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稅務當局希望了解新的轉讓定價(jia) 條例是否發揮了預期的作用。地方稅務局被要求承擔這一職責:根據近期“關(guan) 於(yu) 開展同期資料檢查的通知”(國稅函第323),各省納稅人在2008年和2009年財政年度中至少10%的轉讓定價(jia) 報告將被明令接受抽查重審。
地方稅務局被要求在10月31日前向國家稅務總局(SAT)國際稅務司提交2008年和2009年各兩(liang) 份抽查總結。
第一份總結提供納稅人的概況—納稅人準備同期資料需要符合的條件,轉讓定價(jia) 報告的準備與(yu) 質量。第二份總結旨在匯總被抽查納稅人的詳細比例及各省資料的總體(ti) 質量。
這項抽查提升了納稅人所預期有關(guan) 其轉讓定價(jia) 程序的審查水平。若被發現在解釋關(guan) 聯方交易如何設定價(jia) 格的資料中弄虛作假(可能對申報收入及由此產(chan) 生的納稅義(yi) 務產(chan) 生影響),中國稅務當局有可能采取行動。這些來自政府部門的最初反應凸顯了許多納稅人需要注意的幾個(ge) 關(guan) 鍵立場。
首先,稅務當局向擁有高技術身份(通常要求他們(men) 從(cong) 事研發活動,或擁有自己的知識產(chan) 權)但在轉讓定價(jia) 合規資料報告中作為(wei) 合同生產(chan) 商(從(cong) 事非研發或有限的研發 活動,或不具備任何自主知識產(chan) 權)的納稅人提出挑戰。這強調了轉讓定價(jia) 資料中所包含的普通納稅身份同包含職務與(yu) 風險分析之間保持一致的重要性。
在轉讓定價(jia) 審計過程中,稅務官員通常將對納稅人的職能與(yu) 風險情況實施詳細的審查,並可能進行麵談。
其次,之前接受過轉讓定價(jia) 審計並被要求強製整改的納稅人,必須提供證明資料以確證其在審計中偏離轉讓定價(jia) 方法的原因。若無法達到這一要求,可能導致進一步整改,或相應延長該納稅人接受審查的時間。
第三,某些地方稅務部門對於(yu) 比較先進的轉讓定價(jia) 概念了解有限,因此對一些被全球廣泛接受而實際上也可能被國家稅務總局層麵官員所接受(盡管需以擁有一份先 進的定價(jia) 協議為(wei) 先決(jue) 條件)的做法提出質疑。例如,我們(men) 注意到某些地方稅務當局對作為(wei) 集團內(nei) 部交易最普通方式之一集團內(nei) 部服務收費提出質疑。
稅務部門之間因技術水平與(yu) 采取方式可能的差別,可能對那些存在更多限製去接近國家稅務總局的納稅人可能造成困擾。那些可以接近國家稅務總局的納稅人,可能需要考慮用最適當的方式消除任何誤解。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副司長廖體(ti) 忠在近期的北京論壇上承認,盡管在協調性方麵已經取得對了長足的進步,地方與(yu) 省級層麵上的不連貫仍是“中國的主要問題之一。”
這種不連貫性體(ti) 現在不同地區、不同層麵的稅務部門對中國轉讓定價(jia) 監管機製不同的解讀和實施上。特別是,某些地方稅務部門嚴(yan) 格規定,要求納稅人公開其以使用轉讓定價(jia) 手段為(wei) 基礎所獲利潤對整個(ge) 供應鏈的貢獻。而在我們(men) 的正式轉讓定價(jia) 審計過程中並不需要這些信息。
第四,稅務官員通常提出地方留存或中國溢價(jia) 等概念。從(cong) 地方留存來說,他們(men) 支持中國的成本結構比世界其它任何地方都低,而於(yu) 此相關(guan) 的存餘(yu) 應當歸於(yu) 價(jia) 值鏈中的 中國企業(ye) 。中國溢價(jia) ,與(yu) 跟地方營銷無形資產(chan) 的形成等相關(guan) 聯。稅務部門的一種普遍看法是,向第三方直接出售的中國企業(ye) 已經構成了了地方市場的無形資產(chan) ,從(cong) 而 應當獲得比通常更多的利潤。
值得注意的是,國家稅務總局官員迅速建立了有關(guan) 無形資產(chan) 的知識。這有可能引發對無形資產(chan) 以及潛在的職能與(yu) 風險從(cong) 中國納稅人轉出所發生的退出費進行轉讓定價(jia) 評估的要求。
最後,稅務部門越來越關(guan) 注用來檢驗關(guan) 聯方收費的手段,以確定是否有必要實施整改。
例如,納稅人的轉讓定價(jia) 合規資料必須包含對任何可比的不可控價(jia) 格的適用性的明晰分析。稅務部門對廣泛采用的交易淨利潤率法則似乎越來越不滿意,根據這種方 式,價(jia) 格檢驗以類似企業(ye) 的贏利能力而不是以實際的個(ge) 體(ti) 交易為(wei) 基礎。在方法的使用中,中國公司通常被作為(wei) 其它可比參數的參考,而稅務官員要對所有公司的可比 性進行仔細審查。
稅務部門轉讓定價(jia) 方麵的經驗和對規則實際執行水平的多樣性可能給許多納稅人帶來麻煩。
尤其,當納稅人受到技術力量不足的稅務部門審查時,其基本交易可能受到質疑,而接受較高水平稅務部門審查的納稅人則可能看到知識產(chan) 權與(yu) 重組法規以符合中國利益的方式實施。
無論其轉讓定價(jia) 的風險狀況如何,在中國從(cong) 事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著手積極監督並審查其轉讓定價(jia) 政策和方法,確保能夠經受預期會(hui) 更加嚴(yan) 格的審查。無法做到這一點有可能使納稅人成為(wei) 轉讓定價(jia) 整改對象或潛在的雙重課稅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