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製網北京6月26日訊 記者李立 6月26日是第24個(ge) 國際禁毒日。國務院公布《戒毒條例》,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據條例,強製隔離戒毒的期限為(wei) 2年。被強製隔離戒毒的人員在公安機關(guan) 的強製隔離戒毒場所執行強製隔離戒毒3個(ge) 月至6個(ge) 月後,轉至司法行政部門的強製隔離戒毒場所繼續執行強製隔離戒毒。在公安機關(guan) 的強製隔離戒毒場所執行強製隔離戒毒的時間不得超過12個(ge) 月。
強製戒毒在我國已有15年曆史,是戒毒最有力度的措施,主要是針對吸毒成癮嚴(yan) 重的人員。
禁毒法施行前,強製戒毒場所分為(wei) 兩(liang) 類:一類是隸屬公安部門的原強製戒毒所,另一類是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管理的勞教戒毒場所。由於(yu) 種種原因,兩(liang) 種場所戒毒資源不僅(jin) 無法取長補短,形成合力,反而由於(yu) 利益驅動而相互爭(zheng) 奪戒毒資源,搞重複建設等,造成人力、物力上的極大浪費。
禁毒法將兩(liang) 類強製戒毒場所統稱為(wei) 強製隔離戒毒場所。《戒毒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其管理體(ti) 製,即強製隔離戒毒場所分別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guan)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管理,並由公安機關(guan) 、司法行政部門分段執行強製隔離戒毒。
強製隔離戒毒人員的轉送銜磨合,是《戒毒條例》實施後值得關(guan) 注的問題。
來源: 法製網 (責任編輯:沈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