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 12 月 5 日,歐洲聯盟(歐盟)公布了一份“不合作”稅務司法管轄區名單,通稱為(wei) “歐盟黑名單”。歐盟於(yu) 此名單內(nei) 將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澤西島等一些傳(chuan) 統離岸司法管轄區列入黑名單,認為(wei) 它們(men) 有意“協助離岸結構或進行安排,以讓其獲取一些不能反映該司法管轄區實際經濟活動(‘經濟實質’)的利益”。
為(wei) 解除歐盟對其所認定“缺乏經濟實質”的擔憂及使其脫離歐盟黑名單,每個(ge) 司法管轄區均采取了不同的應對方案,以下是開曼群島及英屬維爾京群島的應對方案:
(1)開曼群島立法議會(hui) 通過了《2018 年國際稅務合作(經濟實質)法》。該法案於(yu) 2018 年 12 月 27 日刊憲,並於(yu) 2019 年 1 月 1 日生效。
(2)英屬維爾京群島通過了《2018 年經濟實質(公司及有限合夥(huo) )法》。該法案於(yu) 2018 年 12 月 19 日刊憲,並於(yu) 2019 年 1 月 1 日生效。
隨著上述海外經濟實質法案的頒布與(yu) 實施,使得開曼、BVI等傳(chuan) 統海外控股架構麵臨(lin) 多重挑戰。
挑戰一:2019年起,開曼、BVI、百慕大等地政府陸續實施經濟實質法案,要求在當地注冊(ce) 成立從(cong) 事特定活動的公司、合夥(huo) 企業(ye) 等實體(ti) 應具備充足的商業(ye) 實質,否則將麵臨(lin) 罰款甚至是注銷的風險。這對傳(chuan) 統典型的“殼公司”將是巨大挑戰,紅籌上市、境外投資、海外IP控股公司、發債(zhai) SPV等架構麵臨(lin) 嚴(yan) 峻考驗。
挑戰二:2019年我國新施行的個(ge) 人所得稅法引入一般反避稅機製,對中國個(ge) 人在海外設立的受控外國公司,稅務機關(guan) 有權進行納稅調整。轉化成通俗的語言,即:即使中國個(ge) 人將收入留存在BVI、開曼公司層麵而不匯回至個(ge) 人賬戶,稅務機關(guan) 仍有可能視為(wei) BVI、開曼公司對個(ge) 人進行了利潤分配,對個(ge) 人征收所得稅。
挑戰三:伴隨CRS的落地實施,自2018年起,包括開曼在內(nei) 的數十個(ge) 國家和地區政府與(yu) 中國之間開展信息交換,交換其各自掌握的對方稅收居民在本國金融賬戶的賬戶信息。中國稅務機關(guan) 可以更加容易掌握中國居民在開曼、BVI等地設立殼公司的相關(guan) 資料,有助於(yu) 稅務機關(guan) 加強一般反避稅的監管執行。
問題一:誰會(hui) 受到海外經濟實質法案的影響? 根據BVI經濟實質法與(yu) 開曼經濟實質法的規定,在BVI、開曼注冊(ce) 成立的從(cong) 事“相關(guan) 活動”的“相關(guan) 實體(ti) ”應當滿足有關(guan) 經濟實質要求。在判斷是否受到經濟實質法案的影響,首先需評估確認:(1)是否屬於(yu) “相關(guan) 實體(ti) ”;(2)是否從(cong) 事“相關(guan) 活動”。 問題二:哪些公司、合夥(huo) 企業(ye) 屬於(yu) “相關(guan) 實體(ti) ”? BVI經濟實質法對“相關(guan) 實體(ti) ”的定義(yi) 是:按照2004年《BVI商業(ye) 公司法》注冊(ce) 的公司以及2017年《有限合夥(huo) 企業(ye) 法》注冊(ce) 的有限合夥(huo) 企業(ye) ,但不包括非居民企業(ye) 、非居民有限合夥(huo) 企業(ye) 。非居民企業(ye) 、非居民有限合夥(huo) 企業(ye) 是指在BVI以外,除歐盟非合作司法管轄區外的其他管轄區稅收居民。 開曼經濟實質法對相關(guan) 實體(ti) 的定義(yi) 類似,但與(yu) BVI規定的主要區別是:開曼國內(nei) 企業(ye) (定義(yi) 見下)、在開曼注冊(ce) 成立的投資基金、以及屬於(yu) 開曼以外管轄區稅務居民的實體(ti) 均不屬於(yu) 相關(guan) 實體(ti) 的範疇。此外,《開曼指南》則對相關(guan) 實體(ti) 作出更細致規定。“開曼國內(nei) 企業(ye) ”是指不屬於(yu) 跨國集團的一部分,並且是按照法案所列舉(ju) 的本地公司法等規定在開曼從(cong) 事相關(guan) 經營的公司、或公司法第9或第80章節所述之公司、或上述公司的子公司。 問題三:哪些業(ye) 務會(hui) 被認定為(wei) 從(cong) 事“相關(guan) 活動”? BVI與(yu) 開曼經濟實質法規定的“相關(guan) 活動”類型及定義(yi) 類似,略有不同。開曼經濟實質法還特別規定相關(guan) 活動不包括投資基金業(ye) 務(investment fund business)。 問題四:除滿足經濟實質等實體(ti) 法要求外,是否有申報要求? 相關(guan) 實體(ti) 應當向稅務局提交必要信息。 在BVI注冊(ce) 的相關(guan) 實體(ti) 可以通過注冊(ce) 代理申報相關(guan) 信息並上傳(chuan) 到BVI受益所有權安全搜索(BOSS)係統。從(cong) 2020年起,開曼的相關(guan) 實體(ti) 應當每年向開曼稅務信息局(TIA)申報相關(guan) 信息。
問題五:如未能滿足經濟實質要求,會(hui) 導致什麽(me) 法律後果? 隨著《開曼指南》的出台,開曼對經濟實質審查規則作出進一步解釋。開曼稅務信息局有權結合相關(guan) 實體(ti) 提交的報告來判定該實體(ti) 是否符合經濟實質測試,一般會(hui) 采取一套“基於(yu) 原則(a principles-based approach”的判定方法)。TIA會(hui) 遵循兩(liang) 個(ge) 基本原則: a) 實際開展核心創收活動的個(ge) 人應當在開曼而非其他地區開展該類活動; b) 相關(guan) 實體(ti) 應當在開曼進行指示和管理。同時,為(wei) 審查相關(guan) 實體(ti) 的經濟實質,TIA可能會(hui) 考慮各種因素。例如,在某一財政年度內(nei) ,特定相關(guan) 實體(ti) 的相關(guan) 活動可能會(hui) 發生變化,因而在此期間員工數量的充足性標準可能也有所不同。 如果相關(guan) 實體(ti) 未滿足經濟實質,開曼和BVI在後續流程上具有相似之處,均會(hui) 向相關(guan) 實體(ti) 發出兩(liang) 次通知。稅務局首次認定某一實體(ti) 不符合經濟實質要求後,將向該實體(ti) 發出第一次通知,通知內(nei) 容包括認定結果、原因、罰款金額、罰款繳納日期、該實體(ti) 應采取的措施及截止日期、上訴權等;若該實體(ti) 在指定日期內(nei) 未滿足稅務局的相關(guan) 要求,稅務局將進行第二次經濟實質的認定並發出第二次通知,通知內(nei) 容與(yu) 第一次類似。如果相關(guan) 實體(ti) 之後仍未滿足經濟實質要求,稅務局有權考慮申請相關(guan) 實體(ti) 注銷。 此外,稅務局有可能要求特定人士提供相關(guan) 材料或信息,如該人士無合理理由而未提供信息或故意提供虛假信息,則可能構成犯罪行為(wei) ,承擔罰款甚至是人身監禁。 麵對新稅收監管環境出現的新型稅務風險,如果仍然固守原有傳(chuan) 統開曼、BVI架構安排,很有可能會(hui) 產(chan) 生更高的稅務及運營成本。從(cong) 稅務籌劃的角度,簡單地設立一些殼公司控股架構顯然已無法適應現在的稅收環境,而需結合客戶境內(nei) 外業(ye) 務的現有情況及將來戰略規劃量體(ti) 裁衣,設計稅務優(you) 化、成本節約而行之有效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