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和新加坡加強稅務透明度的舉(ju) 措將有益於(yu) 離岸投資,這一點是不會(hui) 有什麽(me) 爭(zheng) 議的。香港近幾個(ge) 月簽署了大量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使其此類協議的總數達到了17份,在一個(ge) 日益苛刻的運營環境中提供了追求金融效率的新機會(hui) 。與(yu) 此同時,新加坡簽署了62件避免雙重稅收協議(請參照香港圖表A中的完全名單)。
傳(chuan) 統意義(yi) 上,離岸金融中心提供低稅率和高級服務,而不是沒有稅收和最低披露要求。香港和新加坡這樣的地方很難算得上離岸金融中心,但對全球要求更多透明度的敦促作出正麵反應符合其利益。就此而言,為(wei) 了符合進入經合組織“白名單”的要求,兩(liang) 地已在忙於(yu) 簽署所需數量的稅收條約。“白名單”列出了充分實施了國際上接受的稅收標準的司法轄區。新加坡於(yu) 2009年11月成功進入該名單,香港很快同樣也將進入該名單。
但一些投資者仍很謹慎。他們(men) 最主要的擔心是這些條約中的信息交換協議將給海外政府調查個(ge) 人私人金融事務的許可。並且這種調查甚至可以在嫌疑個(ge) 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
其實沒有什麽(me) 好害怕的。香港政府沒有無視本地納稅人的權利,也沒有不聽取他們(men) 公開表達的擔憂。結果,大量安全機製被安排寫(xie) 進了這些條約中(見圖表2a和2b)。
首先,提出信息交換要求的任何政府必須提供所尋找內(nei) 容的具體(ti) 細節,包括所涉及個(ge) 人的姓名、相關(guan) 稅收的種類、被要求信息的性質和相關(guan) 性及計劃中的目的。
不會(hui) 出現為(wei) 了不讓某些魚兒(er) 漏網而廣撒網的現象,例如向某司法轄區索要某個(ge) 國家公民所持有的所有銀行賬戶。
如果某個(ge) 請求符合要求,那麽(me) 相關(guan) 個(ge) 人將被告知,除非有理由認為(wei) 那樣做會(hui) 妨礙調查。會(hui) 給個(ge) 人時間檢查被要求的信息,在被交換前要求修正,並可以對拒絕作修正提起上訴。至關(guan) 重要的是,對於(yu) 日期在稅收條約簽署之前的信息,不能要求交換。
香港這部新的法律與(yu) 新加坡在去年10月通過的類似。“國內(nei) 利益”條件被刪除掉,在該條件下,當局隻可以收集信息以執行本地稅收法律,但同時也有措施確保這些請求是基於(yu) 事實而不僅(jin) 是懷疑。
雖然請求通過稅收當局的渠道來執行,但他們(men) 也可能申請不在當局文件裏的信息。為(wei) 了追查出公司所有者和信托受益人、銀行和金融服務提供商等機構可能被要求遞交與(yu) (客戶)實體(ti) 構成、姓名地址和股權變更以及董事的姓名和地址相關(guan) 的文件。
從(cong) OIL的觀點來看,如果集團成員將接受信息請求,將必須遵守適用司法管轄主體(ti) 的法律,必要時接受法律建議。
總之,信息交換協議是一種更複雜環境的征兆,這種環境是伴隨締約司法轄區興(xing) 起而產(chan) 生的。
香港和新加坡是幸運的,他們(men) 能夠簽署完整的避免雙重征稅協議:從(cong) 締約方獲取收入的居民們(men) 在何時及以何種方式被課征稅收方麵有一定的確定度,且他們(men) 有資格豁免,以至於(yu) 同樣的收入不會(hui) 被課征兩(liang) 次稅收。其他的很多司法轄區已被迫通過簽署稅收信息交換協議(TIEA)達到經合組織的透明度規定,而這些協議對投資者沒有提供實際益處。
無論如何,投資者隻能使用條約網絡為(wei) 他們(men) 的商業(ye) 利益服務,前提是他們(men) 跟得上微妙的監管腳步。
理解特定司法轄區如何操作信息交換請求跟理解特定稅收協定下收入分配(利息、股息和傭(yong) 金)的稅收減免同樣重要。
離岸金融在過去12個(ge) 月裏經曆了劇變。重要的是,就風險和回報而言,投資者們(men) 知道他們(men) 所處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