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情況下提不出的公積金,交給我們(men) ,隻要15天就能提出來。提取金額不同,手續費的標準也不同,提取金額30萬(wan) 以上,手續費是10%;[開曼公司注冊(ce) ]提取金額10萬(wan) 左右,手續費是17%。”一位自稱可辦理提取公積金業(ye) 務的男子對《經濟參考報(微博)》記者說。
作為(wei) 我國重要的住房保障製度,住房公積金製度為(wei) 改善城鎮居民住房條件發揮了重要作用。而在現實中,“低存低貸”、“強製儲(chu) 蓄”的住房公積金在降低部分繳存者購房成本的同時,也麵對著“劫貧濟富”、“劫貧濟貧”的爭(zheng) 議和花樣百出的非法套取。對此,專(zhuan) 家指出,解決(jue) 住房公積金製度在現實中暴露的諸多問題,不僅(jin) 應嚴(yan) 厲打擊非法套取,也應統籌設計,增強各地公積金統籌程度,並通過拓展投資、投資收益反哺、“限高保低”等多項措施,確保更多中低收入繳存者享受製度紅利。
非法套取手段花樣百出
《經濟參考報》記者采訪了解到,在我國很多城市,“套取公積金”已成為(wei) 半公開的地下產(chan) 業(ye) 。不僅(jin) 街頭“提取公積金”廣告屢見不鮮,在百度搜索“提取公積金”關(guan) 鍵詞,也可以發現大量協助繳存人非法套取住房公積金的信息。
通過百度搜索,記者聯係到一位自稱某投資理財有限公司負責人的男子。他表示,按照規定,買(mai) 房、租房、大修等原因都可以提取公積金,但是提取的各種標準很嚴(yan) 格。如果不按照規定的用途,住房公積金是很難提出來的,所以才會(hui) 有他們(men) 這個(ge) 行當。
“以前人們(men) 主要通過虛假購房憑證套公積金,現在住房公積金中心與(yu) 房管局、央行征信係統以及公民身份信息係統已經聯網,用這種辦法套取公積金根本不可能;過去還有通過假租房套公積金的,簽一份虛假的租房協議,一個(ge) 月房租幾萬(wan) 塊錢,一次提一年的,也能一次提出幾十萬(wan) 公積金,但是這種辦法‘太假了’,公積金中心也采取了相關(guan) 的限製措施,租房提取不能超過一定的標準,所以這種辦法也不行。”他說。
業(ye) 內(nei) 人士指出,在目前的製度設計下,[開曼注冊(ce) 公司]公積金管理中心與(yu) 許多公民基本信息都未能聯網,對於(yu) 一些非法套取行為(wei) ,雖然能通過實地考察、實地調檔等方式予以遏製,但時間成本和人力成本太高。除此之外,確實有一些套取方式遊走在法律邊緣,沒有明確的法律予以監管,這都是很現實又亟須解決(jue) 的問題。
住房公積金製度社會(hui) 效益大
專(zhuan) 家表示,盡管在現實中出現了花樣百出的非法套取行為(wei) ,但我國的住房公積金製度在20年的實踐中,仍然體(ti) 現了顯著的社會(hui) 效益。
“在今天看來,住房公積金主要是用來個(ge) 人住房貸款的,而在製度設計之初,主要是為(wei) 了給房改籌資。”中央財經大學金融學院黨(dang) 委副書(shu) 記李德峰表示,“上世紀90年代初,上海房改遇到巨額的資金缺口,於(yu) 是借鑒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製度,由個(ge) 人的工資出一部分錢,企業(ye) 出一部分錢,支援全市的住房建設。由於(yu) 上海的公積金‘試點’卓有成效,不久之後,各地也陸陸續續建立了住房公積金。”
據了解,各地住房公積金製度建立之初,主要用於(yu) 支援“房改”、“危改”。以最早一批建立住房公積金製度的天津市為(wei) 例,1992年5月,在天津市建設資金奇缺的情況下,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首次向河西區平改辦、天津起重設備廠發放住房公積金項目貸款1000萬(wan) 元和100萬(wan) 元。截至2000年底,中心已累計向總麵積4900多萬(wan) 平方米的1400多個(ge) 項目投放建設資金110億(yi) 元,占“八五”、“九五”期間天津全市住房建設資金的四分之一。在住房公積金的支援下,著名的大片危改項目謙德莊、春華裏得以順利完成,華苑、梅江等大片居住小區也得以啟動。
隨著“房改”逐漸退出曆史舞台,住房公積金的主要職能也演變成支持職工住房貸款以及支援保障房建設。中央財經大學民生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李永壯認為(wei) ,住房公積金製度最大的曆史貢獻在於(yu) ,從(cong) 源頭上建立起單位、個(ge) 人共同負擔的機製,促進了住房的公平分配、公開分配和按勞分配,有效避免了福利分房時代的諸多弊端。
同樣以天津為(wei) 例,截至2012年底,天津全市共有3.8萬(wan) 家單位235.9萬(wan) 名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累計歸集住房公積金1543.1億(yi) 元,向56.8萬(wan) 戶職工家庭發放個(ge) 人住房公積金貸款1194.8億(yi) 元。由於(yu) 公積金貸款利率較低,有效減輕了職工的貸款負擔。另外,在保障房建設方麵,1997年,天津通過住房公積金增值建設廉租房———普康裏;2010年,天津市成為(wei) 全國首批28個(ge) 試點開辦住房公積金項目貸款支持保障房建設的城市之一,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共向秋麗(li) 家園、秋怡家園、民盛園、天欣家園四個(ge) 公租房項目發放貸款12.3億(yi) 元。通過支援保障房建設,解決(jue) 了大量低收入群體(ti) 的住房問題,社會(hui) 效益非常顯著。
為(wei) 何被指“劫貧濟富”
北京大學房地產(chan) 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馮(feng) 科認為(wei) ,許多高收入的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金額和比例都很高,作為(wei) 一種“福利”,提高住房公積金既能達到避稅目的,又能使員工享受廉價(jia) 的公積金貸款,可謂一舉(ju) 兩(liang) 得。“窮人”的錢支援了“富人”,恰恰違背了住房公積金保護中低收入者利益的製度設計初衷,因此住房公積金的製度紅利要流向誰的問題必須明確。
中國房地產(chan) 學會(hui) 副會(hui) 長陳國強認為(wei) ,住房公積金是我國住房分配貨幣化、社會(hui) 化和法製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積金製度也是我國住房社會(hui) 保障製度的重要組成。有專(zhuan) 家表示,如今住房公積金的主要作用已經轉為(wei) 支持個(ge) 人住房貸款。對於(yu) 各地頻現的“非法套取住房公積金”行為(wei) ,應該理性看待,並對“貓鼠博弈”背後的深層問題有所反思。
“近年來房價(jia) 上漲過快,是催生非法套取住房公積金行為(wei) 的重要原因。”李德峰認為(wei) ,“在房價(jia) 高企的背景下,很多中低收入繳存者無力支付首付,所繳存住房公積金能獲得的貸款額度也不夠買(mai) 房。比如在北京,很多低收入家庭如果僅(jin) 靠公積金貸款是無力買(mai) 房的,他們(men) 繳存的住房公積金長期沉澱在個(ge) 人賬戶上,無法提取。”
業(ye) 內(nei) 人士認為(wei) ,對這些“隻繳不取”的低收入群體(ti) 而言,繳存住房公積金既不能達到購房目的,又降低了當期收益。而他們(men) 繳存的公積金則被用於(yu) 向收入相對更高、能支付得起首付的人貸款,並以廉價(jia) 的公積金貸款買(mai) 房。這也是住房公積金屢屢被指“劫貧濟富”的根源所在。
廣東(dong) 佛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員馮(feng) 顥指出[注冊(ce) 馬紹爾公司],大部分中低收入職工沒有足夠的支付能力去購房建房,沒有足夠的償(chang) 還能力申請貸款,隻能把錢存著,為(wei) 別人提供貸款資金。他們(men) 實際上是以損失自己的購買(mai) 力而為(wei) 這個(ge) 製度作出貢獻,支撐這個(ge) 製度正常運作和發揮作用。這個(ge) 現象是通過減少多數繳存人的效用或福利,去增進少數人的效用或福利,恰恰與(yu) 帕累托最優(you) 的實現相背離。
“低存低貸”運作模式存弊端
值得注意的是,住房公積金製度的“低存低貸”政策,暗藏多重問題。業(ye) 內(nei) 人士認為(wei) “低存”帶來的直接問題就是繳存者的收益過低,而這個(ge) 問題首先源於(yu) 公積金的投資渠道過於(yu) 狹窄。按照現有規定,住房公積金的增值途徑隻有三種:第一是住房公積金貸款,賺取存貸利差;第二是存在銀行作中長期存款;第三則是投資國債(zhai) 。而這三種增值渠道,根本無法保證較高的收益水平。在保障“低貸”的背景下,就更難實現“高存”。
對於(yu) 職工個(ge) 人的住房公積金存款收益,1999年9月21日央行規定:“個(ge) 人的住房公積金存款,當年歸集的仍按結息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仍按結息日掛牌公告的三個(ge) 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計息;個(ge) 人住房公積金存款按年結息”,這個(ge) 規定至今一直沒有變化。
按此規定,住房公積金的存款利息最高也就是三個(ge) 月定期存款利率,不僅(jin) 低於(yu) 銀行一年期存款利率,更低於(yu) 市麵上的各種理財產(chan) 品的收益率。由此可見,對於(yu) 繳存人來講,大量的沉澱資金如果無法取出,事實上根本跑不贏CPI,處於(yu) 貶值狀態。
與(yu) 此同時,住房公積金的貸款利率也低於(yu) 商業(ye) 銀行貸款,而“低貸”恰恰是以對繳存者的“低存”為(wei) 基礎。通過“低存低貸”,進而實現住房公積金製度的“互助性”。
住房公積金增值的分配機製,決(jue) 定了即使住房公積金獲得了較高的增值,也與(yu) 繳存者無關(guan) 。按照現有規定,住房公積金的收益分配包括兩(liang) 個(ge) 部分,一是職工個(ge) 人住房公積金存款的收益,二是增值收益。管理機構運作住房公積金產(chan) 生的業(ye) 務收入,減去業(ye) 務收入(其中包括職工個(ge) 人住房公積金存款利息)後才作為(wei) “增值收益”核算。“增值收益”的分配次序為(wei) :第一,貸款風險準備金;第二,管理經費;第三,城市廉租房建設補充資金。也就是說,無論住房公積金增值多少,繳存者所獲得收益都是鎖定的。
馮(feng) 顥指出,這種製度設計,在住房公積金製度實施的初期應該是出於(yu) 對職工個(ge) 人收益的保護,因為(wei) 業(ye) 務收入必須先分配了職工的存款利息,才可計算“增值收益”,哪怕沒有“增值收益”,也必須先分配職工個(ge) 人存款利息。但隨著住房公積金製度的發展,這種設計不僅(jin) 與(yu) 保護職工個(ge) 人存款收益的目的越離越遠,甚至起到了“損害”的作用。
業(ye) 內(nei) 人士指出,這種“低存低貸”的運作模式產(chan) 生了很多弊病。首先,住房公積金投資過於(yu) 低效,導致大量沉澱資金長期處於(yu) 貶值狀態;其次,繳存者繳存收益過低,且與(yu) 住房公積金投資收益幾乎無關(guan) ,這一方麵致使繳存者不支持拓展公積金投資渠道,另一方麵導致社會(hui) 上套取公積金的行為(wei) 愈演愈烈。
專(zhuan) 家指出,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為(wei) 城市廉租房建設補充資金,同樣帶來“劫貧濟貧”的問題———大量中低收入職工本身難以獲得公積金貸款,其收入又沒有低到住廉租房的標準,他們(men) 繳存資金的收益事實上資助了比他們(men) 收入更低的群體(ti) 。這導致中低收入職工既幫助了比起收入高的人貸款,又幫助了比其收入低的人住廉租房,成為(wei) 住房公積金製度的“淨付出者”。