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陸公證是設有公證處的,把文書(shu) 送往公證處進行公證即可,在香港是沒有公證處的,公證是由具備資格的公證律師代為(wei) 受理,律師會(hui) 分布於(yu) 各大律師行。
香港律師公證和內(nei) 地的公證處公證性質也不同。
香港律師公證:
香港文書(shu) 送往內(nei) 地使用為(wei) 中國委托公證人公證
送往非大陸使用為(wei) 香港國際律師公證
香港是沿用英國的公證製度。
在香港,內(nei) 地使用的證明文書(shu) 是由中國委托公證人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發生在香港地區的法律行為(wei) 、有法律意義(yi) 的文書(shu) 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委托公證人受司法部委托,以個(ge) 人名義(yi) 為(wei) 港人辦理證明文書(shu) ,除了證明內(nei) 容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外,也有責任根據《委托公證人辦理公證文書(shu) 規則(試行)》的規定,審查當事人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惟委托公證人進行調查取證時,並未享有特別的調查權,隻能在香港法律許可的範圍內(nei) 向有關(guan) 部門進行核實,審查。因此委托公證人辦理的證明文書(shu) 多數以當事人根據香港宣誓條例作出“聲明”的形式出具。
內(nei) 地公證:
在內(nei) 地,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關(guan) 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法律行為(wei) 、有法律意義(yi) 的文書(shu) 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公證處是國家公證機關(guan) ,公證有別於(yu) 私人證明,公證書(shu) 是公證機關(guan) 代表國家出具的證明文件。公證員是國家公務員,公證員不得同時以律師身份辦理公證業(ye) 務,公證員受《公證程序規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及其它有關(guan) 規定的約束。法律規定公證員享有審查的權利,當公證員認為(wei) 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完備或有疑點的,有權向有關(guan) 單位、證人調查索取有關(guan) 證明材料,並到現場作實地調查、勘驗,甚至從(cong) 有關(guan) 單位摘抄檔案或其它書(shu) 麵證據材料作為(wei) 參考,因此由內(nei) 地公證員辦理的公證文書(shu) 多數以“證明”的形式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