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信托發布了《信裕15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處置情況報告,稱對於(yu) 山西聯盛融資債(zhai) 務的追償(chang) 依舊沒有實質性進展,這也就意味著,161位信托產(chan) 品持有人仍暫時無法獲得兌(dui) 付。
上述信托產(chan) 品持有人李先生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新西蘭(lan) 注冊(ce) 公司]自己去年年初正好有一筆款項可以用於(yu) 投資,在向銀行谘詢買(mai) 什麽(me) 產(chan) 品比較好的時候,銀行客戶經理向他推薦了這款信托產(chan) 品,並稱風險低、收益高,但是他事後才發現,這款產(chan) 品發行前,聯盛的其他相關(guan) 信托產(chan) 品已經出現了延期兌(dui) 付。
代銷銀行相關(guan) 人士則向本報記者表示,高端信托理財產(chan) 品麵向合格投資人發行,銀行隻是代理方,在購買(mai) 過程中,投資人需要和銀行簽署投資人聲明書(shu) ,這代表投資人知曉自己的所有權益,在認購過程中,信息是完全對稱的。更為(wei) 重要的一點是,銀行不可能與(yu) 已經出現不能兌(dui) 付的項目進行合作。
山西信托官網資料顯示,山西信托信裕15號(第一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於(yu) 2013年2月4日推介發行,共募集信托資金50000萬(wan) 元,簽訂信托合同161份,共有自然人委托人161人,該信托計劃達到募集要求,於(yu) 2013年2月22日正式成立,信托期限“12+6”個(ge) 月。
以該時間計算,這款產(chan) 品最晚應於(yu) 今年8月份到期清算,但遺憾的是,由於(yu) 聯盛的重組並無進展,投資者期盼兌(dui) 付的願望暫時仍未能實現。
據本報記者了解,因深陷山西聯盛債(zhai) 務漩渦而不能按時兌(dui) 付的信托產(chan) 品並非隻有信裕15號一隻。
更令人難以理解的是,山西聯盛資金鏈緊張並非發生在信裕15號發行之後,早在2013年初,就已經有相關(guan) 產(chan) 品出現延期問題,但信裕15號仍然順利發行。
2011年6月份和7月份,山西信托分別發行了山西聯盛能源投資有限公司權益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一期與(yu) 二期共計10億(yi) 元,二期信托計劃的產(chan) 品期限為(wei) 18+6個(ge) 月,即“成立滿一年半,融資方有權選擇延期半年”。2013年1月9日,山西信托公告稱,按照《信托合同》約定,上述信托計劃二期延長6個(ge) 月期限,至2013年7月28日到期。
此外,北京信托此前發行的“聯盛能源產(chan) 業(ye) 投資集合信托計劃”也延期一年兌(dui) 付,業(ye) 內(nei) 人士表示,屢次延期,雖然不能判定企業(ye) 不能兌(dui) 付,但是應該足以讓機構審慎對待。
本報記者在采訪的過程中發現,[注冊(ce) 塞舌爾公司]部分持有人在購買(mai) 信裕15號之前,在上述銀行購買(mai) 的其他信托產(chan) 品全部都正常兌(dui) 付,因此並未對此款產(chan) 品涉及的公司做細致的調查。一位持有人表示,自己是銀行的老客戶,當時買(mai) 產(chan) 品的時候客戶經理也沒怎麽(me) 過多推銷,自己出於(yu) 信任就購買(mai) 了。
據不完全統計,為(wei) 了獲得足夠的融資,山西聯盛近年來通過信托融規模達83.61億(yi) 元。
目前,山西信托對持有人給出回複稱,“山西聯盛重組暫時無進展”,而代銷銀行則表示,“請投資者等待重組計劃”。一位持有人告訴記者,“該產(chan) 品一年期限屆滿到期時,銀行解釋說由於(yu) 重組需要延期6個(ge) 月,前一年按合同支付利息,後6個(ge) 月按銀行貸款利息(即6%)支付。8月份,銀行又說第一次重組失敗,現在第二次重組,讓投資者繼續等待。
“部分投資者家裏等著用錢,而聯盛的重組根本沒有時間表,我們(men) 覺得就是無限期拖延”,有持有人表示。
業(ye) 內(nei) 人士表示,如果按照合同,銀行在代銷產(chan) 品和推介產(chan) 品發生虧(kui) 損時幾乎不需要承擔責任,信托公司承擔的責任也十分有限。
在一般的風險提示書(shu) (格式合同)中,訂立合同的幾方會(hui) 約定:信托公司依據信托計劃文件管理信托財產(chan) 產(chan) 生的風險,由信托財產(chan) 承擔;信托公司違背信托計劃文件、處理信托失誤不當而造成的損失,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財產(chan) 賠償(chang) ,不足賠償(chang) 時,由投資者自擔。
銀監會(hui) 在2013年下發的《銀行業(ye)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指引》明確規定,銀行業(ye) 金融機構應當在產(chan) 品銷售過程中,嚴(yan) 格區分自有產(chan) 品和代銷產(chan) 品,不得混淆、模糊兩(liang) 者性質向銀行業(ye) 消費者誤導銷售金融產(chan) 品。
“銀行在銷售過程中,隻要明確了是代銷信托產(chan) 品以及買(mai) 者自負盈虧(kui) ,那麽(me) 即使信托產(chan) 品虧(kui) 損了,銀行也是沒有責任的,打破剛性兌(dui) 付,順應市場之道並沒有錯”,業(ye) 內(nei) 人士表示。
代銷銀行相關(guan) 人士則告訴記者,該行的風控要求十分嚴(yan) 格,代銷項目由分行上報總行,總行進行審查合格才可以進行後續程序。由於(yu) 審查的門檻很高,所合作的信托公司也都是規模較大、在業(ye) 內(nei) 有良好口碑的公司,以往代銷信托產(chan) 品時,並未發生產(chan) 品不能兌(dui) 付的情況。如果信托公司已經出現不能兌(dui) 付的問題,銀行是絕對不可能與(yu) 之合作的。
記者注意到,[注冊(ce) 塞舌爾公司]《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規定,信托公司委托商業(ye) 銀行辦理信托計劃收付業(ye) 務時,應明確界定雙方的權利義(yi) 務關(guan) 係,商業(ye) 銀行隻承擔代理資金收付責任,不承擔信托計劃的投資風險。此外,信托公司可委托商業(ye) 銀行代為(wei) 向合格投資者推介信托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