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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香港公司好處

離岸觀點“細節是魔鬼”

中國新稅法後的離岸財稅規劃需要大處著眼,細處著手,並相時而動。

世界在變,2008年人們(men) 還在詢問“三減兩(liang) 免”的優(you) 惠,而兩(liang) 年後中國的稅法卻成了截然不同的版本。伴隨著金融危機的深入,作為(wei) G20一員的中國對於(yu) 本國企業(ye) 及外國企業(ye) 在本國利益的稅收征收力度,開始與(yu) G20成員中發達國家一般看齊。

緊隨著新稅法,2009中國稅收當局又密集出台了一係列政策,以打擊濫用稅收協定及避稅行為(wei) ,包括2號文(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82號文(關(guan) 於(yu) 境外注冊(ce) 中資控股企業(ye) 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認定為(wei) 居民企業(ye) 有關(guan) 問題的通知),601號文(關(guan) 於(yu) 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及698號文(關(guan) 於(yu) 加強非居民企業(ye) 股權轉讓所得企業(ye) 所得稅管理的通知)等補充了新稅法在執行上的具體(ti) 要求。

新稅法及隨後稅收相關(guan) 文件的出台,對於(yu) 中國正在使用離岸商務結構的人士及公司而言無疑有著深遠的影響,為(wei) 保證原有離岸結構的成功運作,審視與(yu) 調整結構中不適應新稅收環境的內(nei) 容,至關(guan) 重要。盡管在一篇文章中解釋如何根據具體(ti) 情況,做出不同結構調整的方案,是不可能的任務,但我們(men) 注意到新稅法的要求的在實際判定中基本落實在稅務機關(guan) 對於(yu) “商業(ye) 實質”的判定上。

根據新稅法及2號文的規定,稅務機關(guan) 針對“關(guan) 聯交易”的稅務調查趨於(yu) 嚴(yan) 格。常有人因為(wei) 收到離岸帳戶匯款卻顯示匯款來源信息為(wei) “中國”的公司,而受到稅務機關(guan) 特別的關(guan) 注。即便離岸公司的帳戶開設在中國境外,但由於(yu) 在辦理銀行開戶時填寫(xie) 了中國境內(nei) 的聯絡地址,匯款信息中將會(hui) 顯示開戶人的資金來源於(yu) “中國”,而這是很明顯的“缺乏商業(ye) 實質”表現。

此外,以設立在與(yu) 中國有雙邊稅務協定的地區,譬如香港,巴巴多斯等地作為(wei) 投資中國的中間控股層(特殊目的公司)是進行跨境投資中常用的投資控股結構。但根據新稅法及601號文,698號文相關(guan) 的一般反避稅條款,在實際商業(ye) 運作中,目前申請優(you) 惠預提稅或要求境外股權交易按照雙邊稅務協議豁免中國稅的公司,在提供境外公司合法在離岸屬地注冊(ce) 的官方證明以外,可能還會(hui) 被要求提供,辦公樓租用證明,用工證明,以及最關(guan) 鍵的“稅務居民身份”以證明其具有“商業(ye) 實質”。在2008年11月的重慶案,以及2008年12月的新疆案中,中國稅務當局都根據“中間控股公司”沒有“商業(ye) 實質”而駁回了境外公司以境外股權轉移不涉及中國稅或雙邊稅務協議的免征稅請求,而加征了“預提稅”。

那麽(me) 離岸屬地是否可以提供足夠的商業(ye) 實質呢?答案是肯定的。盡管OECD等國際組織對於(yu) 離岸屬地的“有害稅收競爭(zheng) ”詬病已久,但許多離岸金融中心及商務中心顯然提供的不僅(jin) 僅(jin) 是一個(ge) 注冊(ce) 了的公司名字。許多屬地不僅(jin) 提供稅收居民身份,譬如塞舌爾的CSL公司(注冊(ce) 塞舌爾公司),毛裏求斯的GBC1公司,納閔的有限公司,迪拜經濟特區公司;歐洲低稅地的公司,如瑞士,塞普路斯,列支敦士登,盧森堡(注冊(ce) 盧森堡公司),以及人們(men) 熟悉的英國(注冊(ce) 英國公司),香港(注冊(ce) 香港公司)等地區,在注冊(ce) 便捷,稅收優(you) 惠以外,這些地區更可提供相應的有競爭(zheng) 力的商務服務,與(yu) 金融服務。

此外,在麵對著變化無常的國家政策風險時,我們(men) 能做的除了實時關(guan) 注政策變化以外,還可以使用“信托安排”改變所有權人身份。信托不僅(jin) 可分散與(yu) 所有權主體(ti) 身份所聯係政策風險,同時通過合理的信托安排改變納稅主體(ti) 身份,而獲得一定程度上的稅收便宜。更重要的是,對於(yu) 中國人使用離岸結構控製海外資產(chan) ,信托可以提供容易被人忽略的“資產(chan) 保護”,曾經有因注冊(ce) BVI公司的控製人突然亡故,導致其繼承人為(wei) 申請BVI公司的遺產(chan) 認證花費長達兩(liang) 年的時間,及超過公司資產(chan) 2%以上的申訴費用,公司業(ye) 務也因此受到影響,事前的信托安排則可有效解決(jue) 這個(ge) 問題,尤其是BVI的“家庭資產(chan) 保障信托”根據當地法律,同時也可提供資產(chan) 所有人生前對境外資產(chan) 的全權控製權。

“魔鬼藏在細節中”,對於(yu) 成功的離岸商業(ye) 安排而言,除了全局性的前瞻性的計劃,更需要審視每一個(ge) 相關(guan) 的細節,保證離岸結構的順利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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