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12月17日訊 記者曾金華報道:日前,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股權轉讓所得個(ge) 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明確個(ge) 人轉讓投資於(yu) 在中國境內(nei) 成立的企業(ye) 或組織的股權或股份所得,應依法征收個(ge) 人所得稅,該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
現行稅收政策規定,[香港公司注冊(ce) ]個(ge) 人從(cong) 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ge) 人所得稅;個(ge) 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依照相關(guan) 規定征收個(ge) 人所得稅。對於(yu) 個(ge) 人轉讓上述兩(liang) 種情形以外的股權取得的所得,應依法征收20%的個(ge) 人所得稅。隨著新的股權交易形式不斷湧現,對完善和升級現行股權轉讓個(ge) 人所得稅規定提出了新的要求。
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guan) 負責人介紹,[香港注冊(ce) 公司]新辦法主要是規範股權轉讓過程中征、納雙方的權利、義(yi) 務,在延續原有規定主要框架的基礎上,就股權轉讓範圍、股權轉讓雙方及被投資企業(ye) 的權利義(yi) 務、股權轉讓收入和股權原值的確認、納稅時點、稅務機關(guan) 征收管理、服務規範等問題進行了補充和完善,使相關(guan) 規定更為(wei) 科學和全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