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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重組上市IPO

外匯 | 外管局37號文登記將下放商業銀行辦理

外匯 | 外管局37號文登記將下放商業(ye) 銀行辦理


國家外匯管理局於(yu) 2015年2月28日發布了《國家外匯管理局關(guan) 於(yu) 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以下簡稱“13號文”),將自2015年6月1日起實施。


國家外匯管理局在13號文中除主要規定了取消境內(nei) 和境外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核準兩(liang) 項行政審批事項外,強調通過銀行對外匯管理合規事宜實施間接監管的大框架,特別是13號文附件1-“直接投資外匯業(ye) 務操作指引”中對之前於(yu) 2014年7月14日發布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guan) 於(yu) 境內(nei) 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guan) 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以下簡稱“37號文”)的操作流程也相應進行了調整。


上述調整將會(hui) 對於(yu) 實踐中常見的境內(nei) 企業(ye) 以小紅籌架構進行境外融資項目(包括私募和IPO)產(chan) 生一定積極影響,主要體(ti) 現在境內(nei) 居民個(ge) 人辦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外匯登記(以下簡稱“外匯登記”)的流程變化中。就此,我們(men) 對比了13號文和37號文各自指引中對此的具體(ti) 要求,小結如下:


1. 最主要的變化在於(yu) 辦理原則中受理外匯登記的主體(ti) 方麵,之前37號文中對此規定的受理主體(ti) 為(wei) 境內(nei) 居民擁有之境內(nei) 企業(ye) 資產(chan) 或權益所在地或其戶籍所在地的外匯分局(外匯管理部),即通過行政機構行為(wei) 對此進行管理和監控。而13號文對此進行了變化調整,根據正常登記和非正常登記的不同情況將此受理主體(ti) 予以區分:1)在正常登記(即初始登記和變更登記)的情況下,改由境內(nei) 居民擁有之境內(nei) 企業(ye) 資產(chan) 或權益所在地或其戶籍所在地的銀行負責受理登記申請;2)在非正常登記(即補登記)的情況下,仍由相關(guan) 外匯局按照個(ge) 案業(ye) 務集體(ti) 審議製度審核辦理補登記,並且對於(yu) 涉嫌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依法進行處理。並且,境內(nei) 居民個(ge) 人參與(yu) 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按相關(guan) 外匯管理規定辦理,應仍由外匯管理部門負責。


2. 對於(yu) 辦理原則中的以下三項:

1)所需辦理外匯登記的境內(nei) 居民個(ge) 人的定義(yi) 和範圍確定;

2)境內(nei) 居民個(ge) 人辦理外匯登記的時間點要求;3)所需登記的特殊目的公司範圍,13號文未對37號文中要求進行任何更新。


3. 在審核材料方麵,13號文亦未對37號文中的要求進行任何實質更新,僅(jin) 提出在辦理特殊目的公司外匯變更登記時,需同時提供原先已辦理完成的《境內(nei) 居民個(ge) 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與(yu) 目前實踐中的要求也基本一致)。


在政府強調並推行簡化和改進行政手續的趨勢下,僅(jin) 就上述變化而言,13號文的發布無疑在一定程度上為(wei) 境內(nei) 企業(ye) (尤其是民營企業(ye) )尋求境外融資時減輕了外匯監管方麵的負擔。可以預見,由銀行取代外匯管理部門對境內(nei) 居民個(ge) 人的境外投資行為(wei) 進行管理和監控將會(hui) 起到優(you) 化資源和提升效率的效果。當然,在抱以美好願望的同時,從(cong) 實操角度出發,我們(men) 仍提請客戶留意以下幾點:


首先,根據13號文,對於(yu) 外匯登記中的補登記申請仍由外匯管理部門受理,主要原因應該是由於(yu) 銀行並非行政機構,無法對於(yu) 在補登記情況下的境內(nei) 居民個(ge) 人和企業(ye) 涉嫌違反外匯法規的行為(wei) 進行查處。因此建議客戶在設計境外融資交易架構時需謹慎谘詢專(zhuan) 業(ye) 機構,避免落入補登記的困境中。


其次,銀行作為(wei) 商業(ye) 機構,盈利是其主要經營目的之一;同時,目前銀行從(cong) 業(ye) 人員對於(yu) 實際履行監管其客戶在外匯操作(尤其在跨境操作)合法合規方麵的能力還有待驗證。13號文將境內(nei) 和境外直接投資項下的登記手續(包括前述正常的外匯登記)交由銀行實際辦理,無疑是對銀行從(cong) 業(ye) 人員的一次考驗。13號文將自2015年6月1日起實施,相信外匯管理部門會(hui) 在此文正式實施前對銀行進行細致的培訓指導,我們(men) 期望銀行可以準確、高效、統一地履行其職責,製訂出符合法規規定和客戶需求的相關(guan) 操作製度,而並非僅(jin) 僅(jin) 成為(wei) 行政手續的一個(ge) 受理窗口。


另外,前述外匯登記僅(jin) 是境內(nei) 企業(ye) 於(yu) 境外融資過程中的一環,與(yu) 其銜接的至少還包括如何將在境外融資所得用於(yu) 境內(nei) 企業(ye) 的經營發展,即結匯問題。我們(men) 看到,國家外匯管理局已將外商在境內(nei) 直接投資項下的外匯登記程序簡化,亦交由銀行辦理;且在2014年7月發布文件在部分地區開展外商投資企業(ye) 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改革試點,及在2014年底對境內(nei) 注冊(ce) 的股份公司在境外上市所募資金回境結匯問題有了進一步明確的指導要求。但是,目前的結匯製度在某種程度上仍然對於(yu) 境內(nei) 企業(ye) 將境外募集所得資金調回境內(nei) 使用設置了一定的限製。簡化行政手續應當是手段,而並非目的,企業(ye) 期望的根本是通過高效務實的製度得到良性發展的便利,就此仍期望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改革的深化和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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