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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貸存比指標將弱化影子銀行

      6月30日銀監會(hui) 發布《關(guan) 於(yu) 調整商業(ye) 銀行存貸比計算口徑的通知》,對此,興(xing) 業(ye) 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魯政委指出,此舉(ju) 有助於(yu) 降低實體(ti) 經濟的融資成本,同時鼓勵融資走“貸款”的正路,從(cong) 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yu) 弱化影子銀行的發展動力。

      (1)所謂“實事求是、[商標搶注]與(yu) 時俱進”,就是按照程序正義(yi) ,在人大完成《商業(ye) 銀行法》的修訂之前,作為(wei) 監管執行部門,還不便自行直接在操作中放棄貸存比,但目前中國金融市場 發展的實際卻是早已從(cong) 早期的“負債(zhai) 方僅(jin) 有存款、資產(chan) 方僅(jin) 有貸款"的狀態,發展到了目前資產(chan) 負債(zhai) 兩(liang) 邊都高度多元化的狀態,簡單堅持過去意義(yi) 上的貸存比,不僅(jin) 無法控製住實質風險,反倒還會(hui) 造成更多扭曲,釀成新的風險隱患。因此,從(cong) 管住實質風險的角度,需要“與(yu) 時俱進”地對貸存比的分子和分母進行調整。比如,分母中增加CD就體(ti) 現了這一點。

      (2)所謂“審慎”,就是不能一味地緊、但也不能太鬆,過猶不及,要著眼於(yu) 管住實質風險。比如,對“三農(nong) "、小微發行的專(zhuan) 項債(zhai) 券所發放的貸款,不僅(jin) 由於(yu) 此類貸款貸款期限通常短於(yu) 債(zhai) 券存續期限,而且額度也不大,即使不納入貸存比,流動性的實質風險也不大。

      (3)巴塞爾III的流動性監管指標對貸存比有替代作用。 在目前實施的巴塞爾協定 III 中的兩(liang) 項流動性監管指標,比貸存比更細膩、更全麵,其實施之後,能夠相應減輕或替代貸存比指標所承擔的流動性監管功能。即使現在全麵廢止貸存比,也並不會(hui) 導致流動性風險失控。

      根據我們(men) 此前研究報告所進行的測算,如果全麵放棄貸存比指標,在理論上有利於(yu) 降低融資成本138bp。本次調整,雖然達到不到138bp,但也能對一定程度上降低融資成本起到積極作用。

      考慮到銀行業(ye) 18.5%的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的存在,[馬紹爾公司注冊(ce) ]單純的貸存比指標的調整,並不會(hui) 讓銀行業(ye) 因此就額外增加多少融資,但卻能夠鼓勵融資走“貸款”的正路,從(cong) 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yu) 弱化影子銀行的發展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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