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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高管任職新辦法出爐

銀監會(hui) 11月27日公布《銀行業(ye) 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2013年12月18日起施行。

2012年8月,銀監會(hui) 曾公布《銀行業(ye) 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與(yu) 《意見稿》相比,[新西蘭(lan) 注冊(ce) 公司]《辦法》幾乎刪掉了所有不利於(yu) 當事人的“其他”項條款。這個(ge) 變化應該是更大程度避免管理規定的“模糊空間”,有點類似於(yu) “負麵清單”管理的精神。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ye) 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微博)對《每日經濟新聞(微博)》記者表示,現在的立法,模糊項語言多,未來應盡量減少,且要更明確,增強法製的透明度,減少自由裁量空間。

要求個(ge) 人及家庭財務穩健/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辦法》比較受矚目的是金融機構高管任職資格基本條件中的 “個(ge) 人及家庭財務穩健”。

第十條規定,如果“本人或其配偶有數額較大的逾期債(zhai) 務未能償(chang) 還,包括但不限於(yu) 在該金融機構的逾期貸款”,則視為(wei) 不符合上述“個(ge) 人及家庭財務穩健”的條件。

此外,關(guan) 於(yu) 高管任職資本基本條件還包括 “具有擔任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所需的獨立性。”以下情形視為(wei) 不符合之一條件:

本人及其近親(qin) 屬合並持有該金融機構5%以上股份,且從(cong) 該金融機構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機構股權淨值;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東(dong) 單位合並持有該金融機構5%以上股份,且從(cong) 該金融機構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機構股權淨值;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該金融機構5%以上股份的股東(dong) 單位任職,且該股東(dong) 單位從(cong) 該金融機構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機構股權淨值,但能夠證明相應授信與(yu) 本人或其配偶沒有關(guan) 係的除外 (不適用於(yu) 企業(ye) 集團財務公司);存在其他所任職務與(yu) 其在該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職務有明顯利益衝(chong) 突,或明顯分散其在該金融機構履職時間和精力的情形。

另外,《辦法》強調了任職資格的全過程管理,“本辦法所稱任職資格管理,是指監管機構規定任職資格條件,核準和終止任職資格,監督金融機構加強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確保其董事 (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全過程。”

刪除多處“其他”項條款/[注冊(ce) 塞舌爾公司]

與(yu) 《意見稿》相比,《辦法》最大的變化是幾乎去掉了所有不利於(yu) 當事人的“其他”項條款。

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統計,至少有七處不利於(yu) 當事人的“其他”項條款在正式稿中被去除。

比如,《意見稿》中第九條關(guan) 於(yu) 不符合金融機構高管任職資格基本條件的情形最後一款為(wei) “銀監會(hui) 根據審慎監管規則認定的其他情形”,在正式稿中去掉了這一款。此外,《意見稿》中第二十九條關(guan) 於(yu) 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理事)、高級管理人員十年以上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的情形,最後一款是“有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guan) 銀行業(ye) 監督管理規定的情形,情節特別嚴(yan) 重或造成損失數額特別巨大的”,在正式稿中也被去掉。

與(yu) 去除不利於(yu) 當事人的“其他”項條款相比,有些利於(yu) 當事人的“其他”項條款在正式稿中得以保留。

比如,《意見稿》中第三十條對於(yu) 金融機構高管酌情從(cong) 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形的規定,最後一款為(wei) “其他依法可以從(cong) 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形。”這在正式稿中仍然保留。

正式稿還對個(ge) 別表述作了修改。[注冊(ce) 薩摩亞(ya) 公司]

比如,《意見稿》中第九條第三款“有財務違法違規行為(wei) ,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認定為(wei) 不符合任職資格基本條件,正式稿中第九條中已無上述內(nei) 容。

此外,《意見稿》中第十一條規定,金融機構獨立董事不得存在的情形包括 “本人或其近親(qin) 屬在股東(dong) 單位任職”,正式稿中修改為(wei) ,“本人或其近親(qin) 屬在持有該金融機構1%以上股份或股權的股東(dong) 單位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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