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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香港公司好處

新聞特寫“預警信號”

698號文終於付諸實施了,然而除了震撼外,它給人帶來的是更多的困惑。

去年12月,中國出台了新法規,使得中央政府可以對涉及中國企業(ye) 的境外交易課稅,消息一經公布,稅務分析師、服務商、律師和投資者們(men) 頓時陷入一片狂亂(luan) 之中。

然而在今年年初時,人們(men) 還對國家稅務總局698號文中提及的寬泛法規有所懷疑。由於(yu) 那些特殊目的公司(SPV)遠在千裏之外,人們(men) 懷疑中央和地方稅務機關(guan) 究竟打算如何對那些業(ye) 務進行征稅,而他們(men) 又能做到何種程度呢?

如今這種懷疑已不複存在。2010年1月,全球領先的私募股權(PE)企業(ye) 凱雷投資集團(Carlyle Group)向一家美國的私募股權企業(ye) 出售了他們(men) 在香港的分支機構,從(cong) 而間接轉讓了他們(men) 在江蘇省一家企業(ye) 裏持有的49%股份。雖然交易在境外市場上進行,但它仍引起了江蘇省稅務部門的注意。5月18日,凱雷投資收到了一張總額為(wei) 2500萬(wan) 美元的稅單。這是698號文首次公開拿大型境外投資者開刀。

人們(men) 的第一反應十分清晰:江蘇省稅務局對凱雷窮追不舍的氣勢讓許多分析師嚇了一跳。上海霍金豪森與(yu) 路偉(wei) 律師事務所(Hogan Lovells)的高級合夥(huo) 人安娜·埃爾莎費(Anna Elshafei)說:“稅務局跳出了原有的思維範疇,這讓我大吃一驚。他們(men) 表現的非常主動,他們(men) 會(hui) 瀏覽各個(ge) 網站、追蹤事態的進程並詢問各種問題。”

其他分析師也大都讚同她的觀點。香港畢馬威會(hui) 計師事務所的合夥(huo) 人約翰·顧(John Gu)說:“中國稅務部門正在積極地向離岸市場上的特殊目的公司課稅,這對我們(men) 來說是一個(ge) 確實存在的風險。凱雷事件為(wei) 所有外國投資者、特別是私募股權投資者敲響了警鍾,”

這一事件造成的最直接影響便是提升了在中國投資的綜合成本,然而由於(yu) 698號文本身模糊不清,具體(ti) 的影響數額也難以界定。理論上說,雖然該條文使中國政府能夠向具有中資背景的特殊目的公司課稅,但其真正的影響力度還是取決(jue) 於(yu) 地方稅務官員如何去解釋該條文的模糊之處。
上海偉(wei) 凱律師事務所(White & Case)的合夥(huo) 人彼得·倪(Peter Ni)說:“我們(men) 需要更清楚了解政府對間接交易的定義(yi) 界定、是否存在著一個(ge) 資產(chan) 轉移的百分比限值、國稅局會(hui) 對特殊目的公司的背景追溯到哪個(ge) 級別以及當中國企業(ye) 在整個(ge) 交易中隻占很小一部分時又該如何處理,諸如此類的許多問題我們(men) 至今仍沒有確切答案。”

698號文對這些問題的定義(yi) 非常抽象難懂。霍金豪森與(yu) 路偉(wei) 律師事務所的安娜·埃爾莎費舉(ju) 了一個(ge) 明顯的例子,上海稅務局告訴她們(men) 隻會(hui) 對交易的上一級企業(ye) 征稅,這樣便存在著一個(ge) 巨大的漏洞。安娜說:“如果你是中國總公司,那麽(me) 隻要在你們(men) 公司和進行交易的特殊目的公司之間再安插一層企業(ye) ,顯然就能避免被征稅。”

人們(men) 對698號文關(guan) 注的另一個(ge) 焦點在於(yu) ,當前的這種執行方式可能會(hui) 造成雙重課稅。因為(wei) 凱雷案中征收的稅款並未記錄在香港分支機構的賬上。倘若外資企業(ye) 決(jue) 定對這家特殊目的公司進行清償(chang) ,那麽(me) 來自特殊目的公司的同一筆資本利得將被征稅兩(liang) 次。彼得·倪說:“目前並沒有人談論這個(ge) 話題,但今後它可能會(hui) 成為(wei) 一個(ge) 非常嚴(yan) 重的問題。”

如果地方稅務機關(guan) 真的執行這一標準的話,那它確實會(hui) 成為(wei) 一個(ge) 嚴(yan) 重的問題。畢馬威的約翰·顧表示,執行工作可能存在相當大的偏差,如果納稅人有令人信服的證據向地方稅務局證明自己正在被雙重課稅,那麽(me) 很可能該法規將無法被嚴(yan) 格執行。”他再次指出,這條法規的實施將存在巨大的地方性差異。

理論上說,這些執行和解釋上的差異將使一些企業(ye) 去主動選擇納稅的地點,他們(men) 會(hui) 將態度最為(wei) 寬鬆的省份作為(wei) 自己的立足點。然而目前這一現象還沒有出現,因為(wei) 眼下還存在著太多的未知因素:現在企業(ye) 根本無法判斷出哪些地區更為(wei) 寬鬆,也無法得知其是否會(hui) 給自己的經營帶來巨大變化。

今後中央政府是否會(hui) 發布進一步的解釋說明和指導方針來糾正潛在的地方性差異呢?上海偉(wei) 凱律師事務所的彼得·倪認為(wei) 可能性較低。而歐華律師事務所 (DLA Piper)的合夥(huo) 人帕特萊斯·馬賽奧(Patrice Marceau)以及其他一些業(ye) 內(nei) 人士則認為(wei) ,中央政府最終將被迫向困惑的地方稅務機構提供幫助。帕特萊斯通過其所在公司的親(qin) 身經曆強調了他的觀點。他們(men) 公司曾拜訪過一家地方性的稅務機構以申請辦理698號文中的事項,“地方官員根本不知道該如何操作,最終我們(men) 不得不幫助他一步步地完成了所有的文檔和書(shu) 麵工作”。
在所有針對698號文的進一步指導方針中,人們(men) 最關(guan) 心的是如何去界定一家位於(yu) 離岸司法轄區的法人或實體(ti) 企業(ye) 。這與(yu) 601號文非常相似:601號文對“受益方”和“導管公司”進行了區分,從(cong) 而判斷哪些企業(ye) 可以從(cong) 中國的稅務協定框架中獲益。而698號文則規定,在其注冊(ce) 司法轄區內(nei) 具有 “合理商業(ye) 目的”的特殊目的公司將無需繳納交易稅。

目前政府並未對這些模糊的指導方針製訂出詳細的評判標準。彼得·倪說:“我覺得你應該需要擁有辦事處、員工、投資、負債(zhai) 、資產(chan) 以及其他等等。但最終我們(men) 對此仍無法確定。”

關(guan) 於(yu) 國稅局將如何出台下一步的指導方針目前存在著兩(liang) 種可能。一種可能是,政府一開始或許會(hui) 故意推遲出台指導方針,然後再根據那些喜歡冒險的公司的反應作出調整。霍金豪森與(yu) 路偉(wei) 律師事務所的埃爾莎費將它稱為(wei) 一種等待觀望的姿態。中央政府首先會(hui) 觀察企業(ye) 對新法規的反應,等待他們(men) 去推動法規的界限,然後再以此為(wei) 基礎出台新的政策和指導方針。

與(yu) 此同時,畢馬威的約翰·顧則認為(wei) 政府很可能會(hui) 采用視個(ge) 案而定的做法。他的理由是,國稅局並沒有充足的資源去對每一個(ge) 越界的公司執行698號文。這就對大型外國投資者構成了巨大的威脅。當地方稅務局資金緊張或麵臨(lin) 來自中央政府的壓力時,他們(men) 往往會(hui) 將目標積極鎖定在那些規模大、價(jia) 值高的交易上,而規模較小的違規行為(wei) 則將成為(wei) 漏網之魚。約翰·顧說:“交易金額將成為(wei) 最優(you) 先的評判標準,其次則是公司的知名度。”

然而歐華律師事務所的馬賽奧擔心凱雷事件隻會(hui) 成為(wei) 一起特殊的公共個(ge) 案:與(yu) 他公司打交道的那些稅務官員很少會(hui) 執行698號文的規定,他們(men) 對向境外投資者征稅也沒有流露出太多的興(xing) 趣。此外,法律的模糊性和執行的地區性差異一直是中國司法體(ti) 係中的不足,這些缺陷並非僅(jin) 僅(jin) 出現在698號文當中。

然而將目光投向中國的大型投資者並不會(hui) 因此而感到寬慰。偉(wei) 凱律師事務所的彼得·倪說:“歸根結底,稅務部門仍在繼續尋找下一個(ge) 凱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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