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hui) 近日對《中資商業(ye) 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並向社會(hui) 公開征求意見。此次《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對境內(nei) 機構發起設立中資商業(ye) 銀行的條件有所放寬,但對境內(nei) 非金融機構作為(wei) 中資商業(ye) 銀行法人機構發起人入股銀行的資金來源有嚴(yan) 格規定,[薩摩亞(ya) 公司注冊(ce) ]要求必須為(wei) 自有資金,不得以委托資金、債(zhai) 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對設立中資商業(ye) 銀行法人機構的注冊(ce) 資本仍然是10億(yi) 元人民幣,城市商業(ye) 銀行法人機構注冊(ce) 資本最低限額為(wei) 1億(yi) 元人民幣,同時取消了此前規定的“地方政府不向銀行投資入股,不幹預銀行的日常經營”。
新辦法放寬了對境內(nei) 機構發起設立中資商業(ye) 銀行的要求。在對境內(nei) 金融機構的要求中,此次《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取消了“商業(ye) 銀行資本充足率不低於(yu) 8%,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總額不低於(yu) 加權風險資產(chan) 總額的10%”和“權益性投資餘(yu) 額原則上不超過其淨資產(chan) 的50%(合並會(hui) 計報表口徑)”的要求。同時對境內(nei) 非金融機構發起要求取消了[薩摩亞(ya) 注冊(ce) 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ce) ”,改為(wei) “依法設立,具有法人資格”。但對境內(nei) 金融機構作為(wei) 中資商業(ye) 銀行法人機構的發起人,則增加了“社會(hui) 聲譽良好,最近2年無嚴(yan) 重違法違規行為(wei) 和因內(nei) 部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案件”的要求。
同時,此次《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對於(yu) 境外金融機構作為(wei) 中資商業(ye) 銀行法人機構的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的條件則相對有所收緊。此前要求“商業(ye) 銀行資本充足率應達到其注冊(ce) 地銀行業(ye) 資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於(yu) 8%”,而新辦法將這一比例提高到10.5%。[注冊(ce) 盧森堡公司]同時在對境外金融機構及其關(guan) 聯方共同投資同一家中資銀行的,新辦法要求“單個(ge) 境外金融機構及被其控製或共同控製的關(guan) 聯方作為(wei) 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向單個(ge) 中資商業(ye) 銀行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20%,多個(ge) 境外金融機構及被其控製或共同控製的關(guan) 聯方作為(wei) 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投資入股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