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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流動性新規征求意見出爐 存貸比考核仍保留

繼《商業(ye) 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發布實施之後,銀監會(hui) 日前正式公布《商業(ye) 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新加坡公司注冊(ce) ](下稱《流動性辦法》)。

《流動性辦法》是《第三版巴塞爾協議》(下稱“巴Ⅲ”)的核心組件之一。銀監會(hui) 表示,將根據各界反饋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流動性辦法》,並適時發布。

在借鑒巴塞爾委員會(hui) 最新討論結果的基礎上,《流動性辦法》對流動性覆蓋率指標進行了修訂,整體(ti) 上較第一版征求意見稿寬鬆。不過,備受爭(zheng) 議的存貸比考核指標依然被保留了下來。

銀監會(hui) 披露,近日巴塞爾委員會(hui) 發布了中國資本監管規則與(yu) 國際資本監管規則一致性的評估報告,對中國銀行業(ye) 監管製度進行了積極正麵的評價(jia) ,意味著我國資本監管新規通過了“驗收”。

整體(ti) 有所寬鬆

按照定義(yi) ,流動性風險是指商業(ye) 銀行無法以合理成本及時獲得充足資金,以償(chang) 付到期債(zhai) 務、履行其他支付義(yi) 務和滿足正常業(ye) 務開展的資金需求的風險。[新加坡注冊(ce) 公司]經曆了此次國際金融危機,流動性問題越來越受到重視。

2011年10月,在巴Ⅲ流動性標準的基礎上,銀監會(hui) 公布了《流動性辦法》第一版征求意見稿。時隔兩(liang) 年,銀監會(hui) 公布了新版征求意見稿,其背景是:今年1月,巴塞爾委員會(hui) 公布新版的流動性標準,對流動性覆蓋率指標進行了重新修訂。

按照計劃,《流動性辦法》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考慮到流動性覆蓋率計量的複雜性,銀監會(hui) 對流動性覆蓋率規定了與(yu) 巴Ⅲ相一致的過渡期,即商業(ye) 銀行流動性覆蓋率應當於(yu) 2018年底前達到100%。

在過渡期內(nei) ,商業(ye) 銀行應當於(yu) 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別達到60%、70%、80%、90%,鼓勵有條件的銀行提前達標;對於(yu) 流動性覆蓋率已經達到100%的銀行,鼓勵其繼續保持在100%之上。

鑒於(yu) 流動性覆蓋率較為(wei) 複雜,對於(yu) 小銀行而言合規成本較高,銀監會(hui) 規定,對於(yu) 農(nong) 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農(nong) 村信用社、外國銀行分行以及資產(chan) 規模小於(yu) 2000億(yi) 元人民幣的城市商業(ye) 銀行和農(nong) 村商業(ye) 銀行,不適用流動性覆蓋率監管要求,這一做法與(yu) 美國香港地區大體(ti) 相似。

民生證券宏觀研究中心分析認為(wei) ,新版征求意見稿的流動性覆蓋率標準有所放鬆,與(yu) 年初巴Ⅲ的重新修訂保持同步;同時放寬了優(you) 質流動性資產(chan) 的界定範圍(將二級資產(chan) 放鬆為(wei) 2A和2B兩(liang) 種級別),而過渡期和推遲達標期限亦和巴Ⅲ的放鬆內(nei) 容基本一致。

汲取“資金驟緊”教訓

對於(yu) 出台《流動性辦法》的初衷,銀監會(hui) 相關(guan) 負責人解釋稱,近年來,隨著我國銀行業(ye) 經營環境、業(ye) 務模式、資金來源的變化,部分商業(ye) 銀行出現資金來源穩定性下降、資產(chan) 流動性降低、資產(chan) 負債(zhai) 期限錯配加大、流動性風險隱患增加等問題,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管麵臨(lin) 的挑戰不斷增加。

尤其是2013年6月,我國銀行間市場一度出現資金緊張的情況,引起了國內(nei) 外廣泛關(guan) 注,暴露了商業(ye) 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的軟肋。上述負責人稱:“銀監會(hui) 對有關(guan) 情況進行了深入研究,並在《流動性辦法》中予以充分關(guan) 注,針對性地提出了風險管控和監管要求。”

“利率市場化的推進令商業(ye) 銀行的資產(chan) 負債(zhai) 表發生了深刻變化,理財業(ye) 務和同業(ye) 業(ye) 務的快速發展讓風險更加難以控製,客觀上對銀行流動性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一位股份製銀行董辦人士向《第一財經(微博)日報》記者稱。

基於(yu) 此,一方麵,《流動性辦法》要求銀行對包括同業(ye) 和理財在內(nei) 的各業(ye) 務條線的流動性風險進行有效管控,在考核收益時納入流動性風險成本;[注冊(ce) 新西蘭(lan) 公司]另一方麵,要求銀行現金流測算和缺口限額應涵蓋表內(nei) 外各項資產(chan) 負債(zhai) ,將同業(ye) 和理財業(ye) 務等表內(nei) 外項目納入管理。

不僅(jin) 如此,考慮當前銀行業(ye) 實際情況,《流動性辦法》對同業(ye) 業(ye) 務采用了較高的現金流出係數和較低的現金流入係數,以約束商業(ye) 銀行對同業(ye) 資金的過度依賴。

仍保留存貸比

目前我國《商業(ye) 銀行法》要求存貸比不得高於(yu) 75%,這條紅線引發的反對聲浪在近年來不斷高漲。盡管如此,此次《流動性辦法》依然予以了保留。

銀監會(hui) 相關(guan) 負責人明確指出,鑒於(yu) 存貸比是《商業(ye) 銀行法》中的法定監管指標,《流動性辦法》仍將存貸比納入,作為(wei) 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之一,並與(yu) 《商業(ye) 銀行法》中的相關(guan) 表述保持一致。

對於(yu) 存貸比監管的一些缺陷,監管部門並非沒有意識到。上述負責人說:“隨著商業(ye) 銀行資產(chan) 負債(zhai) 結構、經營模式和金融市場 的發展變化,存貸比監管也出現了覆蓋麵不夠,風險敏感性不足,未充分考慮銀行各類資金來源和運用在期限和穩定性方麵的差異,難以全麵反映銀行流動性風險等問題。”

作為(wei) 應對,銀監會(hui) 作出了改良,如將小型微型企業(ye) 貸款專(zhuan) 項金融債(zhai) 所對應貸款、支農(nong) 再貸款從(cong) 存貸比分子中扣除,並從(cong) 2011年開始推行月度日均存貸比指標,一定程度上抑製了銀行突擊吸存,降低了存款波動性。

上述負責人表態稱,銀監會(hui) 高度重視改進存貸比監管的相關(guan) 工作,不斷完善存貸比監管考核辦法,並積極推動立法機關(guan) 修訂《商業(ye) 銀行法》。

另外,目前巴塞爾委員會(hui) 正在修訂淨穩定資金比例相關(guan) 標準,計劃於(yu) 2014年底前定稿,故《流動性辦法》暫時移除了淨穩定資金比例的相關(guan) 內(nei) 容。銀監會(hui) 稱,待巴塞爾委員會(hui) 完成對淨穩定資金比例的修訂後,將結合我國實際逐步修改完善《流動性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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