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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產品風險管理

金融衍生產(chan) 品風險管理


  對於(yu) 金融衍生產(chan) 品的監管,國際上基本上采取企業(ye) 自控、行業(ye) 協會(hui) 和交易所自律、政府部門監管的三級風險管理模式。

   微觀金融主體(ti) 內(nei) 部自我監督管理

    金融衍生產(chan) 品首先,建立風險決(jue) 策機製和內(nei) 部監管製度,包括限定交易的目的、對象、目標價(jia) 格、合約類型、持倉(cang) 數量、止損點位、交易流程以及不同部門的職責分配等。其次,加強內(nei) 部控製,嚴(yan) 格控製交易程序,將操作權、結算權、監督權分開,有嚴(yan) 格的層次分明的業(ye) 務授權,加大對越權交易的處罰力度;再次,設立專(zhuan) 門的風險管理部門,通過“風險價(jia) 值方法”(VAR)和“壓力試驗法”對交易人員的交易進行記錄、確認、市價(jia) 計值,評價(jia) 、度量和防範在金融衍生產(chan) 品交易過程中麵臨(lin) 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結算風險、操作風險等。

     交易所內(nei) 部監管

    交易所是衍生產(chan) 品交易組織者和市場管理者,它通過製定場內(nei) 交易規則,監督市場的業(ye) 務操作,保證交易在公開、公正、競爭(zheng) 的條件下進行。第一,創建完備的金融衍生市場製度,包括:嚴(yan) 格的市場信息披露製度,增強透明度;大額報告製度;完善的市場準入製度,對衍生市場交易者的市場信用狀況進行調查和評估,製定資本充足要求;以及其他場內(nei) 和場外市場交易規則等等。第二,建立衍生市場的擔保製度,包括:合理製定並及時調整保證金比例,起到第一道防線的作用;持倉(cang) 限額製度,發揮第二道防線的作用;日間保證金追加條款;逐日盯市製度或稱按市價(jia) 計值(mark to market)加強清算、結算和支付係統的管理;價(jia) 格限額製度等。第三,加強財務監督,根據衍生產(chan) 品的特點,改革傳(chuan) 統的會(hui) 計記賬方法和原則,製定統一的信息披露規則和程序,以便管理層和用戶可以清晰明了地掌握風險敞口情況。

   政府部門的宏觀調控與(yu) 監管

   首先,完善立法,對金融衍生產(chan) 品設立專(zhuan) 門完備的法律,製定有關(guan) 交易管理的統一標準;其次,加強對從(cong) 事金融衍生產(chan) 品交易的金融機構的監管,規定從(cong) 事交易的金融機構的最低資本額,確定風險承擔限額,對金融機構進行定期與(yu) 不定期的現場與(yu) 非現場的檢查,形成有效的控製與(yu) 約束機製;負責審批衍生產(chan) 品交易所的成立和交易所申請的衍生產(chan) 品品種。再次,嚴(yan) 格區分銀行業(ye) 務與(yu) 非銀行業(ye) 務,控製金融機構業(ye) 務交叉的程度。同時,中央銀行在某個(ge) 金融機構因突發事件發生危機時,應及時采取相應的挽救措施,迅速注入資金或進行暫時幹預,以避免金融市場產(chan) 生過度震蕩。

   另外,金融衍生產(chan) 品交易在世界範圍內(nei) 超國界和超政府地蓬勃開展,單一國家和地區已無法對其風險進行全麵的控製,因此加強對金融衍生產(chan) 品的國際監管和國際合作,成為(wei) 國際金融界和各國金融當局的共識。在巴林銀行事件之後,國際清算銀行已著手對衍生產(chan) 品交易進行全麵的調查與(yu) 監督,加強對銀行表外業(ye) 務資本充足性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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