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牌照申請條件匯總
金融牌照即政府發放的金融經營許可。在金融管製放鬆、金融混業(ye) 經營趨勢明顯、互聯網金融快速發展的形勢下,積極向金融領域拓展的互聯網公司及其他企業(ye) 等在積極申請相關(guan) 業(ye) 務牌照,原來的金融機構、大型企業(ye) 集團等也在積極謀求金融全牌照。我國的金融牌照及申請條件主要如下:
名稱 |
審批機構 |
主要法律依據 |
申請條件 |
注冊(ce) 資本要求 |
銀行牌照 |
銀監會(hui)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ye) 銀行法》 2.《中資商業(ye) 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
1.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2.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ce) 資本最低限額; 3.有具備任職專(zhuan) 業(ye) 知識和業(ye) 務工作經驗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4.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製度; 5.有符合要求的營業(ye) 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yu) 業(ye) 務有關(guan) 的其他設施 |
1.全國性商業(ye) 銀行為(wei) 10億(yi) 元 2.城市商業(ye) 銀行為(wei) 1億(yi) 元 3.農(nong) 村商業(ye) 銀行為(wei) 5000萬(wan) 元 |
券商牌照 |
證監會(hui) |
1.《證券法》 2.《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東(dong) 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淨資產(chan) 不低於(yu) 人民幣2億(yi) 元; 3.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ce) 資本; 4.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cong) 業(ye) 人員具有證券從(cong) 業(ye) 資格; 5.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yu) 內(nei) 部控製製度; 6.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ye) 務設施;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
1.從(cong) 事證券經紀、證券投資谘詢、與(yu) 證券交易及投資有關(guan) 的財務顧問活動時,是5000萬(wan) 2.從(cong) 事證券承銷與(yu) 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chan) 管理中的一項時,最低注冊(ce) 資本是1億(yi) 元 3.兩(liang) 項或兩(liang) 項以上時最低注冊(ce) 資本是5億(yi) 元。 4.用貨幣或者證券公司經營必需的非貨幣財產(chan) 出資,非貨幣財產(chan) 出資總額不得超過證券公司注冊(ce) 資本的30% |
基金公司牌照 |
證監會(hui) |
1.《證券投資基金法》 2.《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 3.《國務院關(guan) 於(yu) 管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關(guan) 問題的批複》 4.《資產(chan) 管理機構開展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ye) 務暫行規定》 |
1.股東(dong) 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和本辦法的規定; 2.有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國證監會(hui) 規定的章程; 3.注冊(ce) 資本不低於(yu) 1億(yi) 元人民幣,且股東(dong) 必須以貨幣資金實繳,境外股東(dong) 應當以可自由兌(dui) 換貨幣出資;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hui) 規定的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從(cong) 事研究、投資、估值、營銷等業(ye) 務的人員,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業(ye) 務人員不少於(yu) 15人,並應當取得基金從(cong) 業(ye) 資格; 5.有符合要求的營業(ye) 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yu) 業(ye) 務有關(guan) 的其他設施; 6.設置了分工合理、職責清晰的組織機構和工作崗位; 7.有符合中國證監會(hui) 規定的監察稽核、風險控製等內(nei) 部監控製度; 8.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監會(hui) 規定的其他條件。 |
1億(yi) 元 |
基金公司子公司牌照 |
中國證監會(hui) |
1.《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暫行規定》 2.《關(guan) 於(yu) 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從(cong) 事特定客戶資產(chan) 管理業(ye) 務風險管理的通知》 |
1.公司治理健全,內(nei) 部監控完善,經營穩定,有較強的持續經營能力; 2.公司近1年內(nei) 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wei) 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3.公司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wei) 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yu) 整改期間; 4.擬設立的子公司、分支機構有符合規定的名稱、辦公場所、業(ye) 務人員、安全防範設施和與(yu) 業(ye) 務有關(guan) 的其他設施; 5.擬設立的子公司、分支機構有明確的職責和完善的管理製度; 6.中國證監會(hui) 規定的其他條件。 7.基金管理公司成立不滿一年或者其管理的公募基金規模低於(yu) 50 億(yi) 元的, 中國證監會(hui) 將暫緩審核其設立基金子公司的申請 |
2000萬(wan) 元人民幣 |
期貨牌照 |
證監會(hui) |
1.《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2.《期貨公司管理辦法》 |
1.注冊(ce) 資本最低限額為(wei) 人民幣3000萬(wan) 元; 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cong) 業(ye) 人員具有期貨從(cong) 業(ye) 資格;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4.主要股東(dong) 以及實際控製人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5.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ye) 務設施; 6.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內(nei) 部控製製度; 7.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
3000萬(wan) 元。以貨幣或者期貨公司經營必需的非貨幣財產(chan) 出資,貨幣出資比例不得低於(yu) 85% |
保險牌照 |
保監會(hui)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
1.主要股東(dong) 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內(nei) 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淨資產(chan) 不低於(yu) 人民幣二億(yi) 元; 2.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3.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ce) 資本; 4.有具備任職專(zhuan) 業(ye) 知識和業(ye) 務工作經驗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5.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製度; 6.有符合要求的營業(ye) 場所和與(yu) 經營業(ye) 務有關(guan) 的其他設施; 7.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
2億(yi) 元 |
信托牌照 |
中國銀監會(hui) |
1.《信托公司管理辦法》 2.《中國銀行業(ye) 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
1.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銀行業(ye) 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規定的公司章程; 2.有具備中國銀行業(ye) 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dong) ; 3.具有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ce) 資本; 4.有具備中國銀行業(ye) 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規定任職資格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與(yu) 其業(ye) 務相適應的信托從(cong) 業(ye) 人員; 5.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信托業(ye) 務操作規程和風險控製製度; 6.有符合要求的營業(ye) 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yu) 業(ye) 務有關(guan) 的其他設施; 7.中國銀行業(ye) 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規定的其他條件 |
3億(yi) 元 |
金融租賃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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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監會(hui) |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 |
1.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銀監會(hui) 規定的公司章程; 2.有符合規定條件的發起人; 3.注冊(ce) 資本為(wei) 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wei) 1億(yi) 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dui) 換貨幣; 4.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並且從(cong) 業(ye) 人員中具有金融或融資租賃工作經曆3年以上的人員應當不低於(yu) 總人數的50%; 5.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內(nei) 部控製和風險管理體(ti) 係; 6.建立了與(yu) 業(ye) 務經營和監管要求相適應的信息科技架構,具有支撐業(ye) 務經營的必要、安全且合規的信息係統,具備保障業(ye) 務持續運營的技術與(yu) 措施; 7.有與(yu) 業(ye) 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ye) 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8.銀監會(hui) 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
1億(yi) 元 |
融資租賃牌照(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內(nei) 資融資租賃) |
1.注冊(ce) 資本5000萬(wan) 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為(wei)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2.注冊(ce) 資本5000萬(wan) 美元(不含5000萬(wan) 美元)以上的 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為(wei) 商務部3.內(nei) 資試點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和國稅總局聯合審批 |
1.《融資租賃企業(ye) 監督管理辦法》 2.《關(guan) 於(yu) 從(cong) 事融資租賃業(ye) 務有關(guan) 問題的通知》 3.《外商投資租賃業(ye) 管理辦法》 4.《商務部關(guan) 於(yu) 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負責審核管理部分服務業(ye) 外商投資企業(ye) 審批事項的通知》 |
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注冊(ce) 資本不低於(yu) 1000萬(wan) 美元; 2.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 3.擁有相應的專(zhuan) 業(ye) 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相應專(zhuan) 業(ye) 資質和不少於(yu) 3年的從(cong) 業(ye) 經驗; 4.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外國投資者的總資產(chan) 不得低於(yu) 500萬(wan) 美元。 內(nei) 資試點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2001年8月31日(含)前設立的內(nei) 資租賃企業(ye) 最低注冊(ce) 資本金應達到4000萬(wan) 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間設立的內(nei) 資租賃企業(ye) 最低注冊(ce) 資本金應達到17000萬(wan) 元; 2.具有健全的內(nei) 部管理製度和風險控製製度; 3擁有相應的金融、貿易、法律、會(hui) 計等方麵的專(zhuan) 業(ye) 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不少於(yu) 三年的租賃業(ye) 從(cong) 業(ye) 經驗; 4.近兩(liang) 年經營業(ye) 績良好,沒有違法違規紀錄; 5.具有與(yu) 所從(cong) 事融資租賃產(chan) 品相關(guan) 聯的行業(ye) 背景;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
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注冊(ce) 資本不低於(yu) 1000萬(wan) 美元;2001年8月31日(含)前設立的內(nei) 資租賃企業(ye) 最低注冊(ce) 資本金應達到4000萬(wan) 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間設立的內(nei) 資租賃企業(ye) 最低注冊(ce) 資本金應達到17000萬(wan) 元 |
小額貸款公司牌照 |
省級政府主管部門(金融辦或相關(guan) 機構) |
《關(guan) 於(yu) 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 |
1.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dong) 需符合法定人數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由50個(ge) 以下股東(dong) 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有2--200名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nei) 有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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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ce) 資本不得低於(yu) 500萬(wan) 元 2.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ce) 資本不得低於(yu) 1000萬(wan) 元。3.單一自然人、企業(ye) 法人、其他社會(hui) 組織及其關(guan) 聯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注冊(ce) 資本總額的10% |
貨幣經紀牌照 |
擬設地銀監局提交申請,由銀監局受理並初步審查、銀監會(hui) 審查並決(jue) 定 |
《中國銀行業(ye) 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
1.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銀監會(hui) 規定的公司章程; 2.有符合規定條件的出資人; 3.注冊(ce) 資本為(wei) 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wei) 2000萬(wan) 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兌(dui) 換貨幣; 4.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5.從(cong) 業(ye) 人員中應有60%以上從(cong) 事過金融工作或相關(guan) 經濟工作; 6.有健全的組織機構、管理製度和風險控製製度; 7.有與(yu) 業(ye) 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ye) 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8.銀監會(hui) 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
2000萬(wan) 元人民幣 |
貸款公司牌照 |
籌建申請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銀監局審查並決(jue) 定;開業(ye) 申請由銀監分局或所在城市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jue) 定 |
《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 |
(境內(nei) 商業(ye) 銀行或農(nong) 村合作銀行全額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1.有符合規定的章程; 2.注冊(ce) 資本不低於(yu) 50萬(wan) 元人民幣,為(wei) 實收貨幣資本,由投資人一次足額繳納; 3.有具備任職專(zhuan) 業(ye) 知識和業(ye) 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4.有具備相應專(zhuan) 業(ye) 知識和從(cong) 業(ye) 經驗的工作人員; 5.有必需的組織機構和管理製度; 6.有符合要求的營業(ye) 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yu) 業(ye) 務有關(guan) 的其他設施; 7.中國銀行業(ye) 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規定的其他條件 |
50萬(wan) 元人民幣 |
融資性擔保牌照 |
省級政府主管部門(金融辦、省中小企業(ye) 局等) |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
1.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2.有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dong) 。 3.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ce) 資本。 4.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cong) 業(ye) 人員。 5.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nei) 部控製和風險管理製度。 6.有符合要求的營業(ye) 場所。 7.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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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當牌照 |
商務部 |
《典當管理辦法》 |
1.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 2.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ce) 資本; 3.有符合要求的營業(ye) 場所和辦理業(ye) 務必需的設施; 4.有熟悉典當業(ye) 務的經營管理人員及鑒定評估人員; 5.有兩(liang) 個(ge) 以上法人股東(dong) ,且法人股相對控股; 6.符合本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7.符合國家對典當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 |
注冊(ce) 資本最低限額為(wei) 300萬(wan) 元;從(cong) 事房地產(chan) 抵押典當業(ye) 務的為(wei) 500萬(wan) 元;從(cong) 事財產(chan) 權利質押典當業(ye) 務的,為(wei) 1000萬(wan) 元 |
第三方支付牌照 (網絡支付;預付卡;銀行卡收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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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 |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 |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ei) 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為(wei) 非金融機構法人; 2.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ce) 資本最低限額; 3.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資人; 4.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業(ye) 務的高級管理人員; 5.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錢措施; 6.有符合要求的支付業(ye) 務設施; 7.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nei) 部控製製度和風險管理措施; 8.有符合要求的營業(ye) 場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9.申請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年內(nei) 未因利用支付業(ye) 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為(wei) 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ye) 務等受過處罰 |
1.在全國範圍內(nei) 開展支付服務的為(wei) 1億(yi) 元人民幣 2.在省級範圍內(nei) 從(cong) 事支付業(ye) 務的3000萬(wan) 元 |
基金銷售牌照 |
中國證監會(hui) 派出機構 |
《證券投資資金銷售管理辦法》 |
(商業(ye) 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機構、證券投資谘詢機構、獨立基金銷售機構以及中國證監會(hui) 認定的其他機構) 1.具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完善的內(nei) 部控製和風險管理製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2.財務狀況良好,運作規範穩定; 3.有與(yu) 基金銷售業(ye) 務相適應的營業(ye) 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其他設施; 4.有安全、高效的辦理基金發售、申購和贖回等業(ye) 務的技術設施,且符合中國證監會(hui) 對基金銷售業(ye) 務信息管理平台的有關(guan) 要求,基金銷售業(ye) 務的技術係統已與(yu) 基金管理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相應的技術係統進行了聯網測試,測試結果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5.製定了完善的資金清算流程,資金管理符合中國證監會(hui) 對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管理的有關(guan) 要求; 6.有評價(jia) 基金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和基金產(chan) 品風險等級的方法體(ti) 係; 7.製定了完善的業(ye) 務流程、銷售人員執業(ye) 操守、應急處理措施等基金銷售業(ye) 務管理製度,符合中國證監會(hui) 對基金銷售機構內(nei) 部控製的有關(guan) 要求; 8.有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反洗錢內(nei) 部控製製度; 9.中國證監會(hui) 規定的其他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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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銷售支付牌照(針對支付企業(ye) )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 |
(商業(ye) 銀行或者支付機構): 1.有安全、高效的辦理支付結算業(ye) 務的信息係統。該信息係統應當具有合法的知識產(chan) 權,且與(yu) 合作機構及監管機構完成聯網測試,測試結果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2.製訂了有效的風險控製製度; 3.中國證監會(hui) 規定的其他條件。 4.從(cong) 事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業(ye) 務的支付機構除應當具備上述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取得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支付業(ye) 務許可證》,且公司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業(ye) 務賬戶應當與(yu) 公司其他業(ye) 務賬戶有效隔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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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保險經紀牌照 |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
保險專(zhuan) 業(ye) 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品行良好,熟悉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並在任職前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任職資格 |
公司形式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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