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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重組上市IPO

最高法新解釋:P2P平台無擔保責任 主動承諾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召開新聞發布會(hui) ,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 《規定》 ),該規定進一步明確了互聯網借貸平台的責任。

 在此之前發布的《關(guan) 於(yu) 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要求,個(ge) 體(ti) 網絡借貸機構要明確信息中介性質,主要為(wei) 借貸雙方的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服務,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

 《規定》指出,我國已經形成了有別與(yu) 國外P2P網貸模式的新特點,同時也產(chan) 生了平台角色複雜、監管主體(ti) 缺位、信用係統缺乏等新問題,在當前涉及P2P網絡借貸平台的法律規範缺失的情況下,為(wei) 了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促進我國網絡小額借貸資本市場良好發展,本《規定》分別對於(yu) P2P涉及居間和擔保兩(liang) 個(ge) 法律關(guan) 係時,是否應當以及如何承擔民事責任作出了規定。

 按照《規定》中的條款內(nei) 容,借貸雙方通過P2P網貸平台形成借貸關(guan) 係,網絡貸款平台的提供者僅(jin) 提供媒介服務,則不承擔擔保責任。如果P2P網貸平台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wei) 借貸提供擔保,根據出借人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jue) P2P網貸平台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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