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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剖析CRS全球征稅體係

深度剖析CRS全球征稅體(ti) 係


一、CRS具體(ti) 將如何落地呢?

  比如一個(ge) 居住在中國的中國稅收居民在香港持有銀行戶口,那麽(me) 開戶銀行將在其係統裏將把這個(ge) 帳戶的稅收居住地(國別)標識為(wei) 中國大陸。因為(wei) 帳戶持有人不是香港本地稅收居民,銀行將定期將上麵提到的應報資料匯報給香港稅務局,並最終交換給中國稅務當局。 
 

二、CRS跟各國當地法律什麽(me) 關(guan) 係?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ti) 製改革方案》,要求不斷加強國際稅收合作。圍繞建立合作共贏的新型國際稅收關(guan) 係,推動完善國際稅收合作與(yu) 協調機製,執行好《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和《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加強稅收信息交換,形成深度交融的互利合作網絡。2016年6月30日起,香港《2016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生效,CRS從(cong) 法律層麵在香港得到落實。其他國家也有類似舉(ju) 措。


三、中國稅收居民設立的海外公司的銀行戶口也將受影響嗎?

  是的,CRS有“穿透”政策。舉(ju) 個(ge) 栗子,如果中國稅收居民張先生設立了一家個(ge) 人獨資BVI公司,該公司在新加坡一家銀行擁有銀行戶口。該銀行將把這個(ge) 戶口在兩(liang) 個(ge) 維度分別處理:

  1、公司層麵這是一家BVI公司,銀行需要將法人戶口的稅收居住地為(wei) BVI,信息通過香港稅務局最終傳(chuan) 至BVI稅收當局;

  2、公司的實際受益人為(wei) 中國稅收居民,張先生的個(ge) 人信息及戶口信息也將通過新加坡稅務當局最終交換至中國稅務當局。


四、海外保單是否屬於(yu) 信息交換的範圍?

  是的。對於(yu) 納入CRS的國家(地區),例如比較常見的香港,重疾險和定期壽險不在申報範圍,終身壽險在申報範圍內(nei) 。


五、海外家族信托架構下的公司戶口也適用嗎?

  是的,海外家族信托下的公司戶口也適用,金融機構將根據信托架構內(nei) 設公司的稅收居住地和信托受益人的稅收居住地分別進行信息匯報。


六、CRS依據帳戶持有人的什麽(me) 地址審查?

  確定信息是否需要交換取決(jue) 於(yu) 帳戶持有人及受益人是哪國的稅收居民。


七、稅收居民是如何界定的?

  稅收居民不等同於(yu) 國籍(護照)。每個(ge) 國家對於(yu) 自己國家的稅收居民都有嚴(yan) 格的界定。一般來說,長期定居在某個(ge) 國家的外籍人士往往被視作該國的稅收居民。

  比如中國公民王小姐在澳大利亞(ya) 定居,她在香港一家銀行持有個(ge) 人戶口。她需要向銀行提供其稅收居住地的有關(guan) 材料。如果銀行認定王小姐為(wei) 澳大利亞(ya) 的稅收居民,帳戶資料將透過相關(guan) 的報告係統最終匯報給澳大利亞(ya) 稅務當局。


八、“殼公司”無法規避CRS的申報要求

  如果相關(guan) 賬戶的持有人不是自然人而是其他實體(ti) (法人或者合夥(huo) ),該實體(ti) 需要被“穿透”,找出其背後實際控製人。對於(yu) “信托”來說,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其他對於(yu) 信托實施有效控製的人,均需要申報。


九、我國金融機構實施CRS的主要合規義(yi) 務與(yu) 時間表

  2017年1月1日,完成對新客戶開戶流程的改造,對於(yu) 2017年1月1日以後的新開戶客戶,可以通過盡職調查程序識別出其中的非居民賬戶。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高淨值(在2016年12月31日金融賬戶加總餘(yu) 額大於(yu) 100萬(wan) 美金)存量個(ge) 人客戶的盡職調查程序,識別其中的非居民賬戶。


  2018年6月30日前(預計),完成向國稅總局的首次信息報送,並在以後年度每年定期向國稅總局進行信息報送。2018年9月30日前,中國將與(yu) 其他參與(yu) CRS的轄區完成首次轄區間的信息交換,以後年度也將每年定期進行轄區間的信息交換。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其餘(yu) 所有存量客戶的盡職調查程序,識別其中的非居民賬戶。
 


境外財富架構籌劃,一個(ge) 新命題

  多有涉外收入的人士認為(wei) ,我在海外收入不寄回中國境內(nei) ,或者我開一個(ge) 離岸賬戶存著,這樣我的收入就不用征稅了。反正中國的稅務機構也查不到。但是現在,這樣的日子馬上就要結束了。


  不得不承認,無論怎樣,反避稅的協約國已經爐火純青,CRS 的簽約主體(ti) 是各個(ge) 國家的稅務局,協議產(chan) 生的標準將成為(wei) 各國的稅法的一部分,一個(ge) 世界性的政府,首先是在收稅上統一起來,這個(ge) 潮流無法阻擋。


  既然隱私結構沒有變得更多,那需要隱私的客戶是怎麽(me) 做的呢?其實大部分人並沒有走向合規,而是走向簡單粗暴、短時間內(nei) 十分有效的方法。方法一,幹脆掩耳盜鈴,就是不報。比如有成千上萬(wan) 的移民美國和加拿大的中國富裕人群(不限製於(yu) 高淨值,也包含數量龐大中產(chan) )在老家可能有價(jia) 值 2-3千萬(wan) 元的房產(chan) ,相當於(yu) 3-5 百萬(wan) 美金的資產(chan) ,他們(men) 都用自己的中國身份證持有著,雖然他們(men) 拿到北美公民的那一刻,中國的身份已經失效啦;第二就是親(qin) 戚代持,無論是公司股權還是房產(chan) 。


  但這樣的做法即使規避了透明的問題,卻為(wei) 繼承帶來極大的隱患:比如,房產(chan) 是自己的名字,想傳(chuan) 給自己在北美的兒(er) 女,但從(cong) 前沒有申報,現在就不知道怎麽(me) 辦才好;又比如,股權在別人的名下,現在要讓兒(er) 女接班,如何順利交接而不帶來稅務隱患呢;再比如,大量資產(chan) 在別人名下,如果代持人身故或發生精神殘疾,那後果不堪設想。財富管理正在一個(ge) 曆史的轉折點,在世界的透明度未明確前,大家都很難決(jue) 定繼續隱私還是選擇裸奔。


  但由於(yu) 透明度的提高,透明必然帶來合規的壓力。在一個(ge) 全透明或者至少半透明的時代,如何保證客戶的資產(chan) 結構的抗風險能力是問題的關(guan) 鍵之一。


  要想實現真正的保全,必須提高合規的水平。


如何應對?——合規保障是服務重點

  如何在新的國際稅收形勢下從(cong) 根本上解決(jue) 稅務問題。隻有通過“實質性的投資行為(wei) ”獲得的國籍才能真正起到避稅的作用。


  中國全球征稅,那麽(me) 勢必有大部分的富豪將要從(cong) 口袋中掏出多年積攢所得,尤其是海外資產(chan) 頗多的富翁。海外資產(chan) 如何合理規劃擁有一個(ge) 低稅或免稅國家的國籍。通過“投資移民”獲得的國籍身份,在CRS體(ti) 係下,國籍不一定是稅務居民的信號,CRS是以當前所居住的國家來判斷。


  CRS 履行在即,中國何以應對? CRS 實施以來,雖然中國已經簽署,但國內(nei) 的客戶反應參差不齊,觀望著居多,做出響應的舉(ju) 措的還是少數,哪怕是中國的律師對這方麵的信息知之甚少,也無異於(yu) 了解,至於(yu) 會(hui) 計師團隊,一般也隻局限於(yu) 四大之類的大律所。筆者建議對於(yu) 已經有資產(chan) 結構的客戶需要重新按照 CRS 和 FATCA 的標準進行重新檢查,根據專(zhuan) 業(ye) 報告重新決(jue) 策,對於(yu) 正需要設立新的結構的客戶,建議找到專(zhuan) 業(ye) 的團隊,進行精確的風險分析,然後再做出決(jue) 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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