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多家擬成立民營銀行的名稱陸續通過了國家工商總局名稱預核準。自國務院、央行、銀監會(hui) 表態鼓勵嚐試由民間資本發起設立自擔風險的民營銀行後,民營企業(ye) 對申請成立民營銀行的反應非常熱烈,民營銀行甚至被認為(wei) 是解決(jue) 民營中小企業(ye) 融資難的希望所在。但是,一直受忽視的中小微企業(ye) 能否真正受益,目前還是個(ge) 未知數。[新加坡公司注冊(ce) ]
據了解,成立民營銀行不隻是中國的金融論題,中國的近鄰東(dong) 南亞(ya) 就曾進行過大規模的嚐試。
資料顯示,20世紀80年代後期,印度尼西亞(ya) 國營銀行貸款有1/5收不到利息和本金,到了90年代,情況進一步惡化。印尼政府認為(wei) ,解決(jue) 問題的辦法是放開對資本的限製,引入更多以贏利為(wei) 目的的民營銀行。據統計,從(cong) 1988年到20世紀90年代中期,約有120家新銀行開業(ye) ,亞(ya) 洲金融危機前,印尼被允許營業(ye) 的銀行有240多家。然而,與(yu) 印尼政府的期望相反,這些銀行最終卻成為(wei) 銀行關(guan) 聯企業(ye) 廉價(jia) 的資金來源。雖然根據印尼的相關(guan) 法律法規,關(guan) 聯貸款的法定最高限額為(wei) 20%,但是印尼中央銀行根本限製不了關(guan) 聯貸款。
所謂商業(ye) 銀行關(guan) 聯貸款是商業(ye) 銀行與(yu) 關(guan) 聯方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義(yi) 務的事項,包括授信、資產(chan) 轉移、提供服務等。
亞(ya) 洲金融危機後,經調查披露,[新加坡注冊(ce) 公司]發現民營銀行中的中亞(ya) 銀行給附屬公司貸款占比約60%,遠超20%的法定最高限額。另一家最大的民營銀行印度尼西亞(ya) 國家商業(ye) 銀行,附屬公司貸款則超過了90%。到20世紀90年代中期,印尼每一個(ge) 大企業(ye) 以及許多小一點兒(er) 的企業(ye) 都有一個(ge) 專(zhuan) 業(ye) 銀行,無節製的關(guan) 聯貸款,最終引發了1997-1998年的金融體(ti) 係大崩潰。
同期,新加坡邱德拔在吉隆坡也創辦了馬來亞(ya) 銀行,據了解,該銀行的大部分資金最後卻被邱德拔用於(yu) 其個(ge) 人投資,特別是房地產(chan) 投資。
對此,曾任菲律賓中央銀行總裁的格雷戈裏奧·利卡羅斯對菲律賓發生的類似事件表示:“一般的菲律賓銀行家從(cong) 事銀行業(ye) 不為(wei) 銀行本身的利益,他們(men) 利用銀行從(cong) 事相關(guan) 聯的生意。”東(dong) 南亞(ya) 的商業(ye) 大佬可以從(cong) 自己控製的銀行裏獲得所需的資本,同時實際利率幾乎為(wei) 零。
類似的事情並非隻發生在東(dong) 南亞(ya) ,中國2004年4月爆發的“德隆事件”就是關(guan) 聯交易風險暴露的典型案例。根據監管部門的調查結果顯示,德隆通過關(guan) 聯公司互保、股票抵押等方式,在整個(ge) 銀行體(ti) 係的貸款額高達200億(yi) 元至300億(yi) 元。
“德隆事件”爆發後,中國銀監會(hui) 針對日益突出的關(guan) 聯貸款問題,出台了《商業(ye) 銀行與(yu) 內(nei) 部人和股東(dong) 關(guan) 聯交易管理辦法》。其就關(guan) 聯交易的認定、審核以及禁止關(guan) 聯交易類型等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但是仍然有業(ye) 內(nei) 人士認為(wei) ,較之國有銀行,民營銀行可能更容易引發關(guan) 聯交易。另外,民營股東(dong) 關(guan) 聯交易運作手法之隱蔽往往會(hui) 超出監管層可以監控的範圍。
銀行是公眾(zhong) 性資源配置機構,但是指望民營企業(ye) 成立民營銀行純粹為(wei) 公眾(zhong) 和其他民企服務是不現實的,如何做好對關(guan) 聯貸款的監管,讓民營銀行的運營不脫軌,顯得特別重要。
據了解,目前不少由民營資本控股的城商行股權比例就是極為(wei) 分散的,有些城商行的最大股東(dong) 持股比例僅(jin) 為(wei) 5%左右,有些甚至更低[注冊(ce) 新西蘭(lan) 公司]。有專(zhuan) 家認為(wei) ,股權分散的好處在於(yu) 銀行可以通過股份化的形式從(cong) 多個(ge) 股東(dong) 手中籌集資本金來擴張規模。此外,股權分散也可以使得大股東(dong) 無法將銀行作為(wei) 自己的提款機。股權分散將有可能是有效製約各方利益的有效手段。
另外,如果開放成立民營銀行,允許民營銀行吸收存款,便需要盡快建立存款保險製度、完善第三方信用評級和審慎性監管。民營銀行出現兌(dui) 付風險後,不應該由政府財政來托底,同時還需建立退出機製,以保證整個(ge) 銀行業(ye) 穩健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