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參考報(微博)》記者從(cong) 多個(ge) 渠道獲悉,中編辦前不久向各省級金融辦下發了《關(guan) 於(yu) 完善中央與(yu) 地方金融管理體(ti) 製的意見》,征求地方對未來中央和地方金融分層監管的意見。這一輪意見征求結果已於(yu) 3月底前完成,並反饋給了中編辦。
據悉,《意見》初步劃定了地方金融辦的監管責任,包括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地區性O TC(場外交易市場)、典當四類;提出“省級政府的金融管理職責不能夠層層下放到市縣政府,但是可以在市縣設置監管機構實現垂直管理”。值得一提的是,[注冊(ce) 離岸公司]還明確規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不能夠承擔地方發展融資職責和出資人職責。
對此,業(ye) 內(nei) 人士表示,《意見》對現有的金融辦體(ti) 製將形成衝(chong) 擊。實際上,金融辦最初被定義(yi) 為(wei) 議事協調機構,並不具有行政審批權,其主要任務是聯係並配合“一行三會(hui) ”和全國性金融機構在當地的工作。然而,在經過2008年的機構改革之後,大部分金融辦的定位得到了提升,在組織形式上,副省級城市的金融辦以正局級建製為(wei) 主,地市級城市金融辦大都改為(wei) 政府直屬機構。同時,在以投資拉動經濟增長的驅動下,有相當一部分金融辦還承擔著為(wei) 地方政府項目協調融資的職責。
“有的地方金融辦需要為(wei) 地方政府項目籌措資金,那麽(me) 就會(hui) 協調農(nong) 信社、城商行為(wei) 地方融資平台提供項目資本金,不僅(jin) 如此,那些政府控股的擔保公司也向融資平台擔保‘輸血’的行為(wei) ,這在廣西、四川、重慶、河南等地十分常見。”中部地區某銀監局人士透露。
而《意見》則要求金融管理機構不能夠承擔地方發展融資職責和出資人職責。
“這就等於(yu) 否定了地方金融辦的誘導融資、撬動投資的職能。”一位地方金融辦人士直言。業(ye) 內(nei) 人士表示,未來金融辦應該維護地方金融穩定、[注冊(ce) 香港公司]防範和協助“一行三會(hui) ”化解地方金融風險,因而金融辦現有的融資職能應該逐步剝離。地方政府需要促進融資,那麽(me) ,亦可以將金融辦改革成“投資促進委員會(hui) ”或者具備投資功能的市場化機構來運作。
對《意見》裏某些條款的爭(zheng) 議正體(ti) 現了中央和地方在監管分權上陷入艱難“博弈”《意見》中“省級政府的金融管理職則不能夠層層下放到市縣政府,但是可以在市縣設置監管機構實現垂直管理”的提法也和現行體(ti) 製大相徑庭,這意味著,現在各級政府自己設立金融辦的情形將被改變,市縣以下設立金融辦必須是省的分支機構,實現垂直管理。
“由於(yu) 已經成立了金融辦,現在如果把這個(ge) 給收上來,實現垂直管理,將涉及市縣政府的現有利益問題,很難實行。”一位南部省份金融辦人士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據了解,在現實情況中,金融辦為(wei) 地方政府“代言”,與(yu) 此同時,地方金融辦往往還控製了當地金融機構的人士任免,繼而對地方金融機構的日常經營施加影響,這也讓“一行三會(hui) ”在地方的監管陷入尷尬。
這種“博弈”還體(ti) 現在,一些地方希望中央將更多的地方金融機構的監管權下放,但是中央層麵出於(yu) 風險等各方麵的考慮仍將這部分監管權上收。比如,一些基層金融監管機構希望能把一部分金融機構,比如村鎮銀行、社區銀行、縣市級農(nong) 商行、農(nong) 合行等的監管權力下放給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以增加地方金融監管機構的自主性和靈活性。但這在目前看來幾乎是不可能的。在此次《意見》中,隻有地方O TC是首次明確歸地方監管的“新增項”,但是地方O TC規模非常有限。
近年來,地方金融如何實現真正比較明晰、[香港公司注冊(ce) ]有效的監管,一直是擺在中央麵前的一道難題。去年,十八屆三中全會(hui) 的《決(jue) 定》中明確提出,要落實金融監管改革措施和穩健標準,完善監管協調機製,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職責和風險處置責任。而在此之後,中央層麵關(guan) 於(yu) 中央地方金融分層監管曾調研多次,據記者了解,上述《意見》的意見征求稿在下發地方金融辦之前已經在“一行三會(hui) ”之間經過了反複討論。
業(ye) 內(nei) 人士認為(wei) ,中央和地方金融分層監管的難題的解決(jue) 途徑一定是漸進的而非一蹴而就的,同時也不能照搬國外的監管體(ti) 係。“國內(nei) 在金融監管方麵,市場與(yu) 政府的合作關(guan) 係在短期內(nei) 還難以削弱,因此,金融辦依然會(hui) 存在,但必須朝著市場化的方向改革,可以作為(wei) 一個(ge) 服務性的機構來運作,同時體(ti) 現管理職能。”央行研究局研究員鄒平座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采訪時說。
“金融辦必須要體(ti) 現服務性,比如幫助地方政府建立信用體(ti) 係,促進地方金融生態環境建設。未來金融辦的改革方向應該是市場化的,逐步走向公司化,成為(wei) 地方政府管理金融的一個(ge) 實體(ti) 化部門。”鄒平座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