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dang) 的十八屆三中全會(hui) 召開一年之際,[注冊(ce) 公司]廣東(dong) 全麵深化改革再推重磅。最新出台的《廣東(dong) 省深化財稅體(ti) 製改革 率先基本建立現代財政製度總體(ti) 方案》(以下簡稱《總體(ti) 方案》)提出以改進預算管理、明晰事權和支出責任、構建地方稅收體(ti) 係、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公平配置政府公共資源為(wei) 重點,推動率先基本建立現代財政製度。
這份沉甸甸的方案不僅(jin) 與(yu) 中央《深化財稅體(ti) 製改革總體(ti) 方案》、新《預算法》相銜接,更結合廣東(dong) 實際增加了深化民生財政保障製度改革、深化財政投融資製度改革兩(liang) 大任務。而諸如厘清省與(yu) 市縣之間事權和支出責任、探索建立地方稅收體(ti) 係等改革重點,使得這份方案頗具先行先試的意味。
深化預算製度改革是中央《深化財稅體(ti) 製改革總體(ti) 方案》的第一大任務,在廣東(dong) 《總體(ti) 方案》中,也被擺到了第一位。
根據《總體(ti) 方案》,我省將建立定位清晰、分工明確的政府預算,把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同時加大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與(yu) 一般公共預算的統籌力度。此外,未來我省將實現全口徑財政預決(jue) 算、預算調整、部門預決(jue) 算以及“三公”經費預決(jue) 算信息公開。如“三公”經費方麵,我省將進一步細化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及人數、車輛購置數量及保有量、公務接待有關(guan) 情況等信息。
在跨年度預算平衡方麵,《總體(ti) 方案》明確,一般公共預算如出現超收,隻能用於(yu) 衝(chong) 減赤字或者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如出現短收,通過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或減少支出等方式實現平衡;如采取上述措施後仍不能實現平衡,省級政府報本級人大或其常委會(hui) 批準,可增列赤字,報財政部備案,並在下一年度預算中予以彌補。
為(wei) 了切實維護預算的嚴(yan) 肅性,《總體(ti) 方案》要求,在預算執行中,各級政府一般不製定新的增加財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和措施,也不製定減少財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必須作出並需要進行預算調整的,在預算調整方案中作出安排。同時,嚴(yan) 格控製不同預算科目、預算級次或者項目間預算資金的調劑;上一年預算的結轉資金,應當在下一年用於(yu) 結轉項目的支出;連續兩(liang) 年期未用完的結轉資金,應當作為(wei) 結餘(yu) 資金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完善政府性債(zhai) 務管理體(ti) 係也納入了考量。根據《總體(ti) 方案》,除國務院批準外,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舉(ju) 借債(zhai) 務。舉(ju) 借的債(zhai) 務應當有償(chang) 還計劃和穩定的償(chang) 還資金來源,且隻能用於(yu) 公益性資本支出。
在調整省以下政府間財政關(guan) 係方麵,《總體(ti) 方案》首先提出將明確劃分省以下事權和支出責任。在劃分省以下事權和支出責任時,適當上移並強化省級事權和支出責任,並在保持收入格局大體(ti) 不變的前提下,合理調整省以下分稅製財政體(ti) 製,實現省以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
而根據深化改革的精神,事權將劃分為(wei) 政權運轉類、市場監管類、社會(hui) 管理類、公共服務類等類別;支出責任將劃分為(wei) 省級支出責任、市縣級支出責任、省市縣共擔支出責任等三類。
事權方麵,《總體(ti) 方案》將關(guan) 係全省統一市場建設、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等事務集中到省級;將直接麵向基層、地域信息強、由基層管理更加方便有效的經濟社會(hui) 事項下放給市縣管理;對於(yu) 難以明確區分受益範圍、各級均有義(yi) 務且可以提供的公共服務,超出市縣管轄範圍或超越市縣管理能力的跨區域事務,由省級承擔。據悉,事權置換調整通過試點先行,成熟一項推進一項,並在此基礎上,采取省級限製列舉(ju) 、剩餘(yu) 歸屬市縣的方式,逐項明確省與(yu) 市縣的事權範圍。
支出責任方麵,《總體(ti) 方案》明確,省級財政承擔省級事權的支出責任,市縣級財政承擔市縣級的支出責任。對各級共同承擔的事權,按照合理的比例承擔相應的支出責任。其中,對區域性公共服務類事項,基層信息收集越複雜,市縣級支出責任越大,跨區域外部性越明顯,省級支出責任越大;對共同管理維護類事項,初始建設方麵支出由省市分擔,日常維護方麵支出由市縣級承擔。
《總體(ti) 方案》指出,將按照中央改革部署,理順中央與(yu) 地方收入分配,將具備相當規模、收入來源穩定、與(yu) 產(chan) 業(ye) 發展關(guan) 聯度高的稅種作為(wei) 地方主體(ti) 稅種和主體(ti) 收入;同時按照保持現有財力格局基本穩定的原則,完善省以下分稅製財政體(ti) 製,通過房地產(chan) 稅等改革,使房地產(chan) 稅等財產(chan) 行為(wei) 稅成為(wei) 縣(市)級主體(ti) 稅種,培育地方支柱稅源,穩步增加地方財政收入,以增強市縣政府履行事權和支出責任的保障能力。
在稅製改革方麵,《總體(ti) 方案》提出逐步提高直接稅比重,優(you) 化稅製結構,為(wei) 市場經濟發展提供公平、統一、規範的稅製環境,並將積極爭(zheng) 取有關(guan) 稅製改革在我省先行先試。
如將營改增範圍擴大到生活服務業(ye) 、[注冊(ce) 離岸公司]建築業(ye) 、房地產(chan) 業(ye) 、金融業(ye) 等各個(ge) 領域;落實推進消費稅改革,增強消費稅促進節能減排、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落實推進資源稅改革,逐步將資源稅擴展到占用或開發水流、森林、草原、灘塗等自然生態空間;落實環境保護費改稅和環境保護稅立法;落實推進個(ge) 人所得稅改革有關(guan) 工作,探索構建個(ge) 人收入與(yu) 財產(chan) 信息管理平台,逐步建立綜合與(yu) 分類相結合的個(ge) 人所得稅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