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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重組上市IPO

香港公司注冊成立後,兩年沒有做年審及周年申報表會有什麽後果

一、香港公司注冊(ce) 成立後,周年申報表AR1須在由公司成立為(wei) 法團之日的最近周年日起計42天內(nei) 完成,逾期年審,會(hui) 產(chan) 生高額罰款:
1、成立為(wei) 法團的周年日第二天起計,超過42天但不超過3個(ge) 月罰款870元港幣,
2、超過3個(ge) 月但不超過6個(ge) 月罰款1740元港幣,
3、超過6個(ge) 月但不超過9個(ge) 月罰款2610元港幣,
4、超過9個(ge) 月但不超過12個(ge) 月罰款3480元港幣;還有可能收到香港法院傳(chuan) 票。



二、如你注冊(ce) 的香港公司未遵從(cong) 《公司條例》第109條規定,在法定期限內(nei) 提交周年申報表AR1,公司及其每名失責高級人員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處失責罰款。《公司條例》附表12條規定,每次失責最高可處罰款港幣50,000元港幣,或者按日計算的失責罰款港幣700元/日。



三、若不幸收到法院傳(chuan) 票,香港公司董事應先繳交香港注冊(ce) 處和香港稅局的所有費用和罰款,再按傳(chuan) 票指定時間去香港指定法院聆訊。如香港公司董事不方便出庭聆訊,亦須委派獲正式授權的代表出庭。法院會(hui) 根據具體(ti) 情況宣判罰款,如未在法庭指定日期內(nei) 繳清罰款,法院可發出財產(chan) 扣押令或交通逮捕令。如果當法院發出財產(chan) 扣押令或交通逮捕令的話,會(hui) 令該公司股東(dong) 進出香港產(chan) 生不必要的麻煩。



香港信托公司注冊(ce) 持牌服務條例

香港公司注冊(ce) 處於(yu) 2018年1月發布公告,信托及公司服務提供者新許可證製度根據《反洗錢及反恐融資條例》將於(yu) 2018年3月1日生效。信托或公司服務提供者須向公司注冊(ce) 處處長申請牌照,並須符合“適當人選”準則,方可在香港經營提供信托或公司服務的業(ye) 務。任何人如在香港無牌經營信托或公司服務業(ye) 務,即屬犯罪。如果香港公司選擇無持牌經營的機構作為(wei) 秘書(shu) 公司,同樣也會(hui) 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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