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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重組上市IPO

中國的離岸公司現狀

中國離岸公司現狀


我國外商投資和境外上市公司出現了一種新的現象,外商投資來源地以香港公司為(wei) 主,同時一個(ge) 不為(wei) 人所知的加勒比海島國英屬維爾京群島占到了第二位,其次為(wei) 開曼群島等離岸法域(詳見《離岸公司法》(張詩偉(wei) ,中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通過在香港、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百慕大群島等地注冊(ce) “離岸公司”,再通過離岸公司返回大陸設立外商投資企業(ye) 或實現境外上市和海外收購已經成了不少內(nei) 地企業(ye) 間公開的秘密。


離岸法域設立離岸公司

眾(zhong) 多的國有企業(ye) (比如中國銀行、國家電網、中國移動、中國聯通、中國電信、中石油、中海油等等)以及幾乎所有的國際風險投資與(yu) 私募並購基金(IDG、軟銀、賽富亞(ya) 洲、紅杉資本、鼎暉創業(ye) 投資、華平投資集團、高盛集團、摩根士丹利、華登國際、霸菱、集富、英特爾、智諅、聯想投資、弘毅投資、德豐(feng) 傑(Draper Fisher Jurvetson, 簡稱DFJ)、普凱、北極光創投、梧桐、祥峰、富達、新橋、黑石等等)和眾(zhong) 多民營企業(ye) (如裕興(xing) 、亞(ya) 信、新浪、網易、搜狐、盛大、百度以及最近的碧桂園、SOHO、阿裏巴巴、巨人集團等著名民營企業(ye) )幾乎無一不是通過在離岸法域設立離岸控股公司的方式而實現其巨大的成功和跨越的。


其在離岸法域設立離岸公司主要目的有以下幾個(ge) :進行海外紅籌方式私募進而在美國、香港或新加坡以及英國等地上市;曲線規避外資限製性行業(ye) 限製進行境內(nei) 經營,特別是外資以新浪模式(即合同安排/協議控製模式(VIE結構方式,即可變利益實體(ti) 方式)進入互聯網增值電信行業(ye) (TMT)均為(wei) 通過離岸公司架構設計進行;進行跨境並購;設立控股公司,進行資本運作;進行稅收籌劃、全球貿易、合資公司等。


而在2006年9月8日《關(guan) 於(yu) 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nei) 企業(ye) 的規定》(商務部、國務院國有資產(chan) 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國家外匯管理局,業(ye) 內(nei) 稱為(wei) 10號文)頒布實施後,通過離岸公司設計安排合同安排/協議控製模式(VIE結構,即可變利益實體(ti) )進行海外私募及紅籌上市更成為(wei) 主要操作模式之一。 在馬雲(yun) 支付寶事件之後,本為(wei) 灰色的VIE結構走向更存在重大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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