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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重組上市IPO

離岸公司特點

離岸公司特點


從(cong) 嚴(yan) 格意義(yi) 來說,離岸公司並不是一個(ge) 非常準確的法律用語。離岸公司(offshore company)是人們(men) 用來泛指在離岸法域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離岸公司做為(wei) 一種商業(ye) 組織形式,不僅(jin) 限於(yu) 公司(有限、無限、控股、免除、國際商業(ye) 公司、股份、公眾(zhong) 公司等),還包括信托基金和合夥(huo) 企業(ye) 等形式。而根據注冊(ce) 地的法律,這些離岸公司都有不同的稱呼。比如在英屬維爾京群島稱之為(wei) 商務公司(Business Company),而在開曼群島稱之為(wei) 豁免公司(exempted company)。在中國語境下,其也稱為(wei) 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


離岸公司充當的角色更多是轉口貿易及其銀行賬戶收款。


公司名稱取名需要根據注冊(ce) 當地的一些規定來定,有些國家會(hui) 避免某些字眼,比如銀行、皇家、或者某些國家地名。

不同國家的離岸公司的辦理費用不同,英美法係國家的注冊(ce) 資本不需要實際到資;離岸公司的後續費用包括年審和稅務等;由於(yu) 離岸公司回國投資需要根據當地工商局要求出具該公司的公證文件,公證費用也視國家而定。


根據《離岸公司法》(張詩偉(wei) ,中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的界定,離岸公司需要具備以下四個(ge) 要素特征:


1、地域要素  離岸公司必須在特定的離岸法域成立,這是離岸公司的地域要素。 世界上各大洲都有許多著名的離岸法域,這些法域主要是一些島國,當地為(wei) 了吸引投資,改善當地經濟發展,都特別製定離岸公司法,以鼓勵世界各地資本到其當地注冊(ce) ,對於(yu) 企業(ye) 的營業(ye) 所得免除或者收取少量稅賦,每年僅(jin) 收取一定的管理費。


2、法律要素  離岸公司成立的法律依據必須是離岸法域專(zhuan) 門的離岸公司法規範,這是離岸公司的法律要素。比如,在英屬維爾京群島,當地規範離岸公司的法律是《維爾京國際商務公司法》,而在開曼群島,則為(wei) 《開曼群島公司法》第七章下的豁免公司規範。


3、資本要素  一般而言,離岸公司的注冊(ce) 資本來源於(yu) 離岸法域之外的投資者的投資,或者說離岸公司的投資者或設立人具有非當地性,這是離岸公司的資本要素。從(cong) 各國創設離岸公司法的目的來看,其本質是為(wei) 了方便境外投資者的資本運作。 而從(cong) 實踐來看,由來自離岸地外的投資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它經濟組織)和資本設立的公司構成了離岸公司的主體(ti) 部分。


4、運營要素  離岸公司不得在離岸法域內(nei) 經營,或者說離岸公司是排除其在本土經營的公司,這是離岸公司的運營要素。幾乎所有的離岸公司法都規定,一旦發現離岸公司在離岸法域內(nei) 與(yu) 其他公司簽訂商業(ye) 合同,那麽(me) 當局就將撤銷該公司的離岸地位。離岸公司的注冊(ce) 地在離岸法域境內(nei) ,而其主要經營管理活動都在所注冊(ce) 的離岸法域之外進行,離岸公司由此具有了注冊(ce) 地和經營地相分離的特征。這種分離有時不僅(jin) 體(ti) 現在公司的投資者不具有離岸法域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上,還體(ti) 現在其董事、經理等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一般也不是注冊(ce) 地的居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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