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監會(hui) 上周末發布《中資商業(ye) 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2013年修改稿,對照此前2006年發布的版本,新辦法對境內(nei) 企業(ye) 發起設立中資銀行方麵有所放鬆。[盧森堡公司注冊(ce) ]
根據新辦法,境內(nei) 金融機構作為(wei) 中資商業(ye) 銀行法人機構的發起人的條件有所放鬆,去掉了資本充足率的要求和權益性投資餘(yu) 額比例上限,增加了“社會(hui) 聲譽良好,最近2年無嚴(yan) 重違法違規行為(wei) 和因內(nei) 部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案件”。
在境內(nei) 機構設立中資銀行的審慎性條件中,取消了舊辦法中的“地方政府不向銀行投資入股,不幹預銀行的日常經營”;同時增加了該企業(ye) 代他人持有中資商業(ye) 銀行股權,則不得作為(wei) 中資商業(ye) 銀行法人機構的發起人的條件。
對境內(nei) 外分支機構的設立,新辦法對有關(guan) 限製也有所放鬆。在設立境內(nei) 分支機構方麵,設立條件中關(guan) 於(yu) 申請人具有撥付營運資金的能力方麵,取消了舊辦法中,分行設立“撥付營運資金不少於(yu) 1億(yi) 元人民幣或等值自由兌(dui) 換貨幣,撥付各分支機構營運資金總額不超過申請人資本淨額的60%”,以及支行“[盧森堡注冊(ce) 公司]上一級管轄行撥付營運資金不得低於(yu) 人民幣1000萬(wan) 元或等值的自由兌(dui) 換貨幣;撥付給支行的營運資金累計不得超過撥付行資本淨額或營運資金的60%”。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ye) 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微博)表示,銀行業(ye) 風險高,不是誰想幹就能幹。強調風險沒錯,但不能以風險大、門檻高為(wei) 由不開放。郭田勇表示,銀監會(hui) 降低境內(nei) 金融機構發起設立銀行門檻,可能會(hui) 吸引一些大型金融機構向中小型、區域性的銀行領域拓展,更深入到小微企業(ye) 金融領域。
郭田勇認為(wei) ,銀監會(hui) 同時也上調了境外機構資本充足率要求水平,[注冊(ce) 伯利茲(zi) 公司]可能出於(yu) 防止境外風險向境內(nei) 傳(chuan) 導的考慮。境外金融機構的金融產(chan) 品、工具更為(wei) 複雜,在境內(nei) 設立銀行後境內(nei) 外之間資金進出更頻繁,提高資本充足率也是為(wei) 了防範風險擴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