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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監管思路漸明:落實實名製堅持小額化

      P2P網貸作為(wei) 互聯網和金融結合產(chan) 生的新生事物,其監管思路正逐漸明晰。

      9月27日,由每日經濟新聞(微博)報社主辦,[注冊(ce) 新西蘭(lan) 公司]每經互聯網金融研究中心和棕櫚樹聯合承辦的“2014中國互聯網金融創新與(yu) 發展論壇”在深圳舉(ju) 行,中國銀監會(hui) 創新監管部主任王岩岫在論壇上指出,互聯網金融對實體(ti) 經濟的模式創新和運行效率起到了推動作用,但金融創新仍然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則。

      王岩岫指出,P2P在我國呈現快速發展態勢,這得益於(yu) 我國互聯網金融比較寬鬆的環境。為(wei) 了給P2P網貸機構日後的業(ye) 務一個(ge) 方向性指引,王岩岫提出了10條監管思路,其中包括要落實實名製、堅持小額化,以及不能以存管代替托管等。

      多位參與(yu) 論壇的機構人士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在P2P網貸監管細則出台之前,這些監管思路有利於(yu) 平台朝更健康的方向發展。

      對於(yu) 互聯網金融與(yu) 銀行的融合問題,王岩岫認為(wei) ,互聯網金融與(yu) 銀行的融合催生出一些新業(ye) 態、新產(chan) 品和新機製。銀行和互聯網的經營創新是互相補充的關(guan) 係,互聯網企業(ye) 的創新應該是對銀行的業(ye) 務模式的有益補充,不存在誰顛覆誰的問題。銀行具有強大的風控能力和資本約束,有著客戶資源和IT係統和物理網絡資源,絕不是輕易就能被顛覆的。

      “互聯網金融的本質還是金融,所謂金融有幾個(ge) 特點:一是用別人的錢、高杠杆,這是金融企業(ye) 的特點;二是有各式各樣的風險,包括流動性、係統性、操作性以及合規性等,特別是流動性風險;三是金融企業(ye) 在世界各國都要受到法律法規的嚴(yan) 格監管,這是金融的特色。”王岩岫說。

      為(wei) 此,王岩岫提出了金融創新的幾個(ge) 原則:一是真實需求原則,圍繞客戶和企業(ye) 的真實需求創新;二是風險可控原則,創新必須保證風險可控;三是合規管理原則,必須在法律法規框架下,有法律法規的要遵守,如果暫時沒有,就要遵守國家現有的基本金融法規;四是所有事情更加簡單透明,信息披露要到位,這對保護消費者非常重要。

      對於(yu) 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我國總體(ti) 保持開放包容、鼓勵創新的原則,結合互聯網的特點進行差異化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王岩岫表示,“對於(yu) 有係統性影響的業(ye) 務應與(yu) 金融體(ti) 係有統一的監管,對於(yu) 小額、特定人群(比較小眾(zhong) 的人群和人數有限的群體(ti) )的互聯網金融服務,應該注意發揮自律和市場競爭(zheng) 的作用,避免付出過高的監管成本。分類監管就是各個(ge) 監管機構要按照職責分工進行監管。協同監管,即包括P2P、支付、網上銷售理財以及私募等,還需各個(ge) 監管機構有一個(ge) 協同機製。”

      王岩岫認為(wei) ,互聯網金融本質上還是金融,要遵守現有的和即將出台的相關(guan) 法律法規。有些監管思路可以具有互聯網的特點,但總體(ti) 上仍然要以金融監管的目標為(wei) 原則,明確業(ye) 務邊界和風險底線。他透露,現在互聯網金融的法律法規正在逐步完善,包括具體(ti) 的金融規則也在逐步完善。

      王岩岫表示,我國對於(yu) P2P監管的相關(guan) 法律法規正在製定,既要適應互聯網金融監管總體(ti) 原則,也要有一定針對性,加快對P2P金融法律法規的建設,也是為(wei) 從(cong) 業(ye) 者今後做這個(ge) 業(ye) 務有方向性的指引。

      最後,王岩岫還提到對P2P監管的若幹思路,[新西蘭(lan) 公司注冊(ce) ]其中,除了不能搞資金池以及明確P2P機構不是信用中介等,還特別提到了實名製原則以及小額化等,總體(ti) 包括10點。

      一是P2P監管要遵循P2P業(ye) 務本質,就是項目要一一對應,P2P機構不能持有投資者的資金,不能建立資金池,P2P不是經營資金的金融機構。

      二是要落實實名製原則,投資人與(yu) 融資人都要實名登記,資金流向要清楚。目前世界各國對開戶都有非常高的原則要求,避免觸犯反洗錢法規。

      三是要明確P2P機構不是信用中介,也不是交易平台,而是信息中介。P2P是為(wei) 雙方的小額借貸提供信息服務的機構,應當清晰其業(ye) 務邊界,與(yu) 其他法定特許金融服務進行區別。

      四是P2P應該有一定的行業(ye) 門檻,P2P信息平台作為(wei) 分析、遴選新聞信息,提供參考性的信用分析機構,需要很強的專(zhuan) 業(ye) 性,所以應有一定的門檻。包括對從(cong) 業(ye) 機構的注冊(ce) 資本,高管人員的專(zhuan) 業(ye) 背景和從(cong) 業(ye) 年限,機構的組織架構等都應該有一定的要求;同時在風險控製、IT設備、資金托管等方麵也應該有一定的資質要求。P2P機構應做好風險評估、風險提示和投融資限額的規定。

      五是投資人的資金應該進行第三方托管,不能以存管代替托管,托管是獨立的監管行為(wei) 。同時盡可能引進正規的審計機製,P2P機構自己不能碰錢,避免非法集資。

      六是P2P機構不得自身為(wei) 投資人提供擔保,不得為(wei) 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諾,不承擔係統風險和流動性風險。不得從(cong) 事貸款和受托投資業(ye) 務、不得自保自融,這也是為(wei) 了避免非法集資、詐騙等行為(wei) 。

      七是走可持續發展道路,不要盲目追求高利率融資項目。現在規範P2P機構融資的利率已經在逐步下降,也接近了合理水平。

      八是P2P行業(ye) 要充分進行信息披露、揭示風險,既要向市場披露自身的管理和運營信息,也要向投資者做好風險提示,開展必要的外部審計。

      九是P2P投資者平台應該推進行業(ye) 規則的製定和落實,加強行業(ye) 自律。

      十是必須堅持小額化,支持個(ge) 人和小微企業(ye) 的發展,項目一一對應的原則。
     
      上述10條監管思路,[新西蘭(lan) 注冊(ce) 公司]對很多前來參加論壇的機構人員做出了前期指引。一位互聯網金融平台人士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P2P行業(ye) 發展迅速,希望相關(guan) 監管細則早日出台。亦有業(ye) 內(nei) 人士坦言,目前有一小部分業(ye) 務還沒有達到監管思路的要求,需要作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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