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國際注冊(ce) 的後期指定
符合商標國際注冊(ce) 申請人條件的國際注冊(ce) 商標所有人,可以根據《馬德裏協定》或《馬德裏議定書(shu) 》提出後期指定申請,即在提出國際注冊(ce) 申請時未要求在某一締約方得到保護,或者國際注冊(ce) 商標在該締約方因終局駁回決(jue) 定、無效宣告或放棄,不再受保護的,可以申請後期指定,將保護延伸至該締約方。申請後期指定的另一個(ge) 原因可能是在提交商標國際注冊(ce) 申請時,部分締約方還不是協定或議定書(shu) 的成員,或者與(yu) 國際注冊(ce) 商標所有人所在的締約方不受同一部條約的約束。後期指定可以隻對國際注冊(ce) 簿中登記的部分商品或服務提出。
後期指定由注冊(ce) 人直接向國際局提交的,後期指定日為(wei) 國際局收到的日期。後期指定由主管局向國際局提交的,如果符合有關(guan) 要求且國際局在規定的期限內(nei) 收到主管局轉交的後期指定申請的,後期指定日為(wei) 主管局收到的日期;國際局在規定的期限屆滿後收到後期指定申請的,後期指定日為(wei) 國際局收到的日期。
後期指定申請在被指定締約方獲得保護的,自後期指定日起視同於(yu) 該國際注冊(ce) 商標在被指定締約方主管局取得注冊(ce) 。後期指定申請被駁回或部分駁回的,申請在收到駁回通知後同樣可依據被指定締約方的域內(nei) 法申請複審或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