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前,中國政府開始實施其“走出去”舉(ju) 措,出台了一係列範圍廣泛的推廣措施,旨在提高中國國內(nei) 企業(ye) 拓展海外市場的能力。此舉(ju) 部分也是為(wei) 了加速勞動密集型和資源依賴型產(chan) 業(ye) 向中國以外轉移,以及促進貿易和鼓勵收購資源。
多虧(kui) 了中國日益強大的國家實力和不斷積累的外匯儲(chu) 備,走出去創舉(ju) 現在正支持著快速的海外發展和投資。現在,除了傳(chuan) 統的以資源為(wei) 中心的產(chan) 業(ye) 外,它還橫跨農(nong) 業(ye) 、零售和研發領域。
事實上,該項目開展得可能有些為(wei) 時過早。經濟發展水平、貸款規模和外匯匯率方麵繼續受到製約,意味著考慮海外擴張的企業(ye) 有融資需求,卻無法得到滿足。
在海外企業(ye) 進行初期投資後,許多希望籌集更多資金的中國中小企業(ye) 必須在國內(nei) 申請政府支持的貸款、銀行信貸或私人融資。掃清這一過程中所包含的監管障礙既非輕鬆之事,也已經確實到了要這樣做的時候。
結果,公司不得不轉而求助於(yu) 其他來源——許多公司利用離岸司法轄區將資金從(cong) 中國導向他們(men) 在海外的企業(ye) 。離岸業(ye) 已逐漸成為(wei) 了一個(ge) 吸收國內(nei) 外資本和提高融資能力及便利的至關(guan) 重要的工具。
對於(yu) 中國投資者,在離岸金融中心設分支機構,有著眾(zhong) 多有力的理由。那裏的稅收政策和商業(ye) 環境往往對國際貿易非常有幫助,並提供較低的資金成本和嚴(yan) 密的財務安全。
最後(或許也是最重要的),離岸資金較少地受到金融管製,並有廣泛的融資渠道,提供更高的流動性選擇。從(cong) 更廣泛的意義(yi) 上來說,公司可以有兩(liang) 種選擇:通過向在離岸市場運作的機構貸款進行間接融資,或通過發行來自離岸市場的股票或債(zhai) 券來進行直接融資。
建議選擇間接融資的中國企業(ye) 成立離岸公司以獲取有國內(nei) 或國際知識產(chan) 權保護的離岸貸款,然後將資金從(cong) 這些離岸公司轉移到他們(men) 的海外企業(ye) 。而且,這些名下的離岸公司可能享受低稅率,甚至零稅率,這樣就降低了投資成本。
另一方麵,選擇直接融資的企業(ye) 能通過離岸公司控製他們(men) 的核心資產(chan) 、將這些公司掛牌上市,或隻是將海外企業(ye) 產(chan) 生的利潤分配給其他離岸企業(ye) 。
隨著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ye) 選擇海外投資,他們(men) 將需要一套日益靈活的財務選擇來支持他們(men) 的企業(ye) 。從(cong) 這方麵看,更多公司將明智地著手探索離岸融資提供的其他另類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