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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香港公司好處

“烏龍指”賠償案開庭 光大證券態度鬆動

      時隔一年,備受關(guan) 注的光大證券“8·16事件”引發的民事賠償(chang) 案8月5日在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下稱“上海二中院”)開庭。

      光大證券(601788.SH)2014年中報披露,[注冊(ce) 塞舌爾公司]截至6月30日,公司已收到法院受理的涉及“8·16事件”民事訴訟89起,涉訴標的約1202萬(wan) 元。

      該案審理持續至5日晚間,審判長宣布庭審階段結束,將擇期進行宣判。6月9日、10日的證據交換環節,光大證券方明確表示拒絕和解。而庭審結束環節,被告光大證券一方態度也有所鬆動,從(cong) 證據交換階段的“我們(men) 拒絕調解”,變為(wei) “將回去跟公司商量一下,看能否拿出一個(ge) (調解)方案”。

      2013年8月16日11:05,上證指數出現大幅拉升,大盤一分鍾內(nei) 漲超5%。最高漲幅5.62%,指數最高報2198.85點,盤中逼近2200點。11:44上交所稱係統運行正常。14時,光大證券公告稱策略投資部門自營業(ye) 務在使用其獨立的套利係統時出現問題。

      有媒體(ti) 將此次事件稱為(wei) “光大烏(wu) 龍指事件”,事件發生後,中國證監會(hui) 對光大證券處以超過5.2億(yi) 巨額罰款,並對部分高管處以終身市場禁入處罰。雖然處罰力度空前,但是受到烏(wu) 龍指影響的人卻未必能從(cong) 中獲得賠償(chang) ,尤其是股指期貨投資者,這也是本次訴訟的緣起。

      此案的原告主要是股指期貨的個(ge) 人投資者,此次開庭審理的案件合計61件,將合並審理,其中嚴(yan) 義(yi) 明律師代理33件,許峰律師代理16件,林嶸律師代理8件,王智斌律師代理4件。其餘(yu) 案件包括個(ge) 別無代理人、外地律師代理的部分案件,下次另行安排庭審。

      此前光大證券曾對上海二中院的管轄權產(chan) 生質疑,最終被上海高院駁回,但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光大證券方麵依然對上海二中院是否有權受理、管轄此案和是否應當終止原告方訴訟提出了異議。

      昨日上午,針對證監會(hui) 認定的事件過程、證監會(hui) 行政處罰,雙方就證監會(hui) 判定事實展開交鋒。對於(yu) 原告方提出的“內(nei) 幕交易”“虛假陳述”“操縱價(jia) 格”等責任,光大證券方拒不承認。

      根據合議庭梳理,雙方針對四大爭(zheng) 議焦點展開:1.是否存在內(nei) 幕交易行為(wei) ;2.內(nei) 幕交易行為(wei) 人是否具有主觀過錯;3.投資者的經濟損失與(yu) 行為(wei) 人的內(nei) 幕交易是否存在因果關(guan) 係;4.內(nei) 幕交易行為(wei) 是否給投資者造成了經濟損失。

      是否存在內(nei) 幕交易和操縱市場行為(wei) ?雙方展開了拉鋸戰,[注冊(ce) 薩摩亞(ya) 公司]光大證券辯解稱此次光大證券可能存在內(nei) 幕信息,但不存在內(nei) 幕交易,從(cong) 事件發生到光大做出聲明,僅(jin) 僅(jin) 過了三個(ge) 小時,根據國家法律,證券市場出現異常在兩(liang) 個(ge) 交易日內(nei) 發布信息即為(wei) 合法。在上交所跟光大證券聯係之前,光大證券也是不知情方。

      至於(yu) 操縱市場,光大證券宣稱其所進行的任何交易都是合法的,並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要求光大的每一條交易都需要向外界宣布,買(mai) 了多少股,每股多少錢,基於(yu) 基本的法理,法無禁止即為(wei) 合法,光大並不存在操縱市場。而且,根據證監會(hui) 的調查,判定巨額交易客觀上造成了證券市場波動,但屬於(yu) 技術缺陷,不構成操控市場。

      原告方還認為(wei) 光大證券存在信息誤導的過錯,因為(wei) 21世紀網(微博)做出的烏(wu) 龍指報道是媒體(ti) 揭露,不屬於(yu) 信息披露,當時董秘梅鍵對21世紀網否認了誤操作的猜測,這誤導了投資者。基於(yu) 梅鍵的董秘職位,他應當對自己的回複承擔責任。

      光大證券方則堅稱媒體(ti) 報道是傳(chuan) 來證據,不應作為(wei) 光大證券的態度。況且有關(guan) 於(yu) 梅鍵的報道是11時59分發布,在下午開盤前光大已經做出了更正,所以梅鍵的報道主要發生在歇市時期,不應對市場產(chan) 生實質的影響。光大證券還稱,事件發生時梅鍵並未參加公司的會(hui) 議,所以他的表態不能代表公司。

      對此番表態,原告律師笑稱,才知道梅鍵是臨(lin) 時工,隻要出了問題,董秘也可以變成“臨(lin) 時工”。

      光大證券則再度回應稱原告認為(wei) 梅鍵是“臨(lin) 時工”這個(ge) 說法是不著邊際的,一個(ge) 人隻要獲得了公司的授權,他就代表公司,如果一個(ge) 臨(lin) 時工被公司授權,同樣可以代表公司,如果董秘沒有被公司授權,就是他的個(ge) 人行為(wei) 。

      原告律師對這一說法再度反駁稱,[薩摩亞(ya) 公司注冊(ce) ]梅鍵作為(wei) 董秘專(zhuan) 門負責的就是對外溝通公司業(ye) 務,視為(wei) 獲得了公司概括性授權,光大證券的說法是在曲解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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