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在13萬(wan) 億(yi) 路口的信托行業(ye) 麵對風險問題始終繃緊著神經,其每一步動態也都引發著市場內(nei) 外的高度關(guan) 注。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從(cong) 接近監管的權威人士處獨家獲取到的最新統計數據顯示,截至10月末,寬口徑下的信托風險資產(chan) 規模為(wei) 754億(yi) 元,相比9月末下降了70億(yi) 元。
而未來一段時間,[注冊(ce) 薩摩亞(ya) 公司]信托項目的到期高峰將出現在2015年3月和4月,目前來看,超過99%部分可以完成正常清算。
如此看來,盡管經濟下行周期持續,但信托行業(ye) 的整體(ti) 風險仍維持在可控範圍內(nei) 並逐步釋緩,但不可否認的是,也確實有個(ge) 別機構單體(ti) 風險較大,據了解,已有一家信托公司集合風險項目規模與(yu) 淨資產(chan) 比率超過100%。
數據顯示,截至2014年10月末,信托行業(ye) 風險資產(chan) 規模為(wei) 754億(yi) 元,涉及52家信托公司,348筆項目。
這並不是信托行業(ye) 首度披露的風險資產(chan) 情況,早在今年8月,就有報道稱,行業(ye) 總體(ti) 上報的風險資產(chan) 超過700億(yi) 元,消息甫一傳(chuan) 出,市場風聲鶴唳。
但就本次最新的上報情況來看,仍透露出一定的樂(le) 觀預期,行業(ye) 整體(ti) 風險資產(chan) 並未隨著經濟下行周期持續而失控蔓延,相較此前還有所釋緩。
首先,風險資產(chan) 規模相較9月末下降了70億(yi) 元,較6月末下降了163億(yi) 元,無論從(cong) 規模還是占比,風險趨勢都持續下降。
其次,從(cong) 風險資產(chan) 占信托行業(ye) 總資產(chan) 規模比例來看,僅(jin) 為(wei) 0.57%,仍在可控範圍之內(nei) (10月末,信托行業(ye) 資產(chan) 規模雖增速放緩,但仍達到曆史高位的13.21萬(wan) 億(yi) 元,較9月末增幅2.04%)。
“由於(yu) 信托公司對貸款安全性的控製措施與(yu) 風險承擔主體(ti) 與(yu) 銀行有明顯區別,所以並不適宜壞賬率這種量化指標,但即使以此做粗略估算,0.57%也屬於(yu) 極低的比例。”北京某信托公司高層人士如是說。
再次,按監管方對信托公司風險資產(chan) 的上報要求,該統計數據尚屬於(yu) 寬口徑,不能等同於(yu) 不良資產(chan) ,是有可能出現風險的項目,包括未到期項目,而其中大多數通過處置方案都能夠完成消化。
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悉,按照此前上報數據情況,風險項目預計實際損失金額約24億(yi) 元。
換言之,在全部風險資產(chan) 中,也可能僅(jin) 有約3%左右會(hui) 成為(wei) 實際確立在賬麵上的損失。
另據了解,未來6個(ge) 月到期的信托項目將超過8000筆,規模超過2.3萬(wan) 億(yi) 元,其中能到期清算的比例為(wei) 99.18%,也就是說,接下來半年之內(nei) ,信托風險項目到期兌(dui) 付壓力不大,絕大多數能夠實現到期正常清算。
而下一個(ge) 到期高峰將出現在2015年的3月和4月,到期規模分別為(wei) 5213億(yi) 元和4298億(yi) 元,其中能正常清算的占比分別為(wei) 99.58%和99.37%。
但不可否認,據可證實的權威來源處消息顯示,盡管行業(ye) 整體(ti) 風險呈現緩釋狀態,但確實也有個(ge) 別信托公司的單體(ti) 機構風險較大。其中某信托公司集合風險項目規模與(yu) 淨資產(chan) 的比例已超過100%,其集合風險項目規模相比淨資產(chan) 超過3.5倍。
值得一提的是,風險資產(chan) 的機構分布也表現出較明顯的集中度,前十家信托公司的風險資產(chan) 規模超過450億(yi) 元,在行業(ye) 整體(ti) 風險資產(chan) 規模中占比超過60%。其中由這些機構主動管理的風險項目金額為(wei) 375億(yi) 元,也就是說,另有近80億(yi) 元為(wei) “通道業(ye) 務”。
對於(yu) 信托行業(ye) 單體(ti) 機構可能出現的風險應對,監管方麵一直醞釀籌備的信托業(ye) 保障基金管理辦法近日也正式出水,作為(wei) 主要由信托業(ye) 市場參與(yu) 者共同籌集,用於(yu) 化解和處置信托業(ye) 風險的非政府性行業(ye) 互助資金,信托業(ye) 保障基金設立的目的,是建立市場化的風險化解方案,換取風險緩釋和處置的“時間窗口”,將單體(ti) 項目和單體(ti) 機構的風險消化在行業(ye) 內(nei) 部。
與(yu) 一些市場猜測不同的是,保障基金並不是可以動輒出手用以損失賠付的“兜底資金”,而是作為(wei) 信托公司風險處置的最後一環,一旦進場救助,也意味著懲罰和問責即將啟動。
銀監會(hui) 相關(guan) 負責人表示,[注冊(ce) 盧森堡公司]針對信托公司的風險處置,原則上按照“債(zhai) 務重組-外部接盤-履行恢複與(yu) 處置計劃-動用保障基金”的順序進行。保障基金是作為(wei) 最後手段參與(yu) 對信托公司的有償(chang) 救助,而不是損失賠付。
當然,保障基金對於(yu) 信托公司的救助,也不是無成本的救助,更不是對信托公司及其股東(dong) 的逆向激勵。一旦保障基金介入後,將對信托公司原股東(dong) 和高管依法依規問責,必要時實施市場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