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合作與(yu) 發展組織(OECD;簡稱:經合組織)已將發達世界中的大多數納入其稅務信息交換網絡中。 進一步擴大覆蓋麵將把許多發展中國家納入其中——因而讓該組織的稅務信息直接暴露於(yu) 有可疑管治記錄的政權之下。
“我們(men) 的研究表明,一個(ge) 國家的管治質量和收入水平之間有著很強的聯係,” 信托與(yu) 財產(chan) 從(cong) 業(ye) 者協會(hui) (STEP)政策負責人喬(qiao) 治·霍奇森(George Hodgson)表示。
在實踐中,這意味著,許多低收入國家也是管理糟糕的國家。離岸投資者在現行經合組織製度下對隱私和財務信息安全已小心翼翼。“讓許多管治糟糕的國家能訪問這些數據將隻會(hui) 惡化這一問題,”霍奇森補充說。
很少會(hui) 有人反對與(yu) 來自德國的監管機構分享信息。在德國,法律森嚴(yan) ,司法公正意味著被錯誤指控的公民有權利糾正。但是,在津巴布韋情況就不是這樣了。
以下特例並非虛構:2010年初,英國出了一樁重大錯案,一位沙先生在身份欺詐訴訟後,在一個(ge) 英國匯豐(feng) 銀行(HSBC)的賬戶和法國之間劃轉資金。交易是完全合法的,但在英國觸發了嫌疑活動報告,英國當局開始調查此案。該調查被泄露給津巴布韋的官員,而沙先生在該國也有資金。津巴布韋官員跳過應有的程序不假思索地沒收了沙先生價(jia) 值3.31億(yi) 美元的資產(chan) 。
“有人認為(wei) ,像津巴布韋這樣的國家需要現金,”美國卡托研究所(CATO Institute)高級會(hui) 員丹尼爾·米切爾(Daniel Mitchell)博士表示,“但在某種意義(yi) 上,需要動用常識。”發展中國家遭受高得不成比例的資本外逃困擾,因為(wei) 許多案例中,資金實在不安全。雖然一些發展中國家實際上是無惡意的,並且也確實遭到避稅困擾,但其他發展中國家缺少完善的產(chan) 權和法治。
雖然一些不太引人注目的稅務信息分享安全機製已實施到位,但STEP的霍奇森指出,經合組織需要將其流程製度化,然後再擴大到發展中國家,否則投資者隱私可能被置於(yu) 危險境地。“我對此持樂(le) 觀態度。我認為(wei) ,經合組織的擴張和數據隱私並非互相排斥的,”他表示。
無疑,許多發展中國家的投資人希望他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