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國務院總理李克強首次提及互聯網金融行業(ye) ,將其定義(yi) 為(wei) 傳(chuan) 統金融的有效補充,強調要加快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支持小微經濟發展,盤活市場經濟,互聯網金融首度寫(xie) 入“兩(liang) 會(hui) ”報告,P2P原則上也納入銀監會(hui) 監管範圍。
盡管P2P監管細則至今並未出台,[新西蘭(lan) 公司注冊(ce) ]但相關(guan) 官員的一些言論也逐漸在業(ye) 內(nei) 達成共識,並在實際操作層麵開始產(chan) 生影響。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梳理了監管部門一年來的重要表態,對P2P行業(ye) 影響比較大的是今年4月份,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hui) 議召開新聞發布會(hui) 發布的《關(guan) 於(yu) 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
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hui) 議辦公室主任劉張君表示,銀監會(hui) 已啟動P2P監管細則的研究工作。P2P網絡借貸平台是新興(xing) 的金融業(ye) 態,在鼓勵其創新發展的同時,應合理地設置業(ye) 務邊界。
劉張君表示,P2P網絡借貸平台作為(wei) 一種新興(xing) 金融業(ye) 態,在鼓勵其創新發展的同時,要明確四條邊界:一是要明確平台的中介性質;二是要明確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擔保;三是不得將歸集資金搞資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眾(zhong) 資金。“四條紅線”正式形成。
7月6日,銀監會(hui) 創新部主任王岩岫表示:P2P應明確定位於(yu) 民間借貸信息中介,而非擔保中介。半個(ge) 月後,他表示互聯網金融發展要有自己的業(ye) 務邊界,不能有資金池,銀監會(hui) 將盡快完善相關(guan) 的法律法規。
8月2日,銀監會(hui) 創新部副主任楊曉軍(jun) 透露,對P2P的監管細則將於(yu) 下半年或明年初推出,監管導向為(wei) “明定位”、“不碰錢”、“有門檻”、“重透明”和“強自律”。
8月15日,王岩岫表示,P2P行業(ye) 必須有一定門檻,包含資本金的約束,還要求具備一定的技術平台的安全性、公司高管人員基本的資格能力和風險控製能力,以及信息的把關(guan) 能力。
8月23日,銀監會(hui) 創新部副主任李誌磊在提及互聯網金融以及P2P監管時建議:行業(ye) 自律組織在P2P領域應該起到更好的作用,加強行業(ye) 標準化,嚴(yan) 格區別真偽(wei) P2P。
最近一次監管思路的透露是王岩岫在《每日經濟新聞》主辦的“2014中國互聯網金融創新與(yu) 發展論壇”上表達的幾條建議。他表示,P2P監管要遵循P2P業(ye) 務本質,所謂業(ye) 務的本質就是項目要一一對應、要落實實名製原則以及明確P2P機構不是信用中介,是信息中介等。
銀監會(hui) 對P2P平台的定位於(yu) “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引起了業(ye) 內(nei) 熱議,比如監管主體(ti) 和P2P企業(ye) 去擔保的可能性。
中國小額信貸聯盟秘書(shu) 長白澄宇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不管是信息中介還是信用中介,核心是平台不要觸碰資金以及建立資金池。
信而富CEO王征宇也表達了類似的觀點,他告訴記者,監管方麵的思路要求金融服務機構對資金托管,強製性要求對往來資金進行監管,金融機構要上報銀監會(hui) 資金流水情況,反映是否被挪用。
對於(yu) 未來行業(ye) 政策監管傾(qing) 向於(yu) 寬鬆還是嚴(yan) 格,點融網CEO郭宇航向記者表示:“初期會(hui) 較寬鬆,然後逐步收緊是大概率事件,因為(wei) 初期就很緊的話,監管部門會(hui) 被認為(wei) 扼殺金融創新,監管部門也看到了P2P商業(ye) 模式的積極作用,這個(ge) 背景下就可以先鬆後緊。”
禮德財富CEO洪凱彬告訴記者,[注冊(ce) 塞舌爾公司]監管方向和政策導向有關(guan) ,負麵清單最有可能是監管方向。“製定出負麵的清單讓大家去做,但是細則第一版不會(hui) 出現特別細的地方,可能也不會(hui) 有太多實操性的東(dong) 西。”
對於(yu) 監管細則何時能出,保利網創始人兼CEO朱孟建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P2P監管較為(wei) 複雜,金融監管各部門需要協調工作,細則預計不會(hui) 很快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