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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重組上市IPO

網上搶紅包要繳稅了:個人可免 企業按"偶然所得"繳稅

收取企業(ye) 的網絡紅包也要繳納個(ge) 人所得稅了。今年1月1日起,新修訂的個(ge) 人所得稅法正式實施。為(wei) 做好有關(guan) 政策銜接工作,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印發公告,對個(ge) 稅法2018年修改前部分原按“其他所得”的征稅項目進行了調整,並對網絡紅包等收入是否需要繳納個(ge) 稅進行了明確。根據公告,網絡紅包納入禮品範圍,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20%個(ge) 人所得稅。不過,並非所有在網上搶的紅包都需要繳稅。此次調整僅(jin) 限於(yu) 企業(ye) 向個(ge) 人發放的帶有中獎性質的網絡紅包,並不包括親(qin) 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網絡紅包。


企業(ye) 按“偶然所得”繳稅


近年來,網絡紅包成為(wei) 一種常見的營銷方式。不少企業(ye) 通過發放網絡紅包開展促銷業(ye) 務,一些平台也通過紅包來刺激消費者重複消費。除此之外,由於(yu) 操作便利,不少企業(ye) 還通過網絡紅包來轉款,甚至有的單位還通過紅包來發放工資。


自2014年春節微信紅包首次亮相以來,搶紅包的風潮愈演愈烈,也吸引了眾(zhong) 多企業(ye) 的“入局”。如今,“搶紅包”已成為(wei) 佳節必備。隨著人們(men) 新的支付習(xi) 慣日漸養(yang) 成,移動支付市場也迎來了蓬勃發展。


根據公告,企業(ye) 在業(ye) 務宣傳(chuan) 、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ge) 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以及企業(ye) 在年會(hui) 、座談會(hui) 、慶典和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ge) 人贈送禮品,個(ge) 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ge) 人所得稅。但企業(ye) 贈送的具有價(jia) 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you) 惠券等禮品除外。


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相關(guan) 負責人介紹,原按“其他所得”項目征稅的部分收入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質,公告將其調整為(wei) 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征稅,稅率為(wei) 20%,與(yu) 原“其他所得”稅率相同,納稅人稅負保持不變。


商品折扣折讓不征稅


此次規定列出了幾種例外情況:具有銷售折扣或折讓性質的網絡紅包,不征收個(ge) 人所得稅。此外,需要繳稅的網絡紅包僅(jin) 包括企業(ye) 向個(ge) 人發放的網絡紅包,不包括親(qin) 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網絡紅包。


有專(zhuan) 業(ye) 人士分析稱,如某商家在電商平台做推廣活動,通過APP(應用程序)向用戶發放10萬(wan) 元紅包,根據規定應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ge) 人所得稅,稅款由派發網絡紅包的企業(ye) 代扣代繳。因此,商家發放的10萬(wan) 元紅包有2種解決(jue) 途徑,一是商家承擔個(ge) 稅,10萬(wan) 元還原成稅前金額12.5萬(wan) 元,按“偶然所得”代扣個(ge) 稅2.5萬(wan) 元,商家實際發放紅包10萬(wan) 元;二是由廣大用戶承擔個(ge) 稅,商家代扣代繳個(ge) 稅2萬(wan) 元,扣完個(ge) 稅後發放8萬(wan) 元紅包。


根據規定,天貓、京東(dong) 等電商平台在“雙11”“6·18”期間推出的滿減活動,則是個(ge) 人因購買(mai) 該企業(ye) 商品或服務、達到一定額度而取得企業(ye) 返還的,屬於(yu) 企業(ye) 銷售商品(產(chan) 品)或提供服務的價(jia) 格折扣、折讓,不征收個(ge) 人所得稅。


堵住偷稅漏稅缺口


對企業(ye) 發放的網絡紅包征稅,是規範企業(ye) 經營行為(wei) 、堵住偷稅漏稅缺口的必然之舉(ju) 。但在此前,由於(yu) 缺少明確的認定,這類企業(ye) 紅包是否應該納稅還存在爭(zheng) 議。有聲音稱,企業(ye) 紅包既不利於(yu) 稅收公平和收入公平,還可能為(wei) 企業(ye) 偷稅漏稅開口子。


事實上,早在2015年7月,國家稅務總局就發布了《關(guan) 於(yu) 加強網絡紅包個(ge) 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其中對網絡紅包收稅的問題進行了明確界定,規定企業(ye) 紅包需要收稅,個(ge) 人間互發的紅包不需要收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相關(guan) 負責人表示,從(cong) 性質上看,企業(ye) 發放的網絡紅包,屬於(yu) 公告所指禮品的一種形式。因此,網絡紅包的征免稅政策按照公告規定的禮品稅收政策執行,即企業(ye) 發放的具有中獎性質的網絡紅包,獲獎個(ge) 人應繳納個(ge) 人所得稅。


隨著使用網絡紅包的場景越來越多,如何做好稅收監管?成為(wei) 一個(ge) 不小的難題。專(zhuan) 家指出,發放、接受紅包在技術上雖有跡可循,但發紅包的目的卻難以把控,這些都需要從(cong) 製度、法律上嚴(yan) 密相關(guan) 規定。通過加強網絡紅包監管,讓逃稅漏稅和利益輸送無處遁形。


文章來源:東方網-財經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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