納稅義(yi) 務的納稅人,我國稅務部門可根據其他國家(地區)提供的金融賬戶涉稅信息,核實納稅人境外真實所得,對未按規定申報納稅的所得補征稅款並進行處罰。
CRS覆蓋哪些類型海外機構的帳戶?
存款機構:各種接受存款的銀行或類似機構。
托管機構:如果機構替他人持有“金融資產(chan) ”並且金融資產(chan) 和服務的相關(guan) 收入超過總收入的20%,即符合CRS關(guan) 於(yu) 托管機構的認定,時間前提是過去的三年,如果機構存續不足三年則以存續時間為(wei) 準。
投資實體(ti) :如果某機構在過去三年(存續時間不滿三年以存續時間為(wei) 準)主要的經濟活動(相關(guan) 收入超過總收入50%)是為(wei) 客戶或代表客戶進行以下一種或者幾種業(ye) 務,則會(hui) 被認定為(wei) “投資實體(ti) ”。
1)交易貨幣市場工具(支票、匯票、存單、衍生品等);外匯;匯率、利率、指數工具;可轉讓證券;商品期貨。
2)個(ge) 人和集體(ti) 投資組合管理。
3)代表他人對金融資產(chan) 進行投資管理。如果某機構受其他CRS協議中規定的托管機構,存款機構,特定保險公司,上文所說的投資實體(ti) 的專(zhuan) 業(ye) 管理,並且收入主要來源於(yu) 金融資產(chan) 的投資、再投資、交易,則該機構也會(hui) 被認定為(wei) “投資實體(ti) ”。
特定保險機構:從(cong) 事有現金解約價(jia) 值的保險業(ye) 務和年金業(ye) 務的保險公司或者控股公司。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一家投資機構設立在非CRS參與(yu) 國,那麽(me) 這類實體(ti) 應當被分類成”被動非金融機構”。這類機構與(yu) CRS參與(yu) 國的金融機構發生關(guan) 聯時(例如在CRS參與(yu) 國的銀行持有賬戶),消極非金融機構會(hui) 被要求提供實際控製人的信息。
海外保單是否屬於(yu) 信息交換的範圍?
要的。對於(yu) 納入CRS的國家(地區),例如比較常見的香港,重疾險和定期壽險不在申報範圍,終身壽險在申報範圍內(nei) 。
“殼公司”能規避CRS嗎?
不能規避CRS的申報要求。如果相關(guan) 賬戶的持有人不是自然人而是其他實體(ti) (法人或者合夥(huo) ),該實體(ti) 需要被“穿透”,找出其背後實際控製人。對於(yu) “信托”來說,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其他對於(yu) 信托實施有效控製的人,均需要申報。
總而言之,隨著中國加入CRS。所有的公司和個(ge) 人,如果有海外資產(chan) 的,無論是銀行存款,還是保險、證卷、信托、期貨或者基金等所有資產(chan) ,都需要向所在稅收居民所在國合法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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