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最高法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明確“知假買(mai) 假”可受法律保護;網購消費者可向網絡平台主張權利等問題。該《規定》同樣適用於(yu) 化妝品和保健品領域,將於(yu) 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亮點1
知假買(mai) 假照樣索賠
>>規定
《規定》第3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mai) 者向生產(chan) 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chan) 者、銷售者以購買(mai) 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mai) 為(wei) 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孫軍(jun) 工表示,這意味著“知假買(mai) 假”行為(wei) 將不影響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他表示,通常情況下的購物者應當認定為(wei) 消費者,可以主張懲罰性賠償(chang) 。確認其具有消費者主體(ti) 資格,對於(yu) 打擊無良商家,維護消費者權益具有積極意義(yi) ,有利於(yu) 淨化食品、藥品市場環境。
實際上,在《規定》出台前,我國法律對於(yu) “知假買(mai) 假”並沒有明確的規定。
根據我國現行《消法》第49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wei) 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chang) 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chang) 的金額為(wei) 消費者購買(mai) 商品的價(jia) 格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一倍”。《消法》實施以來,以王海(微博)為(wei) 代表的購假索賠之風在全國各地盛行,此種現象被稱為(wei) “王海現象”,王海們(men) 的做法成為(wei) 法學界爭(zheng) 論的話題。
“法院對於(yu) ‘知假買(mai) 假’請求懲罰性賠償(chang) 是否予以支持的問題,無論法學界還是審判實踐中都存在不同認識。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不予支持。這次發布的司法解釋支持了‘知假買(mai) 假’的索賠,對於(yu) 統一司法尺度、打擊無良商家、維護消費者權益、淨化食品藥品市場環境具有重要意義(yi)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說。
“但是對於(yu) 所謂職業(ye) 打假人,甚至形成的一些公司‘知假買(mai) 假’,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仍然還是一種探索的過程中。”最高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張勇健說,“職業(ye) 打假本身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麵能夠對假冒偽(wei) 劣行為(wei) 起到製約、遏製作用,但也可能產(chan) 生一些道德風險或者市場秩序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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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
>>案例·知假買(mai) 假獲十倍賠償(chang)
【案情介紹】2012年5月1日,原告孫銀山在被告歐尚超市江寧店購買(mai) “玉兔牌”香腸15包,且明知其中價(jia) 值558.6元的14包香腸已過保質期。到收銀台結賬後,孫銀山徑直到服務台索賠。因協商未果,孫銀山訴至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要求歐尚超市支付售價(jia) 十倍的賠償(chang) 金5586元。
【裁判結果】法院認為(wei) ,本案中,孫銀山實施了購買(mai) 商品的行為(wei) ,歐尚超市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購買(mai) 商品是用於(yu) 生產(chan) 銷售,且原告孫銀山因購買(mai) 到過期食品而要求索賠,屬於(yu) 行使法定權利。食品銷售者負有保證食品安全的法定義(yi) 務,[海外商標申請/公司注冊(ce) /銀行開戶服務]應對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及時清理下架。但歐尚超市仍銷售已過期的香腸,應被認定為(wei) 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根據法律,判決(jue) 被告歐尚超市支付原告孫銀山賠償(chang) 金5586元。
亮點2
十倍索賠放寬限製
>>規定
《規定》第15條明確規定:“生產(chan) 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chang) 損失外,向生產(chan) 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jia) 款十倍賠償(chang) 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chang) 標準要求賠償(chang) 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讀
孫軍(jun) 工告訴記者,針對食品領域的亂(luan) 象,我國現行的《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了食品價(jia) 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chang) ,從(cong) 而加大了經營者的違法成本和維護消費者權益的力度。但其中也明確規定了“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chan) 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chang) 責任”,因此,實踐中,有種觀點認為(wei) ,適用食品安全法第96條關(guan) 於(yu) 懲罰性賠償(chang) 的規定應以消費者人身權益遭受損害為(wei) 前提。
因此《規定》第15條對此加以明確,意思也就是說,消費者主張食品價(jia) 款十倍賠償(chang) 金不以人身權益遭受損害為(wei) 前提。這對於(yu) 統一裁判尺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淨化食品、藥品環境,將產(chan) 生積極影響。
亮點3
贈品質量商家擔責
>>規定
《規定》第4條規定:“食品、藥品生產(chan) 者、銷售者提供給消費者的食品或者藥品的贈品發生質量安全問題,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主張權利,生產(chan) 者、銷售者以消費者未對贈品支付對價(jia) 為(wei) 由進行免責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讀
孫軍(jun) 工表示,食品、藥品事關(guan) 消費者的人身安全,即使是贈品,也必須保證質量安全。消費者對贈品雖未支付對價(jia) ,但是贈品的成本實際上已經分攤到付費商品中。贈送的食品、藥品因質量問題造成消費者權益損害的,生產(chan) 者與(yu) 銷售者亦應承擔賠償(chang) 責任。
但考慮到消費者獲贈食品、[注冊(ce) 香港公司、香港商標注冊(ce) 服務]藥品在實質上屬於(yu) 商家讓利性質,故對於(yu) 生產(chan) 者、銷售者承擔責任的條件,《規定》作了限定,即該贈品必須實際出現了質量安全問題,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才能主張權利。
亮點4
霸王條款一律無效
>>規定
《規定》第16條規定:“食品、藥品的生產(chan) 者與(yu) 銷售者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製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消費者依法請求認定該內(nei) 容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讀
孫軍(jun) 工解釋稱,這也就是說,消費者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guan) 規定,請求人民法院認定“霸王條款”內(nei) 容無效。他表示,實踐中,消費者與(yu) 食品、藥品的經營者相比,往往處於(yu) 弱勢地位。一些食品、藥品的生產(chan) 者、銷售者以“霸王條款”對消費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規定》明確了,這類“霸王條款”內(nei) 容一律無效。
出台背景
近年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已經成為(wei) 全國法院民事審判工作中社會(hui) 關(guan) 注度較高、涉及範圍較廣的案件類型。據不完全統計,2010年-2012年,全國法院受理的食品、藥品民事糾紛案件共計13216件,占各類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的6%。其中2010年受理4080件;2011年受理4513件,同比上升9.59%;2012年受理4623件,同比上升2.44%。食品、藥品民事糾紛案件所涉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wei) 危害嚴(yan) 重,直接影響民生和社會(hui) 穩定。
“國以民為(wei) 本,民以食為(wei) 天”,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jun) 工表示,食品、藥品安全事關(guan) 民生,既是當前社會(hui) 關(guan) 注的熱點問題,也是人民群眾(zhong) 反映強烈的問題。近年來,製售假冒偽(wei) 劣食品、藥品的活動十分猖獗,涉及“毒奶粉”、“瘦肉精”、“假肉食”、“地溝油”、“蘇丹紅”、“毒大米”、“毒生薑”、“毒膠囊”、“塑化劑酒”等食品、藥品安全事件不斷發生,製售有毒有害食品和假藥劣藥的“黑工廠”、“黑作坊”、“黑窩點”屢禁不止,虛假食品、藥品廣告十分常見,以普通食品甚至農(nong) 藥殘留超標食品冒充綠色食品、無公害食品、有機食品的現象比比皆是。這些行為(wei) 給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chan) 安全帶來嚴(yan) 重危害,可能同時引發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民事責任。
由於(yu) 廣大消費者通過民事訴訟依法維權越來越多,而司法實踐中對相關(guan) 法律條文的理解不同,一些案件的處理存在裁判尺度不統一的情況,因此最高法在總結審判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經過反複調研論證和廣泛征求意見,製定出台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