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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香港公司好處

公積金製度被批用窮人的錢買房 有違設計初衷

      公積金是一筆巨大的財富,預計到“十二五”期末,繳存總額將達到6.69萬(wan) 億(yi) ,餘(yu) 額達到3.58萬(wan) 億(yi) 。這是一筆巨量的“沉睡資金”。與(yu) 此同時,這一製度的“正當性”正受到嚴(yan) 重質疑。其涉及的巨大利益,也會(hui) 阻礙相關(guan) 的改革。但從(cong) 長遠來看,市場化的改革要求把財產(chan) 的自由支配權還給個(ge) 人,公積金製度可以轉變為(wei) 真正互助性質的合作基金,但必須讓公眾(zhong) 自由參與(yu) 、自由支配。

      曾經的和現在的“北漂”們(men) ,[注冊(ce) 香港公司]如果還沒有來得及把自己賬戶上的住房公積金全部提取出來的,恐怕要追悔莫及了。最近北京一項名為(wei) 放鬆、實為(wei) 收緊的公積金提取政策,可能將使得這些沒有北京戶籍的人士曆年繳存的公積金永遠“沉睡”下去。

      按照這一“新政”,提取公積金的次數由一年一次改為(wei) 三個(ge) 月提取一次。這被很多媒體(ti) 解讀為(wei) “政策放寬”。的確,提取手續和條件在一定程度上放寬了,但新政策同時規定了“提取限額”是過去三個(ge) 月的繳存額。也就是說,如果不買(mai) 房或者大修,個(ge) 人將不能通過以租房的形式來提取公積金賬戶的累積餘(yu) 額。對於(yu) 非京籍“北漂”(甚至是有北京戶口但買(mai) 不起房的個(ge) 人)來說,以後隻能每年折騰四趟去提取公積金,而一旦他們(men) 決(jue) 定離開北京,將帶不走這些本該屬於(yu) 自己的財產(chan) 。

      在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之後的今天,中國的經濟體(ti) 製中依然還有很多計劃時代的“殘餘(yu) ”。住房公積金製度就是其中之一。它原本是為(wei) 了解決(jue) 住房市場化改革中的資金缺口問題,但如今其“政府包辦”的弊端卻越來越凸顯出來。可悲的是,它又與(yu) 平民百姓的生活息息相關(guan) ,牽涉到幾乎所有人的切身利益。

      本屆政府提出理順“政府與(yu) 市場”的關(guan) 係。而在公積金的問題上,恰恰體(ti) 現出“雙重的雙軌製”的特點。其一,住房已經高度市場化,公積金卻是政府對個(ge) 人住房投資強勢幹預下的“強製性儲(chu) 蓄”;其二,在繳存上,政府機構、事業(ye) 單位、國有壟斷企業(ye) 的公積金製度往往異化為(wei) 隱性的高福利補貼,類似的例子已經不勝枚舉(ju) 。

      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條,“職工個(ge) 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wei) 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yu) 職工個(ge) 人所有。”按道理,公積金的“產(chan) 權”是明晰的,無論是個(ge) 人繳存的,還是任職機構同比例上繳的公積金,都是屬於(yu) 個(ge) 人的。但在公積金的製度設計下,繳存者對這筆資金卻沒有自由支配權,甚至還處處受限。

      據住建部數據,截止到2011年年末,住房公積金繳存總額已達4萬(wan) 億(yi) 元,除去公積金貸款,餘(yu) 額已達2.1萬(wan) 億(yi) ,每年全國約有1億(yi) 人繳納;預計到“十二五”期末,繳存總額將達到6.69萬(wan) 億(yi) ,餘(yu) 額達到3.58萬(wan) 億(yi) 。這是一筆巨量的“沉睡資金”。

      中國的公積金製度是效法新加坡[香港公司注冊(ce) ]“中央公積金製度”的結果。在由福利分房向市場化轉軌的進程中,1991年5月,上海在全國率先建立了住房公積金製度。當時,住房緊張的主要瓶頸是資金短缺。因此在這一時期,公積金主要用於(yu) 發放住房建設貸款,彌補建設資金不足。上海嚐到甜頭之後,1994 年7 月,國務院頒布了《國務院關(guan) 於(yu) 深化城鎮住房製度改革的決(jue) 定》,要求在全國全麵推廣住房公積金製度。不過,隨著房地產(chan) 市場的迅速發展,利潤的誘惑使得房地產(chan) 開發商大量湧入,資金不再成為(wei) 主要問題。然而,製度一旦誕生,就有延續下去的慣性—它隻需要找到另外一個(ge) 存在的理由。公積金製度有了向“住房保障”的第一次轉向。

      1998年,國務院頒布了《關(guan) 於(yu) 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製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要求“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方向,主要用於(yu) 職工個(ge) 人購買(mai) 、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貸款”。1999年4月,國務院頒布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進一步明確住房公積金隻能用於(yu) 發放個(ge) 人住房貸款,住房建設貸款被停止。上述條文使得公積金製度完成了重大的轉向,奠定了今日製度的根基。2002年3月,國務院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進行修訂,一直沿用至今。

      2010年後,公積金製度出現了第二次重大轉向。這一年,住建部突破了《條例》的規定,開展公積金貸款用於(yu) 保障房建設試點。這一次的轉向,相當於(yu) 對上世紀90年代“彌補住房建設資金不足”的用途的回歸。其背景是,一方麵公積金經過十幾年的累積,已經有了巨大的結餘(yu) ;另一方麵,政府卻一直在為(wei) 所謂保障房的建設資金發愁,公積金的大盤子自然而然成為(wei) 了重要的目標。2010年8月5日,住建部公布了首批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城市的名單,共計28個(ge) 城市、3類保障房、133個(ge) 項目入選,貸款額度約493億(yi) 元。

      不過,這一舉(ju) 措引起了巨大的爭(zheng) 議。按照公積金製度設計的初衷,這是一種職工個(ge) 人之間的“互助型”住房保障製度。根據2002年修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yu) 職工購買(mai)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挪作他用。此外,如前所述,公積金為(wei) 職工“個(ge) 人所有”,公積金管理中心並非金融機構,而是行政事業(ye) 單位,並無權隨意挪用。不過,隨著試點的展開,“私產(chan) ”就這麽(me) 被挪作“公用”了。

      除此之外,在近年來的改革中,[香港注冊(ce) 公司]有些地方政府開始允許職工個(ge) 人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作他途。比如,一些地方同意以租房為(wei) 由提取公積金,而海南省公積金還可以用於(yu) 支付子女學費、物業(ye) 費、醫療費等。雖然背離了公積金的初衷,但好歹也是對個(ge) 人財產(chan) 權利一種追認式的肯定。不過,據報道,類似的做法並不占多數,“90%以上的地方公積金仍隻能用於(yu) 買(mai) 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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